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未經吳念真導演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恐已侵害吳導之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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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發言人劉鴻徵指出:「吳念真是舒跑代言人,DM裡有舒跑的商品,而每個商品都希望被放大,所以才會把代言人放在封面。」不過他坦言,完稿後有一些疏忽,後來沒有放上商品圖。

劉鴻徵表示,目前還沒跟導演連絡上,「我們感到很抱歉,希望可以當面解釋!」(註1)

  

肖像權為法律所保護之利益

  

肖像為個人外部形象及個性的表現,彰顯個人之特徵,與人之尊嚴具有極為密切之關係,故肖像權為存在於個人自己肖像之權利,為人格權之一種,且肖像權人得基於授權契約,同意他人利用其肖像為商品或服務廣告代言(肖像權之自我商業化),而亦具有財產的性質(註2)。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就上開二規定,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行為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註3)。

  

如被害人為公眾人物,未經同意使用肖像權,即屬情節重大

  

至前揭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參考司法實務見解,有認為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

  

倘被害人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註4)。

  

全聯恐已侵害吳導之肖像權!

  

吳念真導演為公眾人物,並有授權代言相關產品,其肖像本身已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縱全聯發言人上開說明屬實者,即疏忽誤用的說法屬實者,全聯既未經吳導同意而將其照片使用於廣告上,恐怕也是過失侵害吳導的肖像權,情節重大。故,全聯未經吳念真導演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恐已侵害吳導之肖像權!!!

  

相較於全聯小編先前的公關危機,由諸多網友對於全聯總裁的負評,順利拯救成功,此次全聯發言人未與吳導或吳導代言商品公司達成一定之處置作為,即為上開發言,對於公司的企業形象恐怕將產生扣分之影響,實屬可惜。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理事 林岡輝律師

  

註1:文|李孟璇,2017.05.23 10:35,吳念真變身全聯先生? 全聯遭酸辯稱作業疏失,來源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70523fin001/

  

註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252號,https://goo.gl/en9ryU

  

註3:被害人亦得據民法第18條請求禁止繼續使用肖像等排除侵害之權利。

  

註4:法務部 法律決字第1000020440號,https://goo.gl/x2xW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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