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剛從調解委員離職,擔任調委期間,依規定每年都要固定進修,進修課程包含法律、家庭關係經營及心理學等領域,其實有著滿滿的收穫。

但,時間實在不夠用,只好辭去擔任調解委員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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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自己也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在經手的家事案件中,不管是離婚或者使遺產爭訟,當事人常常問一個問題:

 

我可以不去家事調解嗎?

背後的動機可能是看到對方就討厭,又或者覺得到現場只是跟對方吵架,兩方根本就不可能達成任何的共識,如果可以達成,先前就達成了。

 

但,就個人執業律師及擔任調解委員的經歷,調解過程在家事案件十分重要。

甚至可以說:好的調解會勝過判決!!!!


依我觀察調解有幾個作用或好處:


1.溝通:

很多家事案件,在進入法院前,雙方已經無法溝通,但在委員的協助下,可以讓對方知道彼此的心情,甚至解開一些誤解。

 

此外,調解安排的時間較法院開庭時間為長,且氣氛或環境也比較適合對話,所以,在調解的場域中,雙方也比較能暢所欲言。

 

當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委員再怎麼厲害,也無法一夕之間,徹底解決家事問題,但有機會獲得緩解。

 

2.教育:

有些親權案件,比如說:其中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小孩,在調解委員循循善誘,動之以情,說之以理,並分析法律上之利弊後,許多明理及疼愛小孩的父母們,大多能同意另一方進行探視。


此外,調解期間,雙方透過協商,其實可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小孩子的會面交往。

 

3.由案件當事人商議最妥適的解決方案:

這在未成年子的親權案件作用最大。

 

如果由法院判決一方對於小孩的會面交往,長久以來大概有相對較固定的判決內容,諸如:大多判定有探視權之一方每月固定二周六日可以過夜等。

但,試想原來是每天都可以看到小孩,現在每月卻只能二次,對於未跟小孩同住的另一方,實在難過。

 

此外,法院的判決必須明確、固定,所以,就探視時間部分,法院的判決大多是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六日;或第二、第四周的六日,如果父母雙方均是排班制的工作,法院是否能針對當事人需求,做成符合其需求的判決,就有賴於當事人遇到哪一位法官。

 

法官不會比兩造當事人更理解小孩跟兩造的生活,在調解程序時,雙方就可以針對個案特殊性,去商議對小孩最好的探視方式。

 

4.節省時間、費用及勞力

 

如果雙方就家事案件達成調解,許多案件就可以在調解階段結束,不用再進行後續的程序,省去時間、費用及勞力,對於雙方來說,生活可以復歸於平靜。


基於調解有上面這些益處,大部份的家事案件,我多會建議當事人親自前往調解委員會,或許案件在委員及律師的努力下,透過一至二次的調解期日就圓滿解決。

 

另外,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當事人解決糾紛而設,如果法院有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可以裁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的罰鍰。

所以,回答一開始的提問:我可以不去家事調解嗎?

林岡輝律師答:審酌調解的利益及作用,為了讓家事事件有更圓滿的解決,且避免罰鍰,如果您沒有不到場的正當理由,仍建議您參與家事調解。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8.12.17

 

參考資料:

「除了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丁類家事事件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像當事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定居)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當事人解決糾紛而設,當事人有配合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裁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的罰鍰。」 台東地方法院家事調解簡單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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