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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角不行嗎?(高雄律師說法-加盟法律)

小陳:「最近的客人好像變少了。唉,不知道該怎麼辦?」

好友小王:「我記得路口的連鎖餐廳直營店,裡面的一位大廚,她廚藝不錯,你把她挖過來吧。一方面那間餐廳馬上受到影響,一方面你們店的生意應該馬上就有起色。」

小陳:「這個計策不錯,但真可以這樣做嗎?」

小王:「我一個好朋友是律師,我們去請教他吧!!」


高雄律師林岡輝律師:

一般來說,員工原則上有自由離職,自由選擇就業環境的自由,所以哪裡有更好的待遇或更好的舞台,員工可以自由離職,離職後的員工[1]原則上就可以往那去,雇主自然也可以雇用。

 

甚至市場上有專業的獵人頭公司,幫忙企業尋照合適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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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盟總部發覺加盟店違約,原可終止加盟契約,但卻持續輸出原料者,加盟總店是否仍可以終止加盟合約?(高雄律師-加盟法律) 

加盟總部為維持產品之水準、品牌及一致性,就加盟店均設立有諸多規範要求,輕者可以科以懲罰性違約金,重者加盟總部更可以同時終止與加盟店的加盟契約,收回相關品牌,避免害群之馬之加盟店破壞整體之品牌價值。

筆者日前在研究相關法院判決時,發覺一有趣案例:

案情約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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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總部於X14日檢查得知加盟店確有自行採購非標準之餐具使用之違反合約情事,所以,加盟總部以加盟店違反加盟合約,於X112日委請律師發函要求加盟店改善,並於X217日再次委請律師發函請加盟店出面商討前開事宜,未獲加盟店置理。

 

加盟總部於是在X33日以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263號存證信函為終止加盟合約之意思表示,依加盟合約約定終止兩造間之加盟合約(1),加盟店確於X34日即已收受上開存證信函。

 

就加盟店有上面所述違約之事實,經法院認定屬實,所以,加盟總部依照合約,原本是可以終止加盟合約並要求加盟店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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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盟主疑遭黑箱嗎?庫存盤點結果誰說了算?(加盟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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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東森新聞報導:

「台中市一家超商加盟主3年前發現,每次定期盤點,他居然都要賠盤損上萬元,而且每次超商還不給盤損明細,於是拒絕在盤點報告上簽名,還告上法院。經法官審理後,認為盤點有落差是事實,判決超商應返還11萬確定,但超商辯稱,以盤點當天實際數量的金額與依店舖每日進貨、退貨、銷貨等數據,推移至盤點日期的金額為計算基礎,而這些進貨、退貨、銷貨等數據,是加盟商在自己電腦上操作處理的,但仍不被法官採信,判賠確定。」(註1)

 

加盟主似乎受了委屈,但實情究竟如何呢?加盟主或加盟總部如何因應這樣的盤點問題呢?

檢索判決,新聞所報導之案件似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4月18日所宣判之105年度簡上字第475號判決(註2),筆者就判決的內容分析如下:

 

契約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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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要有低消嗎?低消到底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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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記載:「很多餐廳都有規定低消,但現在卻因為算法鬧出爭議,廣播主持人簡先生和兩位友人到板橋一家咖啡廳用餐,點了兩杯咖啡和一份鬆餅總共305元,店家規定低消是一人一百塊,但簡銘興認為三人平均有100塊錢,店家氣得把他們轟出店外,事後PO文還公布客人姓名,引發網友論戰」( 1)

 

經營餐飲業的好友詢問,有法律規定餐廳一定要有低消嗎?這件事在法律上怎麼看呢?

