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針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可否不經輔導,逕由教評會評議作成解聘之處分?
首先,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五、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處理流程圖如附表一):(一)察覺期:1.主管機關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應函請學校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2.學校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除有下列各款所定事由外,應由校長於五日內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自行調查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1)非屬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前段規定之情事。(2)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而投訴人未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3.學校自行調查者:(1)成立調查小組,成員包括相關處室主任(組長、科主任)、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2)應將處理過程詳實記錄,並將調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4.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者:(1)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會決定是否受理。(2)專審會認為有調查必要者,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教師至多一人得參與調查。(3)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當事人及其服務之學校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協助。(4)調查小組應於調查結束後十日內,將調查報告提專審會審議,開會時並應列席說明;經專審會審議決定之調查報告,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及當事人。5.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6.學校或專審會依附表二所列情事,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經查確實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即進入輔導期;無需輔導者,即進入評議期。(二)輔導期:學校或專審會依前款第六目規定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依下列原則輔導之:1.學校自行輔導者,應安排一位或二位績優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輔導。2.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輔導者:(1)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審會決定是否受理。(2)專審會認為有輔導必要者,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輔導小組進行輔導;輔導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教師至多一人得參與輔導。3.必要時,學校或專審會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4.學校或專審會於輔導期間,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5.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一個月為限。6.輔導期間,當事人及其服務之學校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之協助。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1)經學校或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而拒絕輔導。(2)經學校或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以曠課或曠職方式避拒輔導計畫之實施。(3)經學校或專審會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接受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未達三分之二、不配合入班觀察或有其他輔導小組認定具態度消極情事。(4)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輔導,並經認定具改進成效後三年內再犯。(三)評議期:1.學校依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認為無需輔導,或輔導期程屆滿時,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學校應於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2.專審會依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認為無需輔導,或輔導期程屆滿時,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經專審會審議決定後,學校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3.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前目所定無需輔導,或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依上開規定可知,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具體事實之情事,應依察覺期、輔導期及評議期之流程辦理。其中,察覺期重在不適任具體事實之查證,並決定有沒有進入輔導必要;輔導期是因為依察覺期調查結果,確實有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認為有輔導必要時,依一定原則進行輔導,並以輔導是否具改進成效,作為是否提交教評會審議之標準,這個程序著重在適任與否的評估;評議期則是教評會對於不適任教師事件的審議,並於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由學校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核准之程序。此等處理程序之設計,乃是透過判斷形成過程的合理性,避免恣意啟動不適任教師流程機制,以保障教師之工作權(註1)。
有疑義的部分在於甚麼情況無輔導必要,直接進入評議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