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進行中,法院在判斷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歸屬時,常會囑託社工至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處進行訪視,一般民眾常有疑問,那社工來訪視什麼呢?
社工主要來了解未成年子女日後可能生長的環境,及父母相關資訊,俾利法官判斷何方擔任親權人或監護人始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以下簡要說明社工可能會訪視的內容。
基本資料
社工不認識目前需訪視的家庭狀況,所以會先了解一下基本資料,約略包含:未成年子女名稱、目前監護人、實際主要照顧者、戶籍地址、現在地址、訪視對象、家族狀況。
健康狀況
親權人身體健康,自然更有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社工會透過訪談詢問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對於健康狀況的認知,並且觀察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外觀,評估後予以記錄。
經濟狀況
社工會想要了解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收入及支出內容。
住家環境
社工會想要知道目前居住處之產權歸屬於何人﹖此外,社工會訪問並查訪屋內的配置、環境、居住成員、小孩的房間狀況以及屋外的環境。
婚姻及生活概況
此部份大多係處理婚姻關係中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案件,社工會想要了解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婚姻概況,比如說:是否分居?分居多久?是否有意願離婚?為何提出本件離婚訴訟?等。
此外,社工也會訪查及了解雙方的生活概況,比如說:是否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目前的生活起居時間為何?如有工作,工作時誰可以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或如何處理未成年子女。
監護動機及意願
獲得小孩的親權其實是ㄧ件辛苦的事情,所以要詢問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否有意願擔任親權人,且需一併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基於何動機目的想要爭取小孩的親權,是想要報復對方?抑或真心為孩子好?
探視權態度
即便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雙方無維持婚姻意願,但小孩是無辜的,小孩仍然值得且需要獲得雙方的愛,因此,社工會想要了解,法院假設將親權判給受訪的父或母後,其會如何處理小孩與無親權者的會面交往方式,以及理由,諸如:只願意每個月給對方探視一天;抑或可以給對方每個月探視兩次,每次均為二天並可過夜等。
親職能力
究竟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是否具有擔任親權的能力,有能力者,再去負擔或取得親權,自然對未成年子女較為有利,因此,社工會從以下幾個角度來了解,一、對子女身心狀況之瞭解、二、子女生活作息之陪伴、三、對子女教養態度、四、對子女生活及教育之規劃等。
支持系統
現在父母多需要上班維持生計,或臨時有事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此時誰可以幫忙呢?
再者,家庭成員之行為舉止也會影響小孩,所以,社工會想要了解,未成年子女父、母支持系統,包含:一、家庭成員互動、二、家庭成員對監護權之態度、三、情緒支持。
此外,如未成年子女父、母之經濟狀況不佳者,是否有其他的資源或社會系統來協助處理未成年子女需求。
未成年子女意願
如未成年子女已可言語並有一定程度之智識者,社工會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誠實為上
以上事項,提供給有疑問的爸爸或媽媽了解,建議依照事實說明提供。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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