 

沒有法律規定餐廳一定要有低消

 

從大家的生活經驗來看,有些餐廳其實不會規定低消,不管你消費多少,餐廳一樣買單,一樣送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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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未經吳念真導演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恐已侵害吳導之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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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發言人劉鴻徵指出:「吳念真是舒跑代言人,DM裡有舒跑的商品,而每個商品都希望被放大,所以才會把代言人放在封面。」不過他坦言,完稿後有一些疏忽,後來沒有放上商品圖。

劉鴻徵表示,目前還沒跟導演連絡上,「我們感到很抱歉,希望可以當面解釋!」(註1)

  

肖像權為法律所保護之利益

  

肖像為個人外部形象及個性的表現,彰顯個人之特徵,與人之尊嚴具有極為密切之關係,故肖像權為存在於個人自己肖像之權利,為人格權之一種,且肖像權人得基於授權契約,同意他人利用其肖像為商品或服務廣告代言(肖像權之自我商業化),而亦具有財產的性質(註2)。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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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退出加盟,可不可以?(加盟法律)
  
小王:「你們根本都沒有輔導,我要退出加盟。」
  
總部:「你看清楚合約,哪一條說你可以退出加盟?上面只有寫我們才可以終止加盟契約,你要退出,不行喔!!!」
  
難道小王只能默默的吞下這口氣嗎?
  
難道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單位全都是總部的人怎麼跟他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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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老闆可以將預約卻無故不到的客人性別、姓氏及電話上傳到NOTABLE「嘸位la!」服務之網站嗎?(加盟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一家溫馨的小餐廳,廚房內的聲響就像交響樂團正在演奏般的熱鬧,老闆、所有的成員都已經準備迎接晚餐的客人上門。

 

服務生說:老闆,6點,陳先生,行動電話號碼:0988***888,定二桌十個人。

老闆說:太好了,已經有二桌,今天一定會客滿。

時間6點20分,預約客人仍沒來。

餐廳老闆內心恐怕會有些不舒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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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加盟契約範本中競業禁止約款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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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加盟主及加盟者建立和諧信賴的合作關係,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商研院」)受經濟部商業司委託,特擬定加盟契約範本(註1),其中關於競業禁止之約款約定內容如下:「

第二十七條 競業禁止

乙方同意為保障甲方之營業秘密與商業利益,於本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乙方不得承諾任何與甲方具競爭關係或有競爭之虞之事業體或組織擔任任何主

管、受僱人或代理人,或為其任何利益支援該事業體或組織。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創立任何與甲方具競爭關係或有競爭之虞的事業體或組織。

前項合意於契約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仍然有效。

若乙方違反本條之規定,甲方得主張乙方由該違約行為所得之獲利做為損害賠償 (乙方應給付甲方賠償金 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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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跳票了,賣家還要出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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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昏暗的角落,徐董舉杯敬了陳董。

徐董:「這威士忌是18年的艾雷島,這味道真是棒,男人就是要喝這種行擱猛的」

陳董:「甚麼行擱猛,是single malt,單一純麥。你這麼愛喝艾雷島,我去廁所拿罐消毒水給你啦!

 

徐董:「呵呵!對了,陳董,聽說不可靠股份有限公司經濟狀況出問題,他跳票了,你知道嗎?

陳董:「我知道啊,我貨出到一半,就聽到這個消息,我還在想,剩下的貨還要不要出啊!

徐董:「你貨款收到了嗎?」

陳董:「就是還沒收全啊,還有六十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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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契約應注意之要項-以加盟總部之觀點出發(加盟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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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聞報導台灣本土知名手搖飲料《貢茶》,在臉書粉絲團PO出一段影片,當紅韓星李鍾碩,化身手搖奶茶王子,一邊搖一邊露出招牌甜死人不償命的笑容,看到粉絲都要快融化了[1]

  

利用藝人、或網紅之品牌代言,為企業或組織之營利性或公益性目標而進行信息傳播服務(包括各種媒介宣傳、傳播品牌信息、擴大品牌知名度、認知度),藉以促成購買行為之發生或建樹品牌美譽與忠誠,已於企業界使用多年,且不管是傳統產業、抑或電商產業、抑或加盟總部等企業主,亦均有使用此種行銷手段[2]

