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傳送訊息更加容易,網路性騷擾事件也層出不窮,近日有A姓女子表示,其於偶然場合認識某男,並加為FB好友,並無任何交情,然,該男子多次傳送:「想跟妳做愛」、「我每天都想著妳做那種事」、「明天去汽車旅館好嗎?」等FB訊息及手機簡訊,使A女痛苦不堪。A女問應如何處置?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該男子所傳送之簡訊,違反A女之意願,且展示與性有關之文字,損害A女之人格尊嚴,使其有受冒犯之情境,應屬性騷擾。
接下來,因A女無法確認某男子的真實身分,即不確定其是否為同校同學?抑或同公司員工者,應如何處理呢?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因A女無法確認該男子之真實身分、或所屬機關等,A女可於一年內向各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性騷擾之申訴,警方原則上係於三個月內完成調查後,將調查結果送主管機關。
如經調查屬實者,主管機關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對某男開罰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A女精神上受有痛苦部分,A女可先至醫療院所,取得精神醫師之診斷證明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規定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向對方求償,或,於調解時經過協商,要求某男同意不得再與A女聯繫,如有違反,將課以高額之懲罰性違約金等,如經雙方協商成立調解,該調解內容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某男如未遵守調解內容,A女可持調解書聲請法院對某男進行強制執行。又,如調解不成,需進行訴訟時,亦可以免徵第一審之裁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