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跟小華日前出國旅遊,途經某名牌的旗艦店,雙方買到要剁手手,但,小華身上的外幣不夠支付他想要買的包包。所以請小明借他錢,小明便將身上的歐元借給了小華,雙方言明回國後歸還。小明回國後便將帳號提供給小華,但小華遲遲不匯款,小明可以用甚麼方式提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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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岡輝律師表示
    
首先就小明所敘述的事實部分,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比如說錄音錄到或有證人聽到該小華承認借款並已表明願意還款等。
    
直接提告不划算
通常出去玩,朋友幫忙付錢的部分,較少會有超過五十萬元以上,金額不大,且雙方也都還是朋友的關係,如果直接提告,會比較傷和氣,且拿到款項的時間也會往後拖延,甚至要先負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
   
先協商或調解
因此,會建議先透過比較緩和的協調方式,諸如,透過兩邊相熟的朋友出面,居中協調,使小華還款;抑或,可以向各地的鄉鎮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的聲請。
   
聲請支付命令
如調解不成者,小明或許可以考慮向其小華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經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之裁定,並送達予小華,他沒有在收到20日提出異議者,小明即可持該確定之支付命令裁定,至國稅局調閱其朋友名下之資產並聲請法院執行處進行強制執行,透過國家的公權力來實現、滿足債權。
    
不過,如果小華於收到支付命令裁定後,提出異議者,小明必須要繳交裁判費,並進行民事訴訟程序,待法院通知開庭,並聲請調查證據,經法院判決小明勝訴判決確定,即針對勝訴的判決結果,小華依法不得上訴,或未上訴,才能夠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考量小華所積欠的金額或許不高,宜先透過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未果,再以聲請支付命令的方式提告,應該是比較符合成本的方式。
   
友情與金錢的對決
老實說,要獲得好朋友真的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如果小華是小明從小的死忠兼換帖,是否要為了金錢斷送友誼,恐怕也需要進一步思考的一件事。
    
林岡輝律師 筆
高雄象莉絲 
10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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