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事訴訟法中可以找律師陪同至警局製作筆錄的人,原則上是被告(即犯罪嫌疑人)或者告訴代理人。
因此,接到警局通知時,如果不是上開兩種身分[1],原則上,不能找律師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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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相對於國內的知識,很多時候是居於領先的地位。
因此,如果具備外文能力,通常可以閱讀最新的知識,且如果將該知識引介最新的文章進入台灣,對於部落格的流量,也會有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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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邊攪拌著咖啡,邊說:「你知道嗎?我姊竟然跟地下錢莊借錢,地下錢莊的人都跑到我家門口來要錢,狂拍我家的大門,我家小孩嚇死了」
小潔插起了一塊蜂蜜鬆餅,說:「妳姊經濟狀況這麼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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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調查小組或許有部分外聘,抑或全部外聘,但成員多為兼任,且針對查驗錄音或錄影光碟,轉譯為譯文部分,耗時非短,從而,依照法律或者行政規定,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調查小組查驗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是否需調查小組全體成員到場查驗?抑或可由調查小組中之部分成員執行查驗即可,即有探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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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之員工小王,向公司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公司表示會准,但不保證回來後,一定可以回到留職停薪之職位,如果小王堅持要請,小王必須依公司規定提出申請書,並且必須要同意申請書上關於不保證回復原職位,即留職停薪期滿後,得由公司任意安排留職停薪後職位之約款。請問:A公司此種約定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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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題之探討前提在於勞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至3款時,如勞工具有過失者,雇主可否主張過失相抵?
至於勞工依據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時,目前實務見解及法規均肯認雇主得主張過失相抵,以減輕其需賠償之損害賠償金額,並無爭議,故不在本篇討論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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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媽媽滿臉愁容地說,明明是對方闖紅燈,他怎麼可以栽贓我小孩闖紅燈呢?
旁邊的朋友安慰她說,到法院都是要看證據,不是那個司機想怎麼就可以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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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臂包著紗布,椅子旁邊放著拐杖的李先生,眼睛盯著坐在對面,下巴抬得超高,眼神透漏著不屑的王先生。
李先生大聲的說:「都是因你這個車禍,害我要來調解,還有開庭。所以你要賠償給我這幾天的薪資」
]]>最近到Costco買維他命時,經過藍芽音響區,聽著放出來的音樂。
在腦中竟然出現我坐在辦公室電腦前,聽著音響放出來的Stacey Kent,文思泉湧,下筆如飛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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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喝了一口大吉嶺紅茶,氣憤地說:「我實在無法跟我老公繼續生活下去,我想要離婚,但最近他都躲著我,所以我應該會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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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是上班族維持士氣及促進團隊氣氛的重要方式之一,但,除了一般上班族自主發起、針對不同商品偶一為之且團主本身亦參與購買的團購外,團購的定義及類型,基於私法交易自由的原則,非常多樣,茲舉例如下:
1.團購物網站:消費者直接在網站上訂購,有一定的訂貨金額,直接向該網站訂貨[1]。
]]>感謝洪誌鴻醫師及醫療團隊
約半年前,居住在雲林的親人左右兩腳的髖關節病變,導致走路時都是一跛一跛,且疼痛萬分,經醫師診斷必須要進行髖關節置換術,簡單的說,就是要換人工關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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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斷絕父子關係?或可以斷絕兄弟關係嗎?
細問之後,通常是因為債務問題。
因為地下錢莊會來搗亂,會來破壞,比如說噴漆之類的。
老實說,只要是同一個血緣所生的父子、兄弟關係。
]]>「要結婚了沒?要生孩子了沒?」
你知道嗎?車禍事故後,沒豎立故障標誌導致人受傷或死亡,會有刑責!!
不過,相較於蘇明淵律師形容協助離婚的律師是善良的歹人,關於幫助當事人離婚這件事。
我並不覺得自己是歹人。
畢竟當事人已經充分思考過才做的決定,我是協助及保護當事人,爭取當事人及小孩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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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是:菀筑,節目名稱是:「高雄人第一階段」,裡面的「原來如此」這個單元(針對各種傳言或迷思,邀請各領域專家學者現身說法,提供正確觀念及解答)
其實,我之前就有到過廣播電台配合錄製節目,不過先前是快樂電台,必須要全程台語,今天可以用國語說明法律常識,感覺比較輕鬆。
為何會比較輕鬆?
