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強要扶養自己深愛的妹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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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邊摺衣服,邊說:「志強,你不要再拿錢給你妹了,這個月小華要繳幼稚園的學費,電費又漲,家裡面都快不夠用了」
  
志強看著報紙,頭也不回的說:「我不過拿個一萬給她,我爸媽走了之後,就剩下這個妹妹,我不照顧她,誰照顧她」
  
Amy打開衣櫃,將摺好的衣服塞到衣櫃的抽屜內後,沒好氣的說著:「對對對,就你照顧她,我跟小華都不用人照顧,就可以過得好好的」。
  
碰的一聲關上房間門。
  
志強放下報紙,看著窗外的路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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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著辮子的妹妹總愛跟著他到處玩,一起玩泥巴,一起灌蟋蟀,一起在大圳溝內玩水。
  
上了大學,要送喜歡的女生什麼東西,妹妹也幫著出主意,什麼事都可以說。
  
妹妹研究所畢業後,工作二三年,認識個男生,不久也就結了婚,成為家庭主婦。
  
結了四五年,一直都沒有孩子,後來也去看醫師,做試管嬰兒。
  
看著她吞了一堆藥,因著藥的副作用,老是水腫,甚至頭暈,還要自己往自己的肚子上扎針,志強總忍不住勸她,有沒有孩子是老天爺的安排,沒有就兩個人過好,要不也可以考慮領養。
  
來來回回也用了快二年多,好不容易懷上了一胎,但沒多久就流產。
  
醫師說,妹妹的體質,不適合懷孕,就斷了生子的念頭。
  
但,男生是家中的獨生子,藉口著一定要有香火傳嗣,就跟妹妹離了婚。
  
妹妹一直無法接受這個打擊,後來回去娘家,跟爸媽生活。
  
爸媽也不忍,照顧妹妹的生活,妹妹也照顧著爸媽,但妹妹始終沒有再找工作。
  
前幾年爸媽都過世了,沒留下遺產,妹妹也四十好幾。
  
跟她說過要找工作,但這個年紀,要找一份還可以的工作,談何容易。
  
志強回過神來,看了看房門,今天晚上,大概又要睡沙發了吧。
  
怎麼先前沒想到事情會發展到這個境地?這又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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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志強真的有扶養妹妹的義務嗎? 我國的法律是怎麼說的呢?
  

受扶養的必要
  
扶養義務的產生,第一個前提是對象有受扶養的必要。
  
如果要扶養的對象是兄弟姊妹者,他們必需要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生活者而言;又「無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工作(如因病不能工作、因照顧幼兒而無法工作等),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依然不能找到工作者,仍然有受扶養之權利(註1)
  
因此如果妹妹尚有財產得以維持生活;抑或者有工作能力者,志強其實是沒有扶養義務的。
  
不過,如果妹妹名下已全無財產,且因為疾病,經過多次、一定期間尋找工作,卻找不到工作者,志強已經符合扶養義務的第一個前提。
  

有扶養的能力
  
扶養義務的產生,第二個前提,則是受請求者,要有扶養可能。
  
扶養義務依扶養義務者與扶養權利者間之關係,可分為「生活保持義務」或「生活扶助義務」。
  

如果只剩最後一塊肉,要不要分給兄弟姊妹吃?還是自己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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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分關係之本質上不可缺之要素,保持對方之生活,就是保持自己之生活,所以,就算犧牲自己生活的一部分,也要讓對方活下去。
  
舉例來說,縱使是最後的一塊肉、一粒米,也應該分給他方食用的「共生義務」。
  
後者之扶養則在於其他親屬間,如兄弟姊妹間,只有在不犧牲自己地位相當之生活之限度內,對需要扶養之他方親屬,為必要之扶助,如已經無法維持自己生活者,就不需要再扶養兄弟姊妹(註2),反之,自然需要扶養兄弟姊妹。
  
因此如果只剩下最後的一塊肉、一粒米,自己先吃飽就好,不用分給兄弟姊妹。
  

僧多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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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時有多人需要受扶養時,但有扶養義務者,只有一份薪水,能力不足以扶養多人時,該怎麼辦呢?

 

法律其實有規定優先順序。
  
配偶跟自己小孩受扶養的順序其實大於兄弟姊妹。
  
因此,如果真的無法支應配偶跟自己小孩的生活所需時,並沒有扶養兄弟姊妹的義務。
   

志華要先顧自己家庭,再顧妹妹
  
如果志華能力足夠,可以妥善照顧自己家庭,及妹妹,其實沒有問題。
  
但人二腳,錢四腳,如果經濟狀況不足以支同時應時,志華依法要先顧自己家庭,再顧妹妹
    

千金難買早知道
    
人生常常是沒遇到,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但,如果已經知道了,或許可以想想該如何未雨綢繆。
   
理聯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岡輝律師
1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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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參照。
註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80號,https://goo.gl/EH8b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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