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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毒品犯罪之相關判例白話文說明-75年台上字第7033號,案由摘要: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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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本件為販賣安非他命之犯罪)

 

判例要旨: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毒品相關判例之白話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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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毒品犯罪之相關判例白話文說明-27年滬上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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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字號:27 年滬上 字第 50 號

判例要旨:

(一)某甲僅為某乙兜銷毒品,迨工部局所派人員向其試購時,為之介紹,與某丙接洽,嗣後復前往某某旅館,向工部局所派人員查問應交之貨價,均不過使販賣行為,易於實施,並未參與持有毒品之行為,第一審判決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罪,原判決對此未予糾正,於法尚有未合。

 

(二)販賣毒品之未遂犯罰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設有明文,雖販賣毒品之未遂犯,持有毒品時,依同條例第四條,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罪,毋庸論以販賣毒品之未遂罪,但此係法條競合所生之結果,並非對於販賣毒品不復成立犯罪。本案持有毒品而販賣之正犯,雖因毒品未交由買受人收受,其販賣尚屬未遂,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罪,而幫助販賣之某甲,仍應論以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幫助他人販賣毒品之罪。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101  年 8  月 7  日、8 月 21 日、11月 6  日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6  次、第 7  次、第 10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並於 101 年 12  月 7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1010001030 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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