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剛從調解委員離職,擔任調委期間,依規定每年都要固定進修,進修課程包含法律、家
但,時間實在不夠用,只好辭去擔任調解委員一職。
由於自己也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在經手的家事案件中,不管是離婚或者使遺產爭訟,當事人常常問一個問題:
我可以不去家事調解嗎?
背後的動機可能是看到對方就討厭,又或者覺得到現場只是跟對方吵架,兩方根本就不可能達成任何的共識,如果可以達成,先前就達成了。
但,就個人執業律師及擔任調解委員的經歷,調解過程在家事案件十
甚至可以說:好的調解會勝過判決!!!!
依我觀察調解有幾個作用或好處:
1.溝通:
很多家事案件,在進入法院前,雙方已經無法溝通,但在委
此外,調解安排的時間較法院開庭時間為長,且氣氛或環境
當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委員再怎麼厲害,也無法一夕
2.教育:
有些親權案件,比如說:其中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小孩,在
此外,調解期間,雙方透過協商,其實可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小孩子的會面交往。
3.由案件當事人商議最妥適的解決方案:
這在未成年子的親權案件作用最大。
如果由法院判決一方對於小孩的會面交往,長久以來大概有
但,試想原來是每天都可以看到小孩,現在每月卻只能二次
此外,法院的判決必須明確、固定,所以,就探視時間部分
法官不會比兩造當事人更理解小孩跟兩造的生活,在調解程序時,雙方就可以針對個案特殊性,去商議對小孩
4.節省時間、費用及勞力
如果雙方就家事案件達成調解,許多案件就可以在調解階段
基於調解有上面這些益處,大部份的家事案件,我多會建議當事人親自前往調解
另外,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當事人解決糾紛而設,如果法院有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可以裁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的罰鍰。
所以,回答一開始的提問:我可以不去家事調解嗎?
林岡輝律師答:審酌調解的利益及作用,為了讓家事事件有更圓滿的解決,且避免罰鍰,如果您沒有不到場的正當理由,仍建議您參與家事調解。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8.12.17
參考資料:
「除了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丁類家事事件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像當事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定居)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當事人解決糾紛而設,當事人有配合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裁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的罰鍰。」 台東地方法院家事調解簡單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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