  

然而,當加盟總部欲洽經紀公司、或藝人、或網紅簽訂代言契約時,應注意那些事項呢?筆者謹提出以下幾點供企業主參酌。

  

簽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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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盟關係結束後,可以在原加盟店店址或附近,從事相同的行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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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會選擇特許加盟創業,多希望從加盟總公司中學習如何經營之Know-how,且透過加盟總公司先前之成功經驗,或降低進貨成本,得以穩健之經營。

 

加盟關係存續時,加盟店需給付加盟金,從而,許多加盟店經營者如果自認已經學會如何經營等技術者,內心可能會想,等到加盟關係結束後,我要好好運用已經營好的客群,來創建自己的事業,航向偉大的航道。

 

但,可以出發了嗎?

 

在加盟契約中,可能會出現類似:「本契約存續期間即本契約消滅後一年內,乙方(即加盟店)及其受僱人員非經甲方(即加盟總公司)書面同意,不得經營、投資、受聘、僱用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指導他人經營相同之業務。如甲方違反本條約定者,應給付乙方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抑或「於本契約存續中及本契約消滅壹年內,甲方及其受僱人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在乙方連鎖加盟店所在縣市內經營、投資、受聘僱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或指導他人經營相同之業務。如有是事,甲方須賠償乙方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等約款,所以,如果雙方訂有類似上開的約款,於加盟契約關係結束後一年內,經營相同之業務者,恐怕會遭加盟總公司請求違約金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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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員工侵占我的款項,我可以要求加盟總店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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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弘先前曾委託甲仲介公司即包你賺房屋台北文山加盟店之業務員小王處理房屋買賣事宜,耀弘覺得小王辦事俐落,遂再請其處理座位於士林區之房屋,並授權小王至買方家收取款項,不料,小王至買方家收取土地增值稅300萬元、尾款700萬元之票據後,竟存入自己帳戶並轉出取走該筆款項,嗣後更消失匿跡。

 

耀弘前往甲仲介公司商議賠償事宜,甲仲介公司之老闆面有難色地表示,小王不只侵占耀弘的款項,尚有多筆買賣價款尚未收回,實在無力賠償。

 

耀弘滿臉憂愁的踏進律師事務所,看到林律師後,立即詢問:是否可以告該加盟店的加盟總店,即包你賺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負擔賠償責任呢[1]

 

加盟總店不賠,公平嗎?

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謂加盟經營是指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並受其規範或監督;又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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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鍋珈琲館曾變成KOHIKAN珈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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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1年間,當時源自於日本加盟體系的真鍋咖琲,經由國際商聯公司引進台灣後,因為其定位明確,展店十分迅速,在五六年間,即成為咖啡連鎖市場的第一品牌[1]

 

但好景不常,真鍋公司經營不善遂轉由客喜康公司接手經營,由於當時日本總部真鍋株式會社計畫將公司名稱與日本當時所使用商標KO-HIKAN統一,即希望將真鍋株式會社更名為KOHIKAN(珈琲館)株式會社,客喜康公司遂於86年初以KO-HIKAN客喜康為名,向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

 

88年4月間,日本總部為配合股票上市,正式決定將公司名稱與使用商標統一,遂更改公司名稱為KO-HIKAN(珈琲館)株式會社,並藉此統一全球企業識別系統,且來函要求台灣之各加盟店亦應同步更換商標為KOHIKAN,喜客康公司亦進而要求各加盟店變更店名,由「真鍋珈琲館」變更為「KOHIKAN珈琲館」,但部分加盟店者拒不改名,遂遭喜客康公司依據契約終止契約,加盟店遂與喜客康公司產生相關之訴訟。

 