您試試看用台語說:「罪刑法定主義」、「供出上游」、「構成要件該當」、「正當防衛」,有沒有感覺到自己的台語學的太少?
]]>本篇文章分享作者先前關於如何計算損害賠償的影片。
包含:
車禍事件中,最常處理的就是調解,但許多人這輩子大概都是第一次遇到車禍的調解,怎麼談?談之前要怎麼準備?由誰來談?在哪裡談?大概都是一個頭兩個大。
最近閱讀「華頓商學院的高效談判學」-談判學中的經典著作。
]]>Elisa:「怎麼休假休這麼久啊?」
Albert:「前陣子放假,結果發生車禍,對方闖紅燈,我住院住了快二個禮拜,醫師說出院後還要再休養二周,我怕說這段時間沒有薪水,想想特別休假又還這麼多天沒有休,大概也休不完,所以跟公司請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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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在FB上看到這個下列影片,所以拿來跟大家分享,順便破解上面的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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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開會中。
調解委員說:陳先生,這件車禍您打算怎麼處理?
陳先生:今天吼,我要求也不過分啦,這邊有二張收據,他賠給我,然再加五萬,我就算了。
]]>春嬌:「前陣子發生車禍,我覺得是對方的錯,但對方不認」
小明:「我介紹我朋友林律師給您,他蠻專業的」
春嬌:「好,那我要帶什麼資料過去呢?」
小明:「我先問他看看,並且幫妳跟他約時間」
]]>車禍案件中,在調解階段,不管有無經過車禍事故鑑定,雙方對於肇事責任的歸屬,往往都各執一詞。
就肇事責任歸屬的判斷上,涉及到證據、事實的認定,以及法律判斷,所以每個案件的差異性都很大。筆者謹以此文就判斷的相關法律要件上予以簡單說明。
]]>小陳:「最近的客人好像變少了。唉,不知道該怎麼辦?」
好友小王:「我記得路口的連鎖餐廳直營店,裡面的一位大廚,她廚藝不錯,你把她挖過來吧。一方面那間餐廳馬上受到影響,一方面你們店的生意應該馬上就有起色。」
小陳:「這個計策不錯,但真可以這樣做嗎?」
小王:「我一個好朋友是律師,我們去請教他吧!!」
]]>台灣禁止私人持有槍枝,武力均由國家所獨占,因此持有槍械,或受人委託保管槍械,原則上都會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問題。
治安機關為了避免私人持有槍枝,影響社會治安,在查獲持有槍械之犯罪嫌疑人時,通常都會詢問槍枝的來源,希望能掌握槍枝的完整供應鏈,連根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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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對象:
具有熱忱的老師、想要改善小孩成績的爸媽、對自己、未來
部分車禍案件,如轉彎車未禮讓來車的態樣,在筆者過往執業經驗,通常只要透過車輛的撞擊後,雙方車輛的停放位置、雙方供述、現場跡證及現場圖,大致上即可認定其中一方有違反:「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之注意義務,並進而認定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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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內心一直想要去上「教學的技術」實體課程,剛好福哥在專業簡報力的社團內貼文表示,他即將把教學的技術轉為 Online -線上課程,而之後很可能不再開公開班的實體課程。所以徵求沒有上過「教學的技術」課程的夥伴們入鏡並進行最後一場的公開班,且費用全免(相信我…這堂課很有價值,且他的原本價格是配得上他的價值)。
一看到馬上按+1,在多人競爭下,很幸運的獲得錄取。
]]>近日立法院於108.12.17三讀通過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中一個重要的修正是:
針對製造、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的刑度加重,比如說販賣安非他命或大麻等二級毒品[1],修法前的刑度原來是: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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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時間實在不夠用,只好辭去擔任調解委員一職。
由於自己也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在經手的家事案件中,不管是離婚或者使遺產爭訟,當事人常常問一個問題:
]]>啪嗒!!
