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我就是不想要分財產給另一半,現在我準備要結婚,有甚麼辦法嗎?

orange-453458_640.jpg

 

前篇:「他甚麼都沒做,離婚時,還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嗎?」刊登後,好友來信反映,我最近打算跟我男朋友結婚,但,我離婚時就是不想要這麼麻煩,我就是不想要分婚後財產給他,有沒有甚麼規劃可以做的呢?

 

c9b30bf31628af2d67591811987f6a16.jpg

猶記得多年前的新聞:「郭台銘夫婦低調辦理分別財產制 妻子名下無財產」,郭台銘與其新婚妻子曾馨瑩婚後不久,就辦理分別財產制,而非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有何不同呢?


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間,兩者針對財產權的歸屬、債務的負擔、財產的使用、管理、收益,均係由夫妻各自負擔,即財產是誰的、就是誰的;誰欠錢,誰就負責還錢等,而兩制度最大的不同點就是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別財產制沒有此種權利(註1)。

 

所以,郭台銘與其新婚妻子辦理分別財產制之登記後,其妻子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如其妻子名下無任何婚後財產者,其妻子就不能向郭台銘先生請求分配從其結婚後至婚姻關係消滅時所增加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差額之一半。

 

因此好友的疑義,或可考慮透過與另一半辦理分別財產制之登記,即與其配偶備妥:一、夫妻財產制契約。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等文件後,向讀者或其另一半住所地之法院提出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法院如認程序合法者,將會予以公告。

 

但,法定財產制真的比較不好嗎?改用分別財產制真的比較好嗎?

 

其實讀者可能要考慮以下幾件事情:

  • 1.您能確保以後您婚後財產賺的錢一定比對方多嗎?如果不能,當您登記分別財產制後,您也喪失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機會。尤其是,如果您婚後,就是負責家中事務的一方,一般來說,增加財產的機率較低,雙方約定分別財產制,反而會使該方在離婚時,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付出的家事勞動無法獲得妥善的評價。

 

  • 2.如果有一天白頭到老,您比您先生早走,您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之差額,也確實比您先生多時,您是希望遺產稅繳少一點?還是繳多一點呢?為何這麼問?

    因為繼承人死亡後,您與您先生是使用法定財產制,您先生如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計算遺產稅之遺產數額將因此減少,所需繳交之遺產稅,就可減少。反之,如使用分別財產制者,因您先生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遺產之數額自將較前者為多,遺屬所需繳交之遺產稅自然較前者法定財產制為多。

 

  • 舉例言之:63年3月1日結婚,甲過世後,其於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900萬元,其配偶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400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25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9,000,000元-4,000,000元)÷2】,且該250萬元金額可以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註2)。

 

因此是否適用分別財產制,讀者宜再思考上開二問題後,再做決定為宜。

 


 

註1:婚後的家庭生活費用部分,不管採取哪一種制度,均係由雙方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如擔心婚後雙方就費用負擔比例有所爭議者,或可考慮於婚前簽立婚前協議,約明費用之負擔比例或數額,以降低爭議,如:雙方約定各半;七、三分,抑或雙方約定每月均提撥多少款項至共同帳戶,如共同帳戶花用完畢後,再協商是否增加等,均無不可。

註2:財政部租稅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8/4979708732685609824?tagCode= 

 

圖片來源:

1.cocoparisienne,CC0授權,https://pixabay.com/en/orange-citrus-fruit-fruit-453458/ 

2.鳳凰新聞,https://pixabay.com/en/orange-citrus-fruit-fruit-453458/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林律師 的頭像
    林律師

    林岡輝律師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