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勞工身故後,致其唯一之繼承人配偶無法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該配偶可否請求雇主賠償?又,如,該勞工積欠雇主借款者,雇主可否主張以對勞工之債權,與雇主對於配偶的賠償債務抵銷?

 

首先,如雇主依法應為勞工投保勞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該投保之義務,不僅保護勞工本身,亦兼及保護得請領遺屬年金或津貼之遺屬,屬於保護他人之法令。從而,遺屬部分或可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或類推適用勞工保險條例僅於第72條第1 項規定,訴請未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雇主,賠償其因此無法請領相關津貼、年金之損害[1]從而,勞工之配偶可考慮依據上開規定向雇主求償。

 

再者,所謂抵銷係指雙方互負債務,且該債務之性質並非不得抵銷,雙方之債務均已屆清償期者,其中之一方始可主張抵銷,且抵銷之效果與清償相同。

 

舉例言之:

 

甲欠乙150萬元之貨款,約定105.10.12清償、乙欠甲200萬元之借款,約定105.10.13清償,且雙方均無約定債務不得抵銷。時至105.10.14,因雙方互負債務,且該債務之性質並非不得抵銷,雙方之債務均已屆清償期者甲即可主張抵銷,一經抵銷後,甲所積欠之150萬貨款,不需再清償,且乙積欠之借款,亦同時扣減150萬元,從而,乙僅需再清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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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盟關係結束後,可以在原加盟店店址或附近,從事相同的行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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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會選擇特許加盟創業,多希望從加盟總公司中學習如何經營之Know-how,且透過加盟總公司先前之成功經驗,或降低進貨成本,得以穩健之經營。

 

加盟關係存續時,加盟店需給付加盟金,從而,許多加盟店經營者如果自認已經學會如何經營等技術者,內心可能會想,等到加盟關係結束後,我要好好運用已經營好的客群,來創建自己的事業,航向偉大的航道。

 

但,可以出發了嗎?

 

在加盟契約中,可能會出現類似:「本契約存續期間即本契約消滅後一年內,乙方(即加盟店)及其受僱人員非經甲方(即加盟總公司)書面同意,不得經營、投資、受聘、僱用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指導他人經營相同之業務。如甲方違反本條約定者,應給付乙方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抑或「於本契約存續中及本契約消滅壹年內,甲方及其受僱人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在乙方連鎖加盟店所在縣市內經營、投資、受聘僱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或指導他人經營相同之業務。如有是事,甲方須賠償乙方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等約款,所以,如果雙方訂有類似上開的約款,於加盟契約關係結束後一年內,經營相同之業務者,恐怕會遭加盟總公司請求違約金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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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報導,賭博可以經營好的人際關係,也不易罹患憂鬱症,且過去曾執行在公園抓老人賭博的案件,民眾卻只認為是欺負老人家,而非是抓賭博,對於員警是一種傷害,但,基層警:用什麼標準執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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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員警的心聲是否正確呢?

 

基層員警的心聲是對的,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之前,基層的員警在取締賭博罪方面,並沒有辦法針對老人家涉犯賭博罪時法外開恩,否則,員警恐怕自已將背上圖利罪之刑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該刑責遠遠重於賭博罪(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解套方式是甚麼呢?

 

其實賭博罪這件事情,一直以來都是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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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博杯三次,神明都同意我把他請回去,怎麼說我有犯竊盜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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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報導:

 

60歲湯姓男子日前騎單車,還肩扛財神爺神像,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警方覺得可疑盤查,廟方人員尾隨到場指證湯是竊賊。湯男否認,並指稱他是擲3次允杯獲神明同意,警方要上銬送辦時,湯男竟要求先擲筊請示神明,讓警方哭笑不得,依竊盜罪送辦。[1]

 

民眾看到這新聞時,想著自己到廟裡面求平安米、或者香符、或者發財金、甚至神明分靈回家參拜時,不也是擲3次允杯,就將米等相關物品請回家,湯姓男子既然得到神明同意,應該不會構成竊盜罪吧?

 

林律師,請問甚麼叫竊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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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是個爛人,難道我不能讓大家都看清他的真面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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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及小李分手後,小花因為飽受感情創傷,遂在臉書(FACEBOOK)網站,以公開模式,張貼前男友小李之照片,並刊登「注意此男蟲,他不僅會騙財騙色,還是雙性戀! ! 他都要求你拿現金給他,等到你人財兩失時,再把你踢一邊,請大家傳下去! !告訴女孩們小心為妙!」等留言,請問:小花會構成誹謗罪嗎?

