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婚姻事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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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贍養費!!!

 

Judy 喝了一口大吉嶺紅茶,氣憤地說:「我實在無法跟我老公繼續生活下去,我想要離婚,但最近他都躲著我,所以我應該會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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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將布拉格栗子派推過去到Judy面前:「先來一口蛋糕吧,不要那麼氣了,妳有想過離婚後的生活怎麼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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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法律上不是有贍養費嗎?我會請法院判給我,經濟上就不用擔心了!!!」

 

Stella:「我怎麼聽說贍養費很難拿到,你要不要問律師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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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律師的身分,也有經手辦理家事事件,所以聽蘇明淵律師這首<<善良的歹人>>時,很有感觸。

不過,相較於蘇明淵律師形容協助離婚的律師是善良的歹人,關於幫助當事人離婚這件事。

我並不覺得自己是歹人。

畢竟當事人已經充分思考過才做的決定,我是協助及保護當事人,爭取當事人及小孩的最佳利益。

 

況且我所敬佩的尤美女律師也曾說過:

她所拆散的是一對怨偶,如果能因為拆散一對怨偶,進而成就兩對佳偶,這何嘗不是一件美事?」

 

所以有時我會開玩笑地說:

「婚姻是月下老人的事,我的工作是送他們去見月下老人」(請猜猜看這句話是參考哪一部電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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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剛從調解委員離職,擔任調委期間,依規定每年都要固定進修,進修課程包含法律、家庭關係經營及心理學等領域,其實有著滿滿的收穫。

但,時間實在不夠用,只好辭去擔任調解委員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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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自己也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在經手的家事案件中,不管是離婚或者使遺產爭訟,當事人常常問一個問題:

 

我可以不去家事調解嗎?

背後的動機可能是看到對方就討厭,又或者覺得到現場只是跟對方吵架,兩方根本就不可能達成任何的共識,如果可以達成,先前就達成了。

 

但,就個人執業律師及擔任調解委員的經歷,調解過程在家事案件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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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說不想過去看她爸,我可以禁止前夫探視小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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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十點多,麗玲來到床前,邊親了女兒的額頭,邊說:「好啦,明天是星期一,要趕快休息,今天去爸爸家玩得開心嗎?」

 

離婚二年多,小孩每個月的第一、三周都會去前夫那。

  

八歲多的女兒皺著眉頭,眼眶紅紅的說:「媽,我不要過去爸爸那邊」

  

麗玲抱起了女兒:「怎麼啦,為什麼不想過去爸爸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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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嗆聲:「我已經要去保險,妳離婚後,一毛錢都拿不到」,這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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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芬:「最近妳跟妳老公還好嗎?」
  
婉萍眼眶不禁紅了,拿起面紙擦乾眼旁的淚水:「昨天晚上他又喝的醉醺醺回家,身上還有口紅印,他放話說,只要透過保險,我一毛錢都拿不到,他已經要去保險,趕快離婚吧」
  
麗芬:「他也太可惡了吧,也不想想妳犧牲自己,不去工作,幫他養的孩子都已經國中,竟然這麼絕情。再說了,保險要付保費,保費付了,他自己也沒錢,他有著麼傻嗎?」
  
婉萍:「昨天我氣到,我就有跟他嗆,憑什麼你在外面有女人,我要跟你離婚,你保費都給保險公司,你自己也沒有錢啦,你有那麼笨嗎?他看了我,笑了笑,就去書房睡了」
  
麗芬:「這也太詭異了吧,真可以這樣嗎?我看,我們還是先去請問律師吧」

 


林岡輝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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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進行中,法院在判斷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歸屬時,常會囑託社工至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處進行訪視,一般民眾常有疑問,那社工來訪視什麼呢?

