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公司可以調整勞工之職務,不讓勞工回復原有工作嗎?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33)
職業災害補償是否適用過失相抵?
此問題之探討前提在於勞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至3款時,如勞工具有過失者,雇主可否主張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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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在地的中小企業詢問如果休息日徵得勞工加班8小時,但加班ㄧ小時後,勞工表示家中有事,要請事假2小時,且雇主也同意勞工事假之申請時,加班費要如何計算呢?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94)
老闆:「Amy阿,是這樣子的,公司虧損好久了,必須裁掉一些人,所以妳明天開始就不用來上班了。」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093)
某新創公司決定應徵出納、或來處理公司相關帳款的給付,老闆希望可以找到品行良好的人才,所以該新創公司可以要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一般人所俗稱良民證,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該證明書上會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1],即所謂犯罪前科之犯罪紀錄,且該紀錄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之敏感性個人資料。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20)
從花媽震怒,聊企業道歉
「麥肯錫問題分析與解決技巧:為什麼他們問完問題,答案就跟著出現了?」一書中,闡述了保全品牌名聲的「道歉啟事」架構,說明首先要跟消費者誠摯的道歉,目前掌握的狀況、說明產生本次事件的原因、因應策略、提出防止復發策略、負起責任並提供消費者出乎意料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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繞路返家車禍 非職災? 近日蘋果日報有則新聞提及,某位胡先生在臉書PO文(fb.com/welloff.peter),大意上是說,其一開始到台北公司任職時,會選擇經基隆路騎機車返回新店住所,但為了安全考量,改走和平東路待轉羅斯福路直行往返新店住處,下班返家車行時間約30-35分鐘,超過六年以上。不料,返家途中竟發生車禍,其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被拒,經提起訴願後,也遭訴願委員會認其騎乘之路線非合理途徑,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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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務見解多肯認公司得與勞工簽訂試用契約。然公司可否約定該試用勞工於試用期間離職或試用期滿不適任時,該勞工不得請領資遣費??
緣勞動基準法為勞動契約之最低標準,且契約約定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鑑於勞動基準法第第 16 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 17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故如試用契約之勞工屬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對象者,該公司自不可約定該試用員工離職時一律不得請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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