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勞工身故後,致其唯一之繼承人配偶無法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該配偶可否請求雇主賠償?又,如,該勞工積欠雇主借款者,雇主可否主張以對勞工之債權,與雇主對於配偶的賠償債務抵銷?
首先,如雇主依法應為勞工投保勞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該投保之義務,不僅保護勞工本身,亦兼及保護得請領遺屬年金或津貼之遺屬,屬於保護他人之法令。從而,遺屬部分或可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或類推適用勞工保險條例僅於第72條第1 項規定,訴請未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雇主,賠償其因此無法請領相關津貼、年金之損害[1]。從而,勞工之配偶可考慮依據上開規定向雇主求償。
再者,所謂抵銷係指雙方互負債務,且該債務之性質並非不得抵銷,雙方之債務均已屆清償期者,其中之一方始可主張抵銷,且抵銷之效果與清償相同。
舉例言之:
甲欠乙150萬元之貨款,約定105.10.12清償、乙欠甲200萬元之借款,約定105.10.13清償,且雙方均無約定債務不得抵銷。時至105.10.14,因雙方互負債務,且該債務之性質並非不得抵銷,雙方之債務均已屆清償期者甲即可主張抵銷,一經抵銷後,甲所積欠之150萬貨款,不需再清償,且乙積欠之借款,亦同時扣減150萬元,從而,乙僅需再清償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