  

社工主要來了解未成年子女日後可能生長的環境,及父母相關資訊,俾利法官判斷何方擔任親權人或監護人始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以下簡要說明社工可能會訪視的內容。

  

基本資料

 

社工不認識目前需訪視的家庭狀況,所以會先了解一下基本資料,約略包含:未成年子女名稱、目前監護人、實際主要照顧者、戶籍地址、現在地址、訪視對象、家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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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強要扶養自己深愛的妹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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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邊摺衣服,邊說:「志強,你不要再拿錢給你妹了,這個月小華要繳幼稚園的學費,電費又漲,家裡面都快不夠用了」
  
志強看著報紙,頭也不回的說:「我不過拿個一萬給她,我爸媽走了之後,就剩下這個妹妹,我不照顧她,誰照顧她」
  
Amy打開衣櫃,將摺好的衣服塞到衣櫃的抽屜內後,沒好氣的說著:「對對對,就你照顧她,我跟小華都不用人照顧,就可以過得好好的」。
  
碰的一聲關上房間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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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夫離婚後,想要變更小孩的姓氏,可以嗎?(高雄律師說法-家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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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與小陳結婚後育有一子,該子出生時從母姓姓陳,但出生二年後,兩人感情不和,所以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該未成年子女改從父姓,即改姓林。

 

之後,小陳認為小林以他名義向小王借貸、向銀行借貸,導致小陳的信用不良;小林還持柺杖毆打小陳、與外勞上床,並且小陳後來結交男友小張,小張認為如果小孩改姓陳,他才願意無條件繼續支持、扶養小孩。

 

小陳遂因而向法院提出變更子女姓氏的聲請,希望法官可以准許改姓。

 

小陳詢問:

一、如小林同意者,雙方可否以調解方式變更子女的姓為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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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2017/03/05星座運勢之法律風險提醒

依據唐立淇所述,金星即將逆行,這段時間如果想跟舊情人聯絡,或是舊情人時常縈繞在心裡,是很正常的現象。

法律上,如果您已經結婚,見舊愛這件事有一定的分寸及界線。

 

結婚後,是否有交朋友的權利呢?

 

當然有。

 

舊愛可以是朋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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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不接電話也不讓我看兒子,難道只能等孩子長大來看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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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蘋果日報新聞記載:

 

郭世倫日前接受《蘋果》專訪時,落寞說:「找不到前妻,也看不到小孩,現在完全音訊全無。」他相信兒子很恨他,但仍溫情喊話盼兒子來看他,不過,Nina駁斥:「我手機沒換過號碼,他連我家在哪都知道,要找到我真沒這麼難。」

 

郭世倫還透露若再見到兒子,最想跟他說:「歡迎來找我,爸爸隨時在等你,我也很努力在生活。」他也表示,就算兒子長大回到身邊,也想跟兒子做朋友。(1)

 

離婚後,兒子是否需要跟父親互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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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我就是不想要分財產給另一半,現在我準備要結婚,有甚麼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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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他甚麼都沒做,離婚時,還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嗎?」刊登後,好友來信反映,我最近打算跟我男朋友結婚,但,我離婚時就是不想要這麼麻煩,我就是不想要分婚後財產給他,有沒有甚麼規劃可以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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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記得多年前的新聞:「郭台銘夫婦低調辦理分別財產制 妻子名下無財產」,郭台銘與其新婚妻子曾馨瑩婚後不久,就辦理分別財產制,而非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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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甚麼都沒做,離婚時,還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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瑩潔是銀行的高階經理人,上班時精明幹練,身段柔軟,總是把公司事務處理的四平八穩,下班後,也把家裡打點得很好,總是在FB上可以看到瑩潔放上她跟小女兒的合照,但,似乎沒有看見她老公陪伴在身旁。

 

某天,瑩潔來到事務所。

瑩潔:林律師,我想要跟我先生小陳離婚,他也有離婚的意願,不過,他說我要分給他一半的財產,他才願意離。

 

林律師:您不想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對嗎?為什麼呢?

 

瑩潔:我不甘心,我跟小陳是因為小孩才結婚,婚後不到一個月,他就跟別的女人在外面同居,結婚後的支出,包含我坐月子及住月子中心的錢,都是我自己及娘家負擔。我原本想要維持家庭的完整,所以睜一隻眼閉一眼,沒想到他完全不想負擔小孩的扶養費及家裡的一切費用,還跟外面的野女人生了一個小孩。他說,我這麼厲害,不需要他的錢,但她需要。更不用講這些年來,我過著單親媽媽的生活,女兒現在已經四歲了,根本沒看過爸爸,常常問我說,爸爸是誰?林律師,他這樣主張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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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心裡苦,但寶寶不說-家事法院判斷小孩監護權歸誰的七大參考原則-律師說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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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說:我朋友最近跟他老婆完全不講話,有打算要離婚了,他們有兩個小孩,離婚時,法院會怎麼判斷監護權? 

