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博杯三次,神明都同意我把他請回去,怎麼說我有犯竊盜罪呢?

日前新聞報導:
60歲湯姓男子日前騎單車,還肩扛財神爺神像,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警方覺得可疑盤查,廟方人員尾隨到場指證湯是竊賊。湯男否認,並指稱他是擲3次允杯獲神明同意,警方要上銬送辦時,湯男竟要求先擲筊請示神明,讓警方哭笑不得,依竊盜罪送辦。[1]
民眾看到這新聞時,想著自己到廟裡面求平安米、或者香符、或者發財金、甚至神明分靈回家參拜時,不也是擲3次允杯,就將米等相關物品請回家,湯姓男子既然得到神明同意,應該不會構成竊盜罪吧?
林律師,請問甚麼叫竊盜呢?
- 明知無法律上的正當權源,且具備使自己以所有人地位自居之心態[2],即占為已有的想法,遂未得所有權人、或占有權人同意,擅自將所有權人或占有人支配之物取走,破壞渠等之占有,並占有該他人之物者,構成竊盜罪。
白話的說,如果經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同意,才將物品取走者,應該不會構成竊盜罪。
那,已經得到神明的同意算數嗎?
嗯,您有聽過行天宮嗎?
行天宮所祭祀的主神也是武財神-關聖帝君。
如果神明的同意算數,我只能說:當你的夢想越大,才能成就越大的事業。
是的,我們應該去行天宮博杯,詢問關聖帝君是否同意將行天宮的相關物業,包含但不限於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En Chu Kong Hospital等,均過戶給我們。
到底誰才能同意呢?
法律上能夠享有權利,或者負擔義務者,必須具備權利能力。
也就是說,能夠同意者,必須要有權利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是自然人或法人,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胎兒,反之,不屬於前面所述內容者,當然無同意的能力。
神明不是自然人、法人跟胎兒,沒有權利能力,當然也沒有同意的權利。
所以,誰可以決定可否將神明搬走,就要看廟的產權,包含神像等,是歸屬於自然人、或法人,甚或胎兒。
那為什麼擲3次允杯,就可以將米等相關物品請回家呢?
其實是廟方已經設置這樣的規則,廟方同意平安米或香符,就是得到允杯就可以帶走,並不是單純因為神明同意就可以將米等相關物品請回家。
比如說,發財金就不是每間廟都有的啊!
因此,如果廟方並沒有設置,任何人擲3次允杯即可將廟中供奉之主神取走之規則者,廟方顯然不同意任何人擅自取走神明。
湯姓男子關於:「我博杯三次,神明都同意我把他請回去,就不會構成竊盜罪」的抗辯可採嗎?
我想讀者應該十分清楚這個問題的答案了,是的,神明的同意不算數[3]。
人的事就留給人來解決,託辭給神明,並不會因此免除罪責。
圖片來源:
如[1],陳淑芬翻拍。
[1] 陳淑芬,「偷神像被逮稱神明允許 要擲筊請示才願上銬」,2016年09月30日,中國時報,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930003954-260402
[2]盧映潔,刑法芬則新論(修訂八版),頁615。
[3]有律師同道表示,這個案件是否有使用竊盜而不構成竊盜罪的問題呢?
我國刑法所處罰的竊盜罪,必須具有自己以所有人自居的心理狀態,所以,如果只是基於借用之心態者,恐怕不會構成竊盜罪。
又,律師同道表示,鄉下許多廟宇也會有民眾來搏杯三次後,就把神明請回去,且部分廟宇也沒有人顧,所以,確實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到底湯姓男子把神明帶走的心態是甚麼?是想要把祂據為已有、抑或只是借回去參拜,有值得探討的地方。
不過一般來說,將神明迎回家參拜,依照同道的說明,一般會經過廟方管理機構同意,手持三炷香,手捧出大門、甚或大張旗鼓、敲鑼打鼓,比對湯姓男子之監視器翻拍畫面及查緝過程,湯姓男子似乎是用袋子背走,且未留下聯絡方式來看,湯姓男子辯稱要將神明請回去參拜,並非占為已有的說法,恐怕被檢察官或法院採信的機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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