 

一般人都認為刑法上的誹謗罪,只有處罰不實言論,所以,小花或許是認為:「他就是個爛人,我一定要讓大家看清楚他的真面目」,才在臉書上Po文。

 

但,只要是事實都可以公開講嗎?

 

關於誹謗罪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是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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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員工侵占我的款項,我可以要求加盟總店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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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弘先前曾委託甲仲介公司即包你賺房屋台北文山加盟店之業務員小王處理房屋買賣事宜,耀弘覺得小王辦事俐落,遂再請其處理座位於士林區之房屋,並授權小王至買方家收取款項,不料,小王至買方家收取土地增值稅300萬元、尾款700萬元之票據後,竟存入自己帳戶並轉出取走該筆款項,嗣後更消失匿跡。

 

耀弘前往甲仲介公司商議賠償事宜,甲仲介公司之老闆面有難色地表示,小王不只侵占耀弘的款項,尚有多筆買賣價款尚未收回,實在無力賠償。

 

耀弘滿臉憂愁的踏進律師事務所,看到林律師後,立即詢問:是否可以告該加盟店的加盟總店,即包你賺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負擔賠償責任呢[1]

 

加盟總店不賠,公平嗎?

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謂加盟經營是指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並受其規範或監督;又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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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我就是不想要分財產給另一半,現在我準備要結婚,有甚麼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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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他甚麼都沒做,離婚時,還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嗎?」刊登後,好友來信反映,我最近打算跟我男朋友結婚,但,我離婚時就是不想要這麼麻煩,我就是不想要分婚後財產給他,有沒有甚麼規劃可以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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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記得多年前的新聞:「郭台銘夫婦低調辦理分別財產制 妻子名下無財產」,郭台銘與其新婚妻子曾馨瑩婚後不久,就辦理分別財產制,而非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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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甚麼都沒做,離婚時,還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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瑩潔是銀行的高階經理人,上班時精明幹練,身段柔軟,總是把公司事務處理的四平八穩,下班後,也把家裡打點得很好,總是在FB上可以看到瑩潔放上她跟小女兒的合照,但,似乎沒有看見她老公陪伴在身旁。

 

某天,瑩潔來到事務所。

瑩潔:林律師,我想要跟我先生小陳離婚,他也有離婚的意願,不過,他說我要分給他一半的財產,他才願意離。

 

林律師:您不想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對嗎?為什麼呢?

 

瑩潔:我不甘心,我跟小陳是因為小孩才結婚,婚後不到一個月,他就跟別的女人在外面同居,結婚後的支出,包含我坐月子及住月子中心的錢,都是我自己及娘家負擔。我原本想要維持家庭的完整,所以睜一隻眼閉一眼,沒想到他完全不想負擔小孩的扶養費及家裡的一切費用,還跟外面的野女人生了一個小孩。他說,我這麼厲害,不需要他的錢,但她需要。更不用講這些年來,我過著單親媽媽的生活,女兒現在已經四歲了,根本沒看過爸爸,常常問我說,爸爸是誰?林律師,他這樣主張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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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找錯人寫告訴狀,是害人、又害己嗎?-論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成立要件(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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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唉,我前幾天騎機車在高雄鳳山發生車禍,我還受傷了呢,但是對方都不出來跟我談賠償,我想去地檢署告他,你有沒有認識的律師可以幫忙的?

老林:不用啦,找律師多麻煩,找我就行了啦,我書狀超強、超有效的。

小王:你不是律師,你可以幫人寫狀喔?

老林:我本來就有幫人代撰狀,幫你寫個告訴狀遞進去就好啦,這我寫過很多次,你先給個前金一萬二,寫完後再給我六千,這費用不貴啦。

小林:好吧那你快幫我寫一寫,我等下匯錢給你。

 

老林的行為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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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警察朋友寫的:

殺綠蠵龜 羈押 
殺鴿子 ... ...
殺小白 包圍營區
殺鴿子 ... ...
  
將心比心,要保護警察,希望司法對於對警察施暴者,給予懲罰,更希望社會大眾能夠支持警察,尊重警察,這都是能夠接受及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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