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8~2017/03/05星座運勢之法律風險提醒
依據唐立淇所述,金星即將逆行,這段時間如果想跟舊情人聯絡,或是舊情人時常縈繞在心裡,是很正常的現象。
法律上,如果您已經結婚,見舊愛這件事有一定的分寸及界線。
結婚後,是否有交朋友的權利呢?
當然有。
舊愛可以是朋友嗎?
沒有不行的道理,有人分手是因為在人生的那個階段的個性不合,不適合當情人,卻可以當很好的朋友。
所以,結婚後,看看舊朋友,似乎也沒有甚麼不對。
問題點在於,結婚就是雙方互約忠誠,彼此相守一生,所以,如果有礙於或破壞忠誠的事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如果真有此種情形,受害的一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即依照民法第194條、第195條第3項,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請求另一半及舊愛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或是視情節輕重,受害者也可據以主張聲請裁判離婚、或刑事責任,如通姦罪、或和誘罪等。
法律的風險預防在於事先知道要付出多少的成本或代價,採取各種手段降低法律損害,各種手段包含到非法律的手段。
以下幾個建議:
一、斷:不斷跟另一半溝通告知
自由時報報導:「
相隔五十三年,七十九歲的老傘兵阿公羅煥有經由本報協助,終於找到初戀情人玉梅阿嬤。兩人見面感動落淚,讓「海角七號真實版」有了美好的結局…
羅煥有表示,終於完成人生最後的心願,得知蘇玉梅安然無恙,心中的石頭終於能放下了,他感謝本報及所有幫助過他的人,更感謝妻子的雅量,陪著他多次南下來完成心願。」[1]
如果太太事先知道、同意,甚至全程陪同下,發生問題的機率會小很多。
二、捨:捨去一些不適合的地點及動作
既然是朋友,就去朋友該去的地方,不要去一些容易讓人起疑竇的地點。
台灣汽車旅館的功能越來越多元,現在可以唱歌、開趴踢、看DVD、借廁所、談生意、接見線民、安慰粉絲[2]。
但如果你跟舊情人去汽車旅館,然後說是好久沒唱歌,所以去那邊唱歌,你的另一半還真的會相信的話,那只有一種可能。
感恩師父、讚嘆師父。
你的另一半,為了這段關係,為了愛你,所以勉強自己相信你。
所以,一些不該去的地方,就不要去。
既然是朋友,朋友間能做些甚麼,就做那些事情。
如果你跟每一個朋友,不管異性、同性,見面都是熱吻三分鐘,身邊的朋友,跟另一半都知道、都懂,也都欣然接受。
好吧!你跟舊愛熱吻三分鐘,或許沒有甚麼。
但,如果不是這樣的話,請不要跟你的舊愛熱吻。
不要跟我說國際禮儀。
我跟大家所知道的國際禮儀都不是長這樣的。
三、離:該離就離。
請記得:時間跟距離會美化好多事情。
前一段感情的結束,可能是對方身上有一些不能接受的點、比如說個性、生活習慣、或價值觀等,時間久了、距離遠了,會忘掉這些缺點,讓重逢充滿戲劇性及美感。
但,你已經有一個美滿的家庭,有愛你的另一半跟小孩,一起走過風雨跟許多的酸甜苦辣,不要讓片刻的夢幻衝暈了。
當然,如果真的您覺得舊愛還是最美,愛他/她就不當要傷害他/她,不要讓舊愛成為史上最醜陋、人人喊打的生物 — 小三。
想清楚後,好好跟另一半商量,讓一段婚姻關係好好結束,再開展新的一段關係。
人生就是不斷的取捨,如果兩個都要,只是讓所有的人受到更大的傷害。
看到這邊,我相信,已經有朋友想問這個問題了。
林律師,斷捨離不是整理家裡的口訣嗎?
被你發現了,整理家裡,跟整理自己的人生,不是很類似的嗎?
不都是為了更美好的人生嗎?
所以,為了更幸福的未來,請善用斷、捨、離。
[1] 2016-12-13,自由時報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海角七號真實版…老兵找到半世紀初戀,來源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61305
[2] 黑風,台灣汽車旅館的多功能化(大誤),來源網址:
http://mypaper.pchome.com.tw/blackwind978/post/1322850876
圖片來源:
圖1:photo-nic.co.uk nic ,圖庫:Unplash
圖2:Joe66,CC0
圖3: Nathan Walker,圖庫:Unplash

所以答案應該就是:Do律師費囉(去汔車旅館的理由) 突然好想讀可以Do8次答辯狀的判決喔喔喔喔喔喔喔喔 我嘸醉我嘸醉嘸醉... 話說 在司法院特地發新聞稿打臉彰化師大退休教授黃榮文同一天的新聞 Joeman九件事:立志從政改變台灣 亞洲統神專訪 名人逸事 找新聞 udn遊戲角落 http://game.udn.com/game/story/10454/2312863 (原來~檢察官錄筆錄的時候律師不能在場呀!?) 真是....
關於Do律師費這件事,參考林智群律師的官方說明: 嚴正聲明 本律師只接受現金, 不接受刷卡、分期,或身體! 我有點進去亞洲統神的網頁看了一下,關於他的法律的見解部分,可能要跟他好好溝通、說明、或更正的。 至於統神文中所提到:「其他像是檢察官錄筆錄的時候律師不能在場,你不覺得很奇怪嗎?」 基本上這句話要看狀況。 如果是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訊當事人,或警方是以犯罪嫌疑人角色來傳訊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檢察官或警方都要告知:「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且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除非當事人願意在律師未到場前接受訊問。 依我自己執業經驗來看,只要是有選任律師的情況下,除非因為作業疏失,忘記寄送傳票外(這情形很少),沒有遇過檢察官在製作被告的筆錄時,違反法律,禁止讓我在場的。 如果檢察官單純僅以證人身分傳訊當事人者,依目前法律規定,證人本來就不可以請律師,所以,檢察官錄筆錄時,本來就可以不讓律師在場。
[PDF] 我可不可以愛你︰律師司法官可以跟當事人或證人談戀愛嗎? (老板娘:貼在事務所牆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