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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要用公司名義簽立加盟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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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老婆,總部要問我,是要個人或還是另外成立公司來加盟,妳覺得要選哪一個啊?」

春嬌:「為什麼要成立公司啊?有差嗎?」

志明:「我不知道啊」

春嬌:「我朋友是加盟法律方面的律師,我們去請教他吧!」

 

林岡輝律師說法:

 

外國法律俗諺:「You sign it, you eat it.」

 

文雅一點的翻法:簽名者,應為簽名行為負責。

 

在地一點的翻法:你既然簽名,針對簽名的內容,你就要吞落去。

 

問題在於,那用我自己的名義簽名、或者用公司名義簽名在加盟契約上到底差在哪裡呢?

 

最大的差別在於承擔責任的範圍。

 

用自己名義簽就是搏身家

 

許多企業家做生意其實會選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二種公司的特色在於大部分的情況下(註1),股東只負責出資的責任,只要股東在公司成立時,有將其款項投入公司,公司的負債就只能由公司的資產負責,公司的債主不可以對股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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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某家火鍋店由A、B、C三位股東成立好好吃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該公司多年來都向同一家火鍋食材訂購並以公司名義簽立契約,由火鍋食材開立發票予該股份有限公司,不料,某一年訂貨過多,營運不善,火鍋店關門大吉,該公司尚積欠火鍋食材之商家100萬元。此時,火鍋食材商家只能向好好吃股份有限公司求償,不能轉而向A、B、C求償。

 

那如果公司沒有資產呢?火鍋食材商家原則上只能自認倒楣。

 

但如果是用自己名義簽名的話呢?簽名者負擔法律上責任,只要簽名者名下有財產,債主就可以依法求償。

 

所以,類似的狀況如下:

 

某家火鍋店由你個人名義經營,你多年來都向同一家火鍋食材訂購,並以你名義簽約,由火鍋食材開立發票予你,不料,某一年訂貨過多,營運不善,火鍋店關門大吉,火鍋店尚積欠火鍋食材之商家100萬元。此時,火鍋食材商可以轉向你求償。

 

這筆債原則上會跟著你(註2)。

 

店長殺人,老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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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各位朋友有印象媽媽嘴咖啡店的事件,媽媽嘴咖啡店店長謝依涵在店內迷昏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夫婦,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及股東呂炳宏等3人須連帶賠償張母368萬810元,咖啡店老闆呂炳宏被新聞評論為史上最衰的雇主(註2)。

 

同時期關於賠償陳進福先生兒子631萬元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406號判決認定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才是謝依涵的雇主,也就是媽媽嘴有限公司才是老闆,呂炳宏並非謝以涵的雇主,所以咖啡店老闆呂炳宏不用賠償,媽媽嘴有限公司才需要與謝依涵一起負責賠償(註3)。

 

大家可能有幾個疑問。

 

謝依涵的老闆為何要負責?

 

主要是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立法者認為僱用人透過受僱人來擴展其業務範圍,所以,要負擔一定選任監督的責任,避免損害他人。此外,受僱人通常比較沒錢,如果被害人向受僱人求償,常常會落空,且僱主透過受僱人獲有勞務利益,所以,使比較有能力的僱主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註4)

  

僱主依照本條負擔賠償責任的情況甚多,實務上曾出現或學者所舉的例子,如:

 

公司司機載運貨物或乘客不慎撞傷他人;司機超速,不服警員取締,故意撞傷警員(註5) ;郵差私拆信件,妨害秘密;旅館服務生攜帶行李引導客人時逃逸;護士穿醫師制服為人治病,致人於死;受僱人於工作場所抽菸而致失火;店員誹謗同業,以招攬顧客;門房阻止陌生人進入而毆打 (註6)。

 

誰是老闆很重要!!!

 

員工執行職務為侵權行為時,僱主原則上要與員工連帶賠償,所以當您要選擇哪種型態來簽署加盟契約並經營,就會有差別。

 

如果員工執行職務為侵權行為時,您是雇主,您連帶賠償;反之公司是雇主,公司就連帶賠償。

 

前面賠償張母368萬810元與賠償陳進福先生兒子631萬元部分二則判決歧異的重點就在於:謝依涵的僱主是誰?

 

是呂炳宏等人;還是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

 

所以站在保護自己權益的觀點,如果真的有一天發生類似這樣的事件,您比較希望是由自己與員工連帶賠償?還是由公司與員工連帶賠償呢?(註7)

 

風險評估之千金難買早知道

 

所以回答志明的問題,要不要成立公司來簽加盟契約呢?

 

這就要看志明,你覺得你個人是否願意承受上開法律風險?還是,你比較希望由公司來承擔。

 

此外,要選擇哪一種名義簽約?其實還要考慮稅務、後續管理公司的費用、股權架構等問題,此部分建議加盟者再詢問律師或會計師。

 

林岡輝律師

10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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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如果公司的股東也成為簽約當事人或保證人的話,股東是有可能要負責的。另外,如果符合揭開公司面紗規定或股東有構成侵權行為時,也有可能要負責。

註2: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史上最衰的雇主 謝依涵殺人 老闆連帶判賠368萬,中時電子報2017年6月16日 上午5:50

註3:賠償陳進福先生兒子631萬元部分,呂炳宏是否亦為雇主,於本文撰寫時尚未確定,來源網址: https://goo.gl/vFhBiY 。

註4:曾隆興,詳解損害賠償法,修訂三版,頁137。

註5:同前註4,頁142至143。

註6: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93年1月修訂版,頁300-301

註7:林岡輝律師,員工殺人,老闆也要理賠

(本文咖啡館圖片非媽媽嘴咖啡館照片,圖片人物與媽媽嘴咖啡無關,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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