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自己跑去咬你,又不是我叫狗咬你,為何要叫我負責?(刑事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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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你還好嗎?怎麼這三天都沒有看到你啊。咦,你膝蓋、雙腿及腳踝都裹滿紗布,你犁田喔?」

小明:「有夠衰的啦,我昨天去拜訪客戶,客戶家裡面養了一隻狗,狗在客廳裏面晃來晃去,我一再跟客戶講說,我小時候被狗咬過,有陰影,請他把狗綁起來,他就是不聽,我剛把產品從箱子裡面有拿出來時,那隻狗就衝過來咬我。」

小王:「後來客戶有要跟你買產品嗎?不是啦。我是說客戶後來有說怎麼處理嗎?」

小明:「沒啊,就好像當做沒這回事,還跟我說,我家的狗都很乖,他又沒有叫狗咬我,怎麼會發生這個是,真是令人生氣」

小王:「真是太可惡了,我有一位很好的朋友在高雄當律師,我來請教他好了。」

 

林岡輝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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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節對於律師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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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律師來說,情人節的意義可能是情人節會產生甚麼樣的法律問題,然後能夠在事前給予中肯的建議,避免發生法律風險。

 

首先想到的是網路上瘋傳的店家折扣[1]

 

帶女朋友打95折。

帶老婆打9折。

兩個都帶,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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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都花錢請人寫網誌及拍照,難道不能把網誌上的產品照片用在自己的網站嗎?(刑事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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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董:「林律師,我公司先前有委託某知名部落客撰寫網誌、及拍攝產品照片使用於網誌上,來增加我產品的曝光度,錢也付清了。

 

最近我公司官網要更新產品的刊登頁面,所以,我請部門的設計人員從網站下載照片後,使用在我公司網站,就是如這張網站截圖,左邊是部落客的產品照片,右邊就是我產品的說明。

 

沒想到我收到部落客的這封律師函,要求我三日內下架,並且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否則要依著作權法追究我民事、刑事責任,我真的需要下架嗎?」

 

部落客可否依著作權法追究,要先看該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所要保護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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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老闆可以將預約卻無故不到的客人性別、姓氏及電話上傳到NOTABLE「嘸位la!」服務之網站嗎?(加盟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一家溫馨的小餐廳,廚房內的聲響就像交響樂團正在演奏般的熱鬧,老闆、所有的成員都已經準備迎接晚餐的客人上門。

 

服務生說:老闆,6點,陳先生,行動電話號碼:0988***888,定二桌十個人。

老闆說:太好了,已經有二桌,今天一定會客滿。

時間6點20分,預約客人仍沒來。

餐廳老闆內心恐怕會有些不舒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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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家棄子三十年,現在住進加護病房,可以告小孩遺棄嗎?(高雄律師說法-家事法律、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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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芬:「你臉色不太好看,怎麼了嗎?」

英明:「我最近收到地檢署的通知單,罪名是遺棄罪,是我爸告的。」

麗芬:「你爸?你爸不是過世很久了?」

英明:「我爸在我剛出生沒多久,就跟外面的女人跑了,音訊全無,我媽一個人把我帶大,一直到現在我三十多歲,也不知道他長甚麼樣子。對我來說,我爸跟死了是一樣的,而且,不想要被別人笑,我乾脆說我爸已經死了。」

麗芬:「那他有甚麼臉來告你遺棄?」

英明:「我也搞不懂,我收到傳票不久後,我久未連絡的姑姑有打電話來,說我爸目前在醫院的加護病房,必須持續接受治療才能維持生命,且他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所以,她只好替我爸提告,希望我可以出面處理。唉,我也很擔心,到底會怎麼樣,我再來請教律師。」

 

英明會構成遺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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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加盟契約範本中競業禁止約款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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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加盟主及加盟者建立和諧信賴的合作關係,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商研院」)受經濟部商業司委託,特擬定加盟契約範本(註1),其中關於競業禁止之約款約定內容如下:「

第二十七條 競業禁止

乙方同意為保障甲方之營業秘密與商業利益,於本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乙方不得承諾任何與甲方具競爭關係或有競爭之虞之事業體或組織擔任任何主

管、受僱人或代理人,或為其任何利益支援該事業體或組織。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創立任何與甲方具競爭關係或有競爭之虞的事業體或組織。

前項合意於契約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仍然有效。

若乙方違反本條之規定,甲方得主張乙方由該違約行為所得之獲利做為損害賠償 (乙方應給付甲方賠償金 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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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不接電話也不讓我看兒子,難道只能等孩子長大來看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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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蘋果日報新聞記載:

 

郭世倫日前接受《蘋果》專訪時,落寞說:「找不到前妻,也看不到小孩,現在完全音訊全無。」他相信兒子很恨他,但仍溫情喊話盼兒子來看他,不過,Nina駁斥:「我手機沒換過號碼,他連我家在哪都知道,要找到我真沒這麼難。」

 

郭世倫還透露若再見到兒子,最想跟他說:「歡迎來找我,爸爸隨時在等你,我也很努力在生活。」他也表示,就算兒子長大回到身邊,也想跟兒子做朋友。(1)

 

離婚後,兒子是否需要跟父親互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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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跳票了,賣家還要出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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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昏暗的角落,徐董舉杯敬了陳董。

徐董:「這威士忌是18年的艾雷島,這味道真是棒,男人就是要喝這種行擱猛的」

陳董:「甚麼行擱猛,是single malt,單一純麥。你這麼愛喝艾雷島,我去廁所拿罐消毒水給你啦!

 

徐董:「呵呵!對了,陳董,聽說不可靠股份有限公司經濟狀況出問題,他跳票了,你知道嗎?

陳董:「我知道啊,我貨出到一半,就聽到這個消息,我還在想,剩下的貨還要不要出啊!

徐董:「你貨款收到了嗎?」

陳董:「就是還沒收全啊,還有六十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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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關於同性婚姻議題,讓支持反對雙方提出各種不同意見,在Line的群組中,也有各式各樣的訊息傳遞,其中有一篇是這樣寫的:

 

「你没有孩子吧?所以十年後、二十年後,這個社會變得怎麼樣都不會影響你,只要有錢,你就可以舒舒服服的終老。可是我們卻得在你那些不顧後果所立下的法律下掙扎,害怕孩子有一天會說:

 

"15歲性行為有什麼關係?學校說要戴保險套,又没說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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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真的這樣說,跟這次的修法有關嗎?

答案是: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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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契約應注意之要項-以加盟總部之觀點出發(加盟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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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聞報導台灣本土知名手搖飲料《貢茶》,在臉書粉絲團PO出一段影片,當紅韓星李鍾碩,化身手搖奶茶王子,一邊搖一邊露出招牌甜死人不償命的笑容,看到粉絲都要快融化了[1]

  

利用藝人、或網紅之品牌代言,為企業或組織之營利性或公益性目標而進行信息傳播服務(包括各種媒介宣傳、傳播品牌信息、擴大品牌知名度、認知度),藉以促成購買行為之發生或建樹品牌美譽與忠誠,已於企業界使用多年,且不管是傳統產業、抑或電商產業、抑或加盟總部等企業主,亦均有使用此種行銷手段[2]

  

然而,當加盟總部欲洽經紀公司、或藝人、或網紅簽訂代言契約時,應注意那些事項呢?筆者謹提出以下幾點供企業主參酌。

  

簽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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