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ugs-1276769_1280.jpg
 

小王遭檢察官起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跟律師在看守所討論刑事案件的答辯方向。

 

小王:律師,這案子我在警察跟檢察官那邊,都沒有承認,現在我想要認罪,有機會可以判輕一點嗎?

律師:首先,看你要不要供出毒品的來源,如果經查獲屬實,是可以減刑,甚至有機會免刑。

 

小王:可是我先前在警察局及檢察官那邊都沒有說我毒品的來源,現在到法院說可以嗎?

律師:應該可以。但是,重點還是你所述的內容必需屬實,且有證據可以支持你所供出的對象曾販賣毒品給你,而你所宣稱取得毒品的犯行,也必需要與你本案的販賣第一級有關,即至少取得的時間要在你被起訴販賣罪行的時間之前。

 

  此外,你可能還要祈禱,在你供出毒品上游時,偵查機關均尚未查獲你的毒品來源,這樣即便你在法院時供出毒品上手,也有機會獲得減刑或免刑。

 

小王:法官會理我嗎?

律師:依先前最高法院見解,我們當庭供述毒品來源時,可以促使在庭的檢察官依法偵辦、或者法院可以發函請檢察官偵辦、又或者法院自行調查認定,所以一般來說,大部分的法官應該會理的。

 

小王:那我想一下好了。

律師:這要盡快。另外,因為你只有販賣一次一級毒品海洛因,取得2000元,但是販賣一級毒品的法定刑度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一般實務上,大概會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量刑就可以落在15年有期徒刑附近。

 

小王:還那麼重啊?

律師:所以,請慎重考慮盡快要不要供出毒品上手這件事情。今天就先談到這邊,我過幾天再過來律見,我們在討論評估要證明毒品上手的證據等相關事項。

 

小王:好,謝謝律師。再麻煩您了。

 

 

參考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

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並無時間上之限制,其在法院審判中供出者,固可促使在場之檢察官知悉而發動偵查,或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函送檢察官偵查,期能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但事實審法院依據被告所供其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自行調查、認定,並因而查獲其共同正犯或共犯者,自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上訴人於第一審即已供出扣案之毒品來源為邱○○,第一審及原審並傳訊證人邱○○調查,第一審復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邱○○實施測謊,原判決依憑案內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既已認定邱俊華係本件運輸毒品海洛因之共同正犯,卻又以檢察官尚未偵辦,難認有因上訴人之供出而破獲情事,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即不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圖片來源:

 

  1. the3cats ,CC0授權

 

arrow
arrow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