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主疑遭黑箱嗎?庫存盤點結果誰說了算?(加盟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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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東森新聞報導:

「台中市一家超商加盟主3年前發現,每次定期盤點,他居然都要賠盤損上萬元,而且每次超商還不給盤損明細,於是拒絕在盤點報告上簽名,還告上法院。經法官審理後,認為盤點有落差是事實,判決超商應返還11萬確定,但超商辯稱,以盤點當天實際數量的金額與依店舖每日進貨、退貨、銷貨等數據,推移至盤點日期的金額為計算基礎,而這些進貨、退貨、銷貨等數據,是加盟商在自己電腦上操作處理的,但仍不被法官採信,判賠確定。」(註1)

 

加盟主似乎受了委屈,但實情究竟如何呢?加盟主或加盟總部如何因應這樣的盤點問題呢?

檢索判決,新聞所報導之案件似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4月18日所宣判之105年度簡上字第475號判決(註2),筆者就判決的內容分析如下:

 

契約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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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關係的糾紛處理,首先要看兩造間的契約約定內容為何?以及該契約約款是否有遭法院拒絕適用?所以我們先來看這些部分。

 

一、雙方於102年3月27日所簽訂的契約約定內容如下:

 

第34條第1項約定:「甲(即加盟忙總部)、乙(即加盟主、或稱加盟店家)雙方為掌握該店舖經營狀況,得定期或隨時,實施庫存品之盤點(以下稱實地盤點)。」

 

第34條第2項約定:「依第36條第1項所定各實地盤點之結果,記載於甲方所製作之報表記錄上,庫存品以實地盤點之數量與甲方所定之售價計算之。」

 

第35條第1項約定:「前條所定實地盤點,自該店舖開店時起2個月1次,由甲方負擔費用實施之,但具體之實施日,以盤點預定日為基準,在其前後2週之期間內,由甲方決定,在3日前通知乙方。」

 

第36條第1項約定:「實施實地盤點時,乙方應於FM店內配合實施,經確認簽收實地盤點結果報告書者,盤點結果即屬確定。」`

 

第36條第2項約定:「乙方雖未簽收前項盤點報告,但甲方送達盤點報告之日(含送達日)3日內,乙方不以書面通知實地盤點不正確時,實地盤點結果即屬確定。但乙方通知甲方盤點結果不正確時,甲方於受領通知後7日內,對乙方告知再度實施實地盤點事宜。」。

 

總括的說:

1.加盟總部得每2個月進行一次實地盤點庫存品之數量,加盟主應在場配合盤點,如果盤點後,加盟主有確認簽收盤點結果報告書,盤點結果就確定。

2.假使加盟主不簽收確認,但未以書面通知盤點結果不正確的話,盤點結果也是確定。

3.假使加盟主不簽收確認,且以書面通知盤點結果不正確的話,加盟總部在受領通知七日內,再度實施實地盤點,即此時盤點結果並未確定。

 

二、法院認為前述約定公平,並以上開標準來判斷雙方的主張:

 

加盟主在案件中曾經主張:

 

契約第36條第2項之約定:「乙方雖未簽收前項盤點報告,但甲方送達盤點報告之日起(含送達日)3日內,乙方不以書面通知實地盤點不正確時,實地盤點結果即屬確定,但乙方通知甲方盤點結果不正確時,甲方於受領通知後7日以內,對乙方告知再度實施實地盤點事宜」的內容是加盟總部片面所制定的定型化契約,對於加盟主來說顯然不公平,希望法院宣告這條約款無效。

 

但法院表示:

 

加盟契約書第36條第2項之規定雖然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惟仔細檢視契約內容,雙方只有約訂,如不以書面通知將生「實地盤點結果即屬確定」之效力,且加盟總部有給加盟主有救濟之途逕,即「3日內以書面通知盤點結果不正確」,即生「再度實施實地盤點」之效力,並無顯失公平,所以,不能認為該約款無效。

 

加盟主其實是部分輸、部分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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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案件後,法院認定102年2月到103年12月間的實地盤點結果,加盟主有當場簽收盤點結果、或者加盟主未當場簽收確認,但未以書面通知盤點結果不正確,所以這些月份的庫存品盤點結果,加盟主不能夠事後不承認。因此,就這些月份的盤點虧損,加盟主是敗訴的,加盟主必須要接受加盟總部的扣款。

 

但104年1月至7月間的實地盤點結果,加盟主有在盤點結果書上分別記載「數量有異,請出示進銷存明細」、「盤損無明細,請出示」、「盤點後明細與帳上金額不符,請出示與帳上金額相符之明細」、「資料與事實不符,請給正確明細」等字樣,等於是加盟主已經用書面通知上訴人盤點結果不正確,而加盟總部未於受領通知後7日內對被上訴人告知再度實施實地盤點事宜。所以這部分的盤點結果尚未確定,加盟總部不能據以扣款。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一、成也契約、敗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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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總部勝訴的主要原因,是加盟主未依約以書面對盤點結果表示不服;敗訴的原因,則是未依約再度實施實地盤點事宜。加盟主敗訴的主要原因,其實是加盟主未依約以書面通知盤點結果不正確。

 

因此,不管是加盟總部或加盟主在面臨糾紛時,應該先妥善閱讀契約約定並作為行為準則,諸如加盟主應即時依約提出書面異議。

 

二、加盟總部應重新審視實地盤點約款之公平性:

這類型案件,加盟主多會抗辯關於盤點之約款顯失公平,應為無效之約定,所以,加盟總部應重新審視目前加盟契約關於實地盤點,是否已經妥善分配交易風險?是否有不當剝奪或限制加盟主之權利?以免屆時遭法院認定約款無效,徒生困擾。

 

當然本案件加盟總部關於實地盤點的約款,有可供各加盟總部參考之處。

 

三、合作過程有疑義,加盟主應立即處理:

加盟主是針對102年2月到104年7月間之盤點結果有疑義,但加盟主遲至104年才提起訴訟解決,其有疑義之盤點結果多達13份盤點結果。

 

如果加盟主有熟讀契約約款,於102年間就開始透過協商等方式予以解決,糾紛將可以盡早落幕,並有遵循之解決方式,其實可降低商店必須承受的不確定法律風險。

 

做生意,多注意

 

相較於加盟總部為商場上的老手,其對於生意上的眉眉角角,多可妥善注意,身為商場上的菜鳥加盟主,更要謹慎面對商場上的一切,尤其是加盟契約約款,更要詳讀熟記。

 

經營生意,有時就像在大海上操舟,稍有不慎,輕則貨物、健康受損,重則生命不保,如何能夠不多注意呢?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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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2018-05-20 12:35 東森新聞,來源網址: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13598  

註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475號判決,http://bit.ly/2LkC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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