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警察朋友寫的:
「
殺綠蠵龜 羈押
殺鴿子 ... ...
殺小白 包圍營區
殺鴿子 ... ...」
將心比心,要保護警察,希望司法對於對警察施暴者,給予懲罰,更希望社會大眾能夠支持警察,尊重警察,這都是能夠接受及理解的。
但,甚麼情況下可以羈押一個人呢?
壞人就羈押他嗎?他很可惡,眾人都討厭他,所以就羈押他嗎?
其實羈押不等於有罪,羈押的目的也不是在於事發後,立即給予犯罪嫌疑人懲處[1]。
實務上,羈押後的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甚至即便法院判決有罪,但事後經查核為冤案的亦所在多有。
羈押的目的是什麼呢?
第一,是要確保日後偵查及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且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或有破壞證據、或串證或之虞;或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有逃亡之虞或使證據遭破壞之可能者,法院才能夠羈押犯罪嫌疑人。
第二,是針對特定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反覆實施之可能性,犯罪嫌疑重大,為保護社會大眾,所以可以裁准羈押,比如說詐欺犯、或傷害罪經提起告訴,法院擔心犯罪嫌疑人還會去詐欺其他人、還會傷害被害者或其他人者,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能夠羈押犯罪嫌疑人。
所以,這個案件法院讓砍警的廚師交保部分,應該要審究是否符合上面的羈押規定。
就廚師自動到案,繳交兇刀,且有證人目睹事發經過、並有監視錄影來看,是否有逃亡或逃亡之虞、甚至破壞證據、串證之虞,恐怕都有困難。從而,即便審酌被砍之警員員左上臂、左肩、左胸有5處刀傷,晚間手術後仍在加護病房,廚師恐怕涉有殺人之罪嫌來看,因為似乎沒有上開逃亡之虞、或破壞證據等使案件無法進行的因素存在,法院認為不符合羈押的要件,似乎是依法辦理。
另外,由案件屬於針對警方開單所生,似乎也很難想像該廚師會有反覆實施傷害之可能,所以,法院恐怕也無法依據此規定羈押該廚師。
罵法官恐龍前,大家可以先等等嗎?
當然,沒有看到卷證資料,也無法確保我這樣的推論是否正確,但在眾人喊殺、眾人怒罵恐龍法官之前,或許可以看看法律的規定,再來討論。
至於殺綠蠵龜案件,新聞是提到有數名共犯,則法院很有可能是有串證之虞收押的,所以,案件不同,似乎也無法相提並論。
(圖片來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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