我表示:首先要看他們雙方可否協議,如果有,就不需要由法院來處理,如協議不成,法院一般會先請社工至雙方家中查訪,之後再視情況看是否傳喚證人或請小孩至法院表示意見,依子女最佳利益來判斷。 

社工查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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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說:社工要去查訪甚麼呢? 
 

我表示:社工會去了解雙方父母的狀況,比如說,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 及態度、父母子對子女之親情熱愛程度、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 、對於沒有監護權那方是否願意及配合會面交往等。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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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甚麼都沒做,離婚時,還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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瑩潔是銀行的高階經理人,上班時精明幹練,身段柔軟,總是把公司事務處理的四平八穩,下班後,也把家裡打點得很好,總是在FB上可以看到瑩潔放上她跟小女兒的合照,但,似乎沒有看見她老公陪伴在身旁。

 

某天,瑩潔來到事務所。

瑩潔:林律師,我想要跟我先生小陳離婚,他也有離婚的意願,不過,他說我要分給他一半的財產,他才願意離。

 

林律師:您不想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對嗎?為什麼呢?

 

瑩潔:我不甘心,我跟小陳是因為小孩才結婚,婚後不到一個月,他就跟別的女人在外面同居,結婚後的支出,包含我坐月子及住月子中心的錢,都是我自己及娘家負擔。我原本想要維持家庭的完整,所以睜一隻眼閉一眼,沒想到他完全不想負擔小孩的扶養費及家裡的一切費用,還跟外面的野女人生了一個小孩。他說,我這麼厲害,不需要他的錢,但她需要。更不用講這些年來,我過著單親媽媽的生活,女兒現在已經四歲了,根本沒看過爸爸,常常問我說,爸爸是誰?林律師,他這樣主張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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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跟那些人有關呢?

先生、妻子、夫家、婆家、身邊的朋友?

其實還有一位,不能發言,但離婚這件事會影響他/她一輩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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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y年紀約50歲左右,穿著十分得體,臉色有些蒼白,似乎有好幾個晚上沒有睡好,
眼神有些的猶疑、渙散,坐下來後,直接說:「律師,我想離婚。」
我:「為什麼想要離婚呢?」
Army:「我真的無法再跟他生活下去,而且小孩他們也都支持我跟我先生離婚。」
 
我:「請問您小孩多大?男生、還是女生呢?
Army:「老大二十四歲,男生;另一位女生二十一歲」
 
不能維持婚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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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ucca1234,http://pucca1234.deviantart.com/)
我:「為什麼這段婚姻關係不能維持呢?有哪些不能維持的原因是對方所造成的呢?」
 

Army:「律師,大概我老大十二歲左右,他生意失敗,去找工作,都做沒有三天,就離職,每天回到家後,就是喝酒,喝完就開始抱怨,都是我跟小孩拖累他,讓他沒有辦法盡情發揮,只要我開口勸他不要喝酒,他就動手打我,被打了幾次之後,我就不再勸他,他也不再找工作。還好,那時我還年輕,通過銀行的考試,家中的經濟就靠我來維持,原本以為家中經濟狀況好轉,他可以重新振作起來,但有時我加班比較晚回到家,他就會罵我,在外面有男人之類的,甚至不讓我睡覺,有時我氣不過,出口回嘴時,他也會動手推我、拉我頭髮。後來,我們也分房睡了」

 

我:「有證據嗎?現在還會打妳嗎?」
Army:「有驗傷單,兩個小孩都可以作證。現在他身體不好了,小孩也大了,他不敢打我,我回到家就關到房間裡面。但他晚上喝酒喝比較多的時候,會在家裡大吵大鬧,罵我的名字,或罵三字經」

 


 
我:「都這麼多年了,他還是沒有改善。還有甚麼其他的理由嗎?」
 

Army:「我最近去檢查,發覺我得了肝癌,住院住了兩三個禮拜。但,他一次都沒有來看我。」


 
我:「有跟他談過離婚嗎?」
Army:「他說要二百萬才要離婚。」
 

我:「看起來他也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了。我們就以他對您有不堪同居的虐待、以及其他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提起離婚訴訟,兩個小孩可以擔任證人,請您再提供相關的驗傷單,且,如果最近他還有辱罵您的話,請您一併錄音後提供給事務所。這樣狀況已經持續好幾年,為何先前不離婚呢?」

Army:「那時候想要給小孩一個完整的家,不希望他在同學面前丟臉,以為小孩年紀小,他
們不會知道那麼多,等他們長大再說」

 
如果再重來,人生會不一樣嗎?

