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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嗆聲:「我已經要去保險,妳離婚後,一毛錢都拿不到」,這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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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芬:「最近妳跟妳老公還好嗎?」
  
婉萍眼眶不禁紅了,拿起面紙擦乾眼旁的淚水:「昨天晚上他又喝的醉醺醺回家,身上還有口紅印,他放話說,只要透過保險,我一毛錢都拿不到,他已經要去保險,趕快離婚吧」
  
麗芬:「他也太可惡了吧,也不想想妳犧牲自己,不去工作,幫他養的孩子都已經國中,竟然這麼絕情。再說了,保險要付保費,保費付了,他自己也沒錢,他有著麼傻嗎?」
  
婉萍:「昨天我氣到,我就有跟他嗆,憑什麼你在外面有女人,我要跟你離婚,你保費都給保險公司,你自己也沒有錢啦,你有那麼笨嗎?他看了我,笑了笑,就去書房睡了」
  
麗芬:「這也太詭異了吧,真可以這樣嗎?我看,我們還是先去請問律師吧」

 


林岡輝律師說法: 
  
大部份的保險一但繳了保費之後,除非保險事故發生,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外,通常是無法拿回來的。
  
但,壽險的話,如果繳交的保費已經滿一年,要保人終止保約的話,保險公司要給付解約金給要保人,該解約金額不能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三。此外,只要壽險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還可以向保險公司借貸。
  
至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把他簡單想成,如果依照保險制度,每年所繳的保費應該跟他保險事故發生的機率成正比,所以如果是壽險,年齡越大,保費應該越高,但,這樣對保戶很麻煩,且有可能會降低保單的繼續率,對保險公司也不利。所以,保險公司在設計上,就會把繳費期間的全部保費平均化。因此,在年輕時多繳的保費,有點是先存在保險公司,等到年齡大了,來補年齡大時的保費(註1)。
  
考量婉萍為全職的家庭主婦,推敲他老公的意思,他所謂的讓婉萍一毛錢都拿不到,有幾種可能,其中一種就是主張保了壽險,主張錢都在保險公司那,所以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她老公能得逞嗎?
  

別擔心,法院會將壽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計算先生的婚後財產。
  
法院目前的見解幾乎都認為壽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時應予計入。
  
法院的理由是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放在保險公司那,外觀看起來是保險公司的,但要保人可以拿保單價值準備金來墊繳保費、借款、終止保約時也可以領回,實質上等於要保人的權利,且具有財產價值,應該計入(註2)。
  
因此,婉萍老公想要買保險來規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恐怕結果不如他預期。

 

孫子兵法:「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

 

法律紛爭就是一種戰爭,多所準備,才能有好的結果。

 

婉萍老公的那段話尚有其他值得推敲的地方,且就婉萍的法律問題,更需要完整的解決,建議婉萍趕快跟律師約面談,了解更進一步的處理方法。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註1 :葉啟洲,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利歸屬及強制執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2018.01.28,336期,頁13-14。
  
註2:「要保人享有保單之財產價值,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應予列計。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危險事故發生前,係用以作為保險人墊繳保費、要保人實行保單借款、終止契約等保險法上之原因,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此部分金額形式上之所有權雖歸屬保險人,實質上之權利由要保人享有,故如認其有財產價值,原則上應屬要保人所有。因此,縱使尚未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尚無須給付要保人解約金,然該保險價值仍屬存在,自應屬要保人之財產而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305號。另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52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判決意旨參照。

 

Photo by Luis Galvez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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