中藥行收據可否作為求償之依據?

 

鄉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開會中。

調解委員說:陳先生,這件車禍您打算怎麼處理?

陳先生:今天吼,我要求也不過分啦,這邊有二張收據,他賠給我,然再加五萬,我就算了。

調解委員說:王先生,您覺得呢?

王先生:這二張收據一張是醫院開的,這我沒意見。但是另一張是中藥行開的收據,這我要負擔嗎?

 


林岡輝律師說法:

法律上的損害賠償金額,必需是該金額的支出屬於回復身體健康的必要支出,就是真的可以治療身體健康的損害,使身體健康復原。依此見解,因民俗療法原本即不能宣稱療效,被害者前往民俗療法,比如說國術館等所支出之費用,原則上不能請求對方賠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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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妳最近的心情好像不太好?」

春嬌:「前陣子發生車禍,我覺得是對方的錯,但對方不認」

小明:「我介紹我朋友林律師給您,他蠻專業的」

春嬌:「好,那我要帶什麼資料過去呢?」

小明:「我先問他看看,並且幫妳跟他約時間」

 


林岡輝律師說明:

 

判斷車禍的對錯,除了兩造當事人的說法外,一般需要準備下列資料:

 

1.行車紀錄器的影像、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或當事人自行至附近店家蒐集到的監視器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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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車禍是誰的錯?-判斷肇事責任之法律要件(高雄律師說法)

車禍案件中,在調解階段,不管有無經過車禍事故鑑定,雙方對於肇事責任的歸屬,往往都各執一詞。

 

就肇事責任歸屬的判斷上,涉及到證據、事實的認定,以及法律判斷,所以每個案件的差異性都很大。筆者謹以此文就判斷的相關法律要件上予以簡單說明。

 

法律要件在判斷肇事責任上,主要在於駕駛者的駕駛行為具備過失,且該過失之行為與車禍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駕駛者的駕駛行為具備過失,且該過失之行為與車禍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認定駕駛者應該對此事件負擔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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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角不行嗎?(高雄律師說法-加盟法律)

小陳:「最近的客人好像變少了。唉,不知道該怎麼辦?」

好友小王:「我記得路口的連鎖餐廳直營店,裡面的一位大廚,她廚藝不錯,你把她挖過來吧。一方面那間餐廳馬上受到影響,一方面你們店的生意應該馬上就有起色。」

小陳:「這個計策不錯,但真可以這樣做嗎?」

小王:「我一個好朋友是律師,我們去請教他吧!!」


高雄律師林岡輝律師:

一般來說,員工原則上有自由離職,自由選擇就業環境的自由,所以哪裡有更好的待遇或更好的舞台,員工可以自由離職,離職後的員工[1]原則上就可以往那去,雇主自然也可以雇用。

 

甚至市場上有專業的獵人頭公司,幫忙企業尋照合適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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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禁止私人持有槍枝,武力均由國家所獨占,因此持有槍械,或受人委託保管槍械,原則上都會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問題。

  

治安機關為了避免私人持有槍枝,影響社會治安,在查獲持有槍械之犯罪嫌疑人時,通常都會詢問槍枝的來源,希望能掌握槍枝的完整供應鏈,連根拔起。

  

因此,實務上可能會有這樣的調查過程…

  

警察:「從你身上搜到的那把改造槍是誰給你的?」

  

小王:「一位綽號叫鳳梨的人給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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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讀到寫:林怡辰的閱讀教育-讀後心得
  

推薦指數:
★★★★★
  

推薦對象:
具有熱忱的老師、想要改善小孩成績的爸媽、對自己、未來感到徬徨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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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後心得:

  
身為一個律師,應該是能說善道,下筆如神,透過語言及文字,筆誅口伐敵人,讓對方死無葬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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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車禍案件的法律諮詢過程中,偶爾會有這種狀況,當事人問:真的是對方的錯,可是我沒有行車紀錄器,路口也沒有監視器,更不知道有無證人,怎麼辦?

 

首先,要看現場圖及跡證是否能判斷肇事責任。

 

部分車禍案件,如轉彎車未禮讓來車的態樣,在筆者過往執業經驗,通常只要透過車輛的撞擊後,雙方車輛的停放位置、雙方供述、現場跡證及現場圖,大致上即可認定其中一方有違反:「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之注意義務,並進而認定肇事責任。

 

但,大部分的車禍案件,恐怕無法單憑這些資料釐清,且本著證據越完整,真相越清楚地想法,證據當然越多越好。

 

所以,可能有以下兩種建議方法:

 

一種,當事人可於與相近於案發時間之前後,至案發地舉牌徵求目擊證人及行車紀錄器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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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曾買過王永福(福哥)所撰寫「教學的技術」一書,在閱讀部分內容及參與新書宣傳會後,就自己摸索並運用書上技術在高雄大學、成功大學、靜宜大學進行法律演講,獲得下列的評價。

但內心一直想要去上「教學的技術」實體課程,剛好福哥在專業簡報力的社團內貼文表示,他即將把教學的技術轉為 Online -線上課程,而之後很可能不再開公開班的實體課程。所以徵求沒有上過「教學的技術」課程的夥伴們入鏡並進行最後一場的公開班,且費用全免(相信我…這堂課很有價值,且他的原本價格是配得上他的價值)。

 

一看到馬上按+1,在多人競爭下,很幸運的獲得錄取。

 

上課的地點在台北Hahow公司,最近武漢肺炎疫情的肆虐下,家人提醒我要多考慮,但,要不要去上?還是很掙扎的。

最後,我還是帶著口罩上來台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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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立法院於108.12.17三讀通過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中一個重要的修正是:

針對製造、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的刑度加重,比如說販賣安非他命或大麻等二級毒品[1],修法前的刑度原來是: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老實說,已經很重。但修法後的刑度變成是:

「處無期徒刑或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犯下製造、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最輕的法定刑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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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剛從調解委員離職,擔任調委期間,依規定每年都要固定進修,進修課程包含法律、家庭關係經營及心理學等領域,其實有著滿滿的收穫。

但,時間實在不夠用,只好辭去擔任調解委員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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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自己也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在經手的家事案件中,不管是離婚或者使遺產爭訟,當事人常常問一個問題:

 

我可以不去家事調解嗎?

背後的動機可能是看到對方就討厭,又或者覺得到現場只是跟對方吵架,兩方根本就不可能達成任何的共識,如果可以達成,先前就達成了。

 

但,就個人執業律師及擔任調解委員的經歷,調解過程在家事案件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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