 
 

我:「其實小孩感受性很強的,有時候父母在樓下吵架,他們會躲在樓梯口偷聽,剛剛您說小孩都支持您離婚,您小孩一定很孝順。」

 

 

Army:「小孩大了,跟小孩聊時,才知道其實他們都知道,他們為我心疼很久,但他們年紀小不知道該怎麼做,等到大了才敢開口跟我說,媽,我支持妳,妳要尋找妳人生的幸福。現在想想,很對不起小孩,雖然有家庭的樣子,卻沒有一家和樂的樣子,我自己在想,搞不好身體的疾病,也是情緒所引起的,如果早點離婚,或許不會這樣。」

 

我:「您別這麼說,時代一直在變,在早期,其實很多妻子的想法都跟您一樣,再苦也要苦自己,不願讓小孩受到半點委屈,只是現在想法開始有在變,而且您兩個小孩支持您,這樣就值得了,醫學科技會越來越進步,大家都要學習往未來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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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兩篇文章跟大家說明法院會審酌幼兒從母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現狀維持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等原則後,這篇文章來跟大家說明主要養育者原則及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養的大過天-主要養育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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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作者及出處:mahmoud99725  ,CC BY-SA 2.0)



說得一口好菜,不如實際煮道菜。

 

照顧小孩這件事也是這樣,說自己多愛小孩,多知道養育小孩的理論,還是不如實際照顧小孩,真的撥出時間參與小孩的成長,比如說:食、衣、住、行的照顧、宗教、文化、社會等之教育、幫小孩洗澡、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的活動、了解小孩的朋友或師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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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文章有提到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更細部的大參考原則,今天來跟大家分享,六大參考原則中的現狀維持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安定為上-現狀維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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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朋友跟我說,你有沒有發現嬰兒從月子中心回到住家時,會有甚麼不同嗎?

我說,有甚麼不同啊?

他說,嬰兒回到房間時,你注意看他的眼睛啊,當你抱著他在房間裡面走時,他總是轉呀轉的,看房間裡面的各個角落,似乎在確認這到底是哪裡?眼神似乎也有點點的擔憂感,而且一天回到家時,總是睡得比較不安穩。

我說,真的嗎?

等到我有小孩後,發覺我朋友說的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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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關於小孩監護權部分,分成兩種解決方式,一種就是由父母親自行達成協議,自行談妥小孩監護權的歸屬;另一種就是由法院來判斷。

 

因為離婚也分成兩種方式,一種是夫妻兩願離婚,一種是由法院來判斷是否准許離婚的要件,所以,實務上常發稱夫妻以小孩監護權的歸屬作為是否離婚的談判籌碼,如小孩監護權歸我,我就同意跟你離婚等。因此,當夫妻離婚時,雙方常會因為小孩監護權,應該要歸誰,到底要跟爸爸或媽媽,產生困惑、甚至爭執。

 

如果雙方爭執不下,只好交由法院來做判斷。

 

法院判斷的標準是甚麼呢?

只有一個標準,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就是小孩監護權如果歸爸爸,對小孩是最好的,那就應該判給爸爸,反之,就應該判給媽媽。

 

但,短短的六個字,還是過於抽象,所以,法務部曾於 102 12 18 日邀集學者、專家、司法院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研商會議,並依會議結論提出以下幾個參考原則(1),不過,法院在判斷時,仍然會總體考量,且會請社工或程序監理人進行協助,並不會直接以單一的原則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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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和丈夫吵了架以後,氣憤地說:我就是找了一個魔鬼也比嫁給你強!

丈夫立即回答:『你嫁不了魔鬼!法律規定,近親不准結婚......』

(出處:http://www.kingnet.com.tw/joke/FP.html?id=19802)

 

看完之後,心想這個丈夫應該是念過民法相關規定吧!

 

台灣早年有所謂的李表哥,或者婉君表妹等稱號,可以了解在早年,一定程度的近親是鼓勵通婚的,但法律考量遺傳,近親結婚容易導致遺傳疾病增加、或倫常的要求,遂規定一定條件下的近親結婚,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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