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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盟總部發覺加盟店違約,原可終止加盟契約,但卻持續輸出原料者,加盟總店是否仍可以終止加盟合約?(高雄律師-加盟法律) 

加盟總部為維持產品之水準、品牌及一致性,就加盟店均設立有諸多規範要求,輕者可以科以懲罰性違約金,重者加盟總部更可以同時終止與加盟店的加盟契約,收回相關品牌,避免害群之馬之加盟店破壞整體之品牌價值。

筆者日前在研究相關法院判決時,發覺一有趣案例:

案情約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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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總部於X14日檢查得知加盟店確有自行採購非標準之餐具使用之違反合約情事,所以,加盟總部以加盟店違反加盟合約,於X112日委請律師發函要求加盟店改善,並於X217日再次委請律師發函請加盟店出面商討前開事宜,未獲加盟店置理。

 

加盟總部於是在X33日以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263號存證信函為終止加盟合約之意思表示,依加盟合約約定終止兩造間之加盟合約(1),加盟店確於X34日即已收受上開存證信函。

 

就加盟店有上面所述違約之事實,經法院認定屬實,所以,加盟總部依照合約,原本是可以終止加盟合約並要求加盟店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但,加盟總部這時犯了一個錯,讓法官剝奪了總部終止契約的權利。

 

加盟總部於X14日檢查得知加盟店確有自行採購非標準之餐具使用之違反合約情事,本得即依加盟合約第21條約定終止與加盟店間之加盟合約。

 

但加盟總部然竟仍繼續依加盟合約由其配合之原料公司對加盟店銷售各項仙草、豆花、各種包心粉圓、芋圓等迄X34日。

 

這持續出貨的行為,怎麼是個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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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規定即法律界所說的誠信原則。

 

白話文的說,權利人要不要行使權利,也要有信用,不能翻起翻落。

 

如果權利人有些行為使對方正當信賴權利人不會行使權利,權利人卻又突然行使,使對方產生困窘或損害者,與誠實信用原則顯有未符,應認權利人的權利應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行使。

 

法院認為加盟總部雖然有終止契約的權利,但加盟總部如果要終止的話,幹嘛還出貨給加盟店,加盟總部持續出貨給加盟店,加盟店相信加盟總部沒有打算要終止,並且持續準備經營,現在加盟總部竟然說要終止,導致陷於窘境,與誠實信用原則顯有未符,故應認加盟總部之契約終止權應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行使。

 

誠信原則是帝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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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仗時,帝王通常是第一出去?還是最後呢?

 

大部分是最後。

 

所以,案件會動到誠信原則,通常也是最後手段。

 

這個案件,法院使用誠信原則讓加盟店獲得勝訴,免於被終止契約的命運。

如果有類似案件進行中的加盟店,可考慮循此案例主張。

 


但法院依法判決,不受此種前例的拘束,所以還是衷心提醒加盟店勿違反合約為宜。

 

反之,對於加盟總部來說,一旦發覺加盟店有違反加盟契約的情況,其實與律師或法律部門人員妥善討論,審慎評估,做好決定。

 

倒底是這加盟店也還不錯,給一定懲處就夠了?

 

還是,這加盟店真的糟糕,不能再合作下去。

 

如果未下定主意,未審慎統合各部門,導致出現如本案的狀況的話,加盟總部恐怕就後悔莫及了。

 

莫忘前事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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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經營上,面對法律的風險,其實不太容得起犯錯,輕者可能金錢損害,重者可能破產。

 

筆者建議企業經營者,可以多保有法律風險意識,引領企業避開坑洞,保全企業的持續獲利能力。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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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盟合約書第1條、第12條、第21條分別約定「甲方(即加盟總部)產品分正品及副品(係紙餐具、免洗餐具、外帶杯、包裝用品等其他用品);正品及副品乙方(即加盟店)同意全部向甲方採購,且需採用由甲方統一製作之營業器具、硬體、設備、制服、及商店消耗品,不得私自製做。」、「甲方得隨時了解及督導乙方之營業狀況及方式」、「乙方有違反本合約書任一條款時,同意支付甲方違約金懲罰金參拾萬元,且甲方可即刻終止本合約書,乙方絕無異議,違約金應予自違約日起一週內繳清,逾期滯約金日罰百分之一(即日罰每日三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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