小豪將馬桶刷甩到地上,再擦了擦頭上的汗。
小豪高聲地跟太太春嬌說:「我們是來學加盟開店的,他們應該要教我們怎麼製作餐點,為什麼要在這邊洗馬桶。我們等於是他們的免費勞工,明天我們不要再來了。」
春嬌:「那我們的加盟金怎麼辦呢?」
]]>志明:「昨天老闆又在下班前臨時丟了個東西給我做,我今天早上加班到三點。我跟妳講,我不想幹了」
春嬌:「那你之後要做什麼?」
志明:「我要去當老闆。」
春嬌:「你會嗎?」
志明:「我去加盟就好啦!」
]]>事務所經營有時候就跟中小企業經營一樣,如何思考未來的路,是經營者一直在思考及關心的。
此外,事務所也有提供商標申請,如何提供客戶更多的附加價值,更是我一直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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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528號判例曾闡釋:「債務人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同時向他人借貸款項,其設定抵押權之行為,固屬有償行為,若先有債權之存在而於事後為之設定抵押權者,如無對價關係,即屬無償行為。倘有害及債權,則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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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針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可否不經輔導,逕由教評會評議作成解聘之處分?
首先,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五、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處理流程圖如附表一):(一)察覺期:1.主管機關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應函請學校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2.學校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除有下列各款所定事由外,應由校長於五日內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自行調查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1)非屬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前段規定之情事。(2)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而投訴人未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3.學校自行調查者:(1)成立調查小組,成員包括相關處室主任(組長、科主任)、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2)應將處理過程詳實記錄,並將調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4.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者:(1)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會決定是否受理。(2)專審會認為有調查必要者,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教師至多一人得參與調查。(3)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當事人及其服務之學校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協助。(4)調查小組應於調查結束後十日內,將調查報告提專審會審議,開會時並應列席說明;經專審會審議決定之調查報告,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及當事人。5.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6.學校或專審會依附表二所列情事,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經查確實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即進入輔導期;無需輔導者,即進入評議期。(二)輔導期:學校或專審會依前款第六目規定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依下列原則輔導之:1.學校自行輔導者,應安排一位或二位績優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輔導。2.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輔導者:(1)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會決定是否受理。(2)專審會認為有輔導必要者,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輔導小組進行輔導;輔導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教師至多一人得參與輔導。3.必要時,學校或專審會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4.學校或專審會於輔導期間,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5.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一個月為限。6.輔導期間,當事人及其服務之學校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之協助。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1)經學校或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而拒絕輔導。(2)經學校或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以曠課或曠職方式避拒輔導計畫之實施。(3)經學校或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接受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未達三分之二、不配合入班觀察或有其他輔導小組認定具態度消極情事。(4)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輔導,並經認定具改進成效後三年內再犯。(三)評議期:1.學校依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認為無需輔導,或輔導期程屆滿時,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學校應於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2.專審會依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認為無需輔導,或輔導期程屆滿時,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經專審會審議決定後,學校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3.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前目所定無需輔導,或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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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的身分很特殊,因為既是被告,但他的供述如果符合補強法則時,又有可能作為其他被告的證詞。
那實務上針對共同被告供述作為證據時,如果未經具結,是否有證據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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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接完電話。
拿了放在桌上的BMW鑰匙,跟放在抽屜裡的二包海洛因,放在褲子的口袋內,出門赴約。
]]>加盟總部為維持產品之水準、品牌及一致性,就加盟店均設立有諸多規範要求,輕者可以科以懲罰性違約金,重者加盟總部更可以同時終止與加盟店的加盟契約,收回相關品牌,避免害群之馬之加盟店破壞整體之品牌價值。
筆者日前在研究相關法院判決時,發覺一有趣案例:
案情約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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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十點多,麗玲來到床前,邊親了女兒的額頭,邊說:「好啦,明天是星期一,要趕快休息,今天去爸爸家玩得開心嗎?」
離婚二年多,小孩每個月的第一、三周都會去前夫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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