喜客康公司主要是依據加盟契約「營運規則」第三項第三款約定:「甲方(指喜客康公司)得視營運發展之需求,修改真鍋珈琲館之企業識別系統,須更換招牌時,乙方(按指加盟店)必須無條件配合,且招牌之更換費用全部由乙方負擔」、第二十三項第十三款約定:「乙方(即加盟店)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指喜客康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盟契約:(14)違反營運規則第3項之3(即違反招牌更換之義務)時。」、加盟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約定:「乙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不經催告,終止本契約:(5)乙方違反營運規則第23項各款事由時」等商標變更之約定,對加盟店終止加盟合約,法院亦認同喜客康公司就此部分之主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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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盟契約的糾紛當中,加盟店向加盟業主或契約所指定以外之廠商叫貨產生的糾紛,應該可以排到前幾名。

 

加盟店滿心歡喜地繳納加盟金後,總是期望可以獲得不錯的業績,所以,初期總也順著制度進行,向加盟業者或加盟業者所指定的廠商訂購貨品或原物料,但,商業經營,瞬間變化萬千,如果來不及因應,就會導致業績下滑。

 

此時,加盟店為了求生存,常常就把腦筋動到成本降低的這條路,看能不能拿到更便宜的原物料,來增加利潤,導致加盟業者與加盟店間,老是玩著貓抓老鼠的遊戲,加盟業者老是擔心加盟店跑貨。

 

加盟店可以任意向契約約定以外的廠商叫貨嗎?

 

大部分的加盟契約都會訂定類似:「乙方(即加盟店)營業所需貨料及相關設備等均一概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廠商供應及支援協助。」,「乙方若有違反前開約定者,乙方需賠甲方二十萬元」以及「乙方如有違約情事,以致損害甲方權益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損害,且甲方因涉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絕無異議。」等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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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可能出現類型約略為以下幾種:1.直營連鎖、2.特許加盟、3.自願加盟、4.委託加盟、5.合作加盟(1、註2),就各類型涉及之法律規範說明如下:

 

一、關於直營連鎖部分,其實就如同公司中的各部門,如財務課、或者行銷課等等,屬於內部組織,從而,總部與各連鎖店間,主要是透過公司法、公司之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契約或委任契約所賦予之指揮監督權利,由總部之領導管理階層,直接掌控各連鎖店所屬勞工或受任人,其所涉及之法律規範主要係公司法及民法。

 

二、其餘加盟類型部分:主要係由加盟業者與各加盟者間簽署之加盟契約,規範二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契約內容可能包含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著作權、商標、專利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從而,就其涉及之法規部分即包含(2)

 

()民法:

  1. 因民法中並無加盟契約的專章規定,從而,在適用法律部分,恐怕需視加盟契約之內容,而參考或類推民法中相近之章節,如:買賣、或承攬、或委任、或租賃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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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聽過大衛嗎?
 

米開朗基羅的作品中最為人所熟知的應該就是大衛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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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少年,不願讓族人再受巨人「哥利亞」的欺凌,挺身而出,以甩石器擊中比他高大數十倍的巨人額頭,更以利刃割下哥利亞的頭。

 

米開朗基羅的作品所挑選的畫面是大衛即將出征前的場景,可以看到大衛手上青筋凸起,肌肉緊繃,雖然知道自己即將面臨強敵,卻炯炯有神的直視敵方。

 

所謂的勇敢,是知道自己的弱點,知道自己會害怕,卻敢勇於突破,站在最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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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常聽到身邊的朋友說,最近老闆有夠機車,他不想幹了!所以他想要做點小生意。

每次聽他講到要創業,總是充滿幹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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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他想要做甚麼?他有接觸過那個行業嗎?

 

朋友常回應,我是沒接觸過,但我最近有看到一個加盟業,他們會教我經營的知識,幫我找店面,處理店面的設計,你沒聽過,複製成功模式,就是成功最快的捷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看得遠嗎?

 

內心雖不忍潑朋友冷水,但,朋友還是要說真心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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