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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通知我去製作筆錄,我可以找律師陪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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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訴訟法中可以找律師陪同至警局製作筆錄的人,原則上是被告(即犯罪嫌疑人)或者告訴代理人。

 

因此,接到警局通知時,如果不是上開兩種身分[1],原則上,不能找律師陪同。

 

不過,實際的刑事案件當中,因為調查犯罪是一種浮動的過程,所以,有些情況是民眾原本以證人的身分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就警方所詢問的問題,配合說明,協助警方製作筆錄。但,製作筆錄到一半或者製作筆錄完畢後,就轉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

 

也就是說民眾原本以為自己只是個協助調查的善心公民,卻變成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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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8月17日受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邀請,前往高雄廣播電台說明法律常識。

主持人是:菀筑,節目名稱是:「高雄人第一階段」,裡面的「原來如此」這個單元(針對各種傳言或迷思,邀請各領域專家學者現身說法,提供正確觀念及解答)

其實,我之前就有到過廣播電台配合錄製節目,不過先前是快樂電台,必須要全程台語,今天可以用國語說明法律常識,感覺比較輕鬆。

為何會比較輕鬆?

您試試看用台語說:「罪刑法定主義」、「供出上游」、「構成要件該當」、「正當防衛」,有沒有感覺到自己的台語學的太少?

這次的節目我分享四個部分:1.幫助詐欺、2.毒品犯罪的無效辯解、3.毒品犯罪的有效辯護、4.如何判斷車禍肇事責任。

據說會分成四集,在天橋底下(?),由電台依照時間安排播出,所以,我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播出。

 

筆者先將節目上分享最重要的部分,以最簡要的方式分享給身邊好友:

1.應徵工作、或借貸時,請不要提供金融卡帳號、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否則,有機會構成幫助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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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禁止私人持有槍枝,武力均由國家所獨占,因此持有槍械,或受人委託保管槍械,原則上都會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問題。

  

治安機關為了避免私人持有槍枝,影響社會治安,在查獲持有槍械之犯罪嫌疑人時,通常都會詢問槍枝的來源,希望能掌握槍枝的完整供應鏈,連根拔起。

  

因此,實務上可能會有這樣的調查過程…

  

警察:「從你身上搜到的那把改造槍是誰給你的?」

  

小王:「一位綽號叫鳳梨的人給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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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立法院於108.12.17三讀通過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中一個重要的修正是:

針對製造、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的刑度加重,比如說販賣安非他命或大麻等二級毒品[1],修法前的刑度原來是: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老實說,已經很重。但修法後的刑度變成是:

「處無期徒刑或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犯下製造、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最輕的法定刑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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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在檢察官面前的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若未經具結,是否有證據能力呢?(刑事法律-高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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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的身分很特殊,因為既是被告,但他的供述如果符合補強法則時,又有可能作為其他被告的證詞。

 

那實務上針對共同被告供述作為證據時,如果未經具結,是否有證據能力呢?

 

就此實務見解大體之結論為:

 

即便沒有具結,只要符合特信性及必要性,仍然可以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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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時所駕駛的BMW要沒收嗎?(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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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接完電話。

 

拿了放在桌上的BMW鑰匙,跟放在抽屜裡的二包海洛因,放在褲子的口袋內,出門赴約。

 

到了現場,將毒品交給買家。

 

不料,警察早已監聽多時,並獲悉小王的販賣毒品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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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賭博真的沒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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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一直在報:「高雄市謝姓女子3年前上網申請帳號、密碼,成為賭博網站的會員,多次上網賭撲克牌、百家樂,被檢方依賭博罪嫌起訴。一、二審均判無罪確定,檢察總長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本件為加密、一對一賭博,並非「公共場所」,不構成賭博罪,判決上訴駁回。」(註1)

 

讓讀者們可能以為,以後都可以上賭博網站賭博了嗎?

 

先講結論:不是這個樣子的。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上不受其他法院判決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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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先前曾因改造空氣槍,遭法院認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的製造槍械罪,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

但小王近日又被警方查獲另外ㄧ把改造空氣手槍,有殺傷力,小王前往製作筆錄時,小王表示,這是前案警方沒有查獲的改造空氣槍,他改完第一把之後,覺得小有成就,所以又再改了這把,經檢察官起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罪。

開庭時,小王抗辯,ㄧ罪不二罰,這隻改造空氣槍,跟前面那個案建是同一個案子,前面那個案件已經判過他,法院不應該審理這個案子,是警方沒有查獲而已,小王抗辯是否有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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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林岡輝律師說法:

 

結論來說,小王抗辯失敗的機率很高。

  

法律上有ㄧ罪不二罰的原則,就是人做錯ㄧ件事,不能罰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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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承認有交毒品給對方,為何沒有減刑?我一定遇到恐龍法官了-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毒品犯罪之相關判決白話文說明-103年台上字第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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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你那件安非他命的一審判的怎樣?」

小陳:「幹,判7年多。」

小王:「你還要再上訴嗎?」

小陳:「幹,一定訴上去啊!!我在檢察官階段已經有承認,把毒品交給買家,審判中也有認罪,有律師跟我講過,如果檢察官跟法官那邊都有認罪,可以減刑,判比較輕,這件實在判太重,我一定是遇到恐龍法官。」

小王:「你在檢察官那邊是怎樣講啊?」

小陳:「我就跟檢察官說,我的上游是賣一包二千元,我有將毒品交給買家,我是幫買家買毒品,所以,才交毒品給他並且幫買家把錢付給我的上游。」

小王:「那為何沒有減啊?還是我推薦一位林律師給你,你再跟他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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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進步,全裸拍照的風險無上限(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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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近日報導:「高雄市一名可拍上空大尺度外拍陳姓小模,也遭一名新加坡籍無良攝影師設計,對方雖付費八千五百元,卻偷拍她休息時露點走光照,張貼在供特定人瀏覽的網頁,陳女認為該批照片毫無美感要求撤除,對方卻封鎖臉書且拒接電話,女模報警揭發,盼警惕其他小模注意」[1]

 

陳姓模特兒的法律權益可以獲得落實嗎?

 

林律師說法:

 

模特兒為了追求藝術或好的照片,必要時,似乎願意全裸入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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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自己跑去咬你,又不是我叫狗咬你,為何要叫我負責?(刑事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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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你還好嗎?怎麼這三天都沒有看到你啊。咦,你膝蓋、雙腿及腳踝都裹滿紗布,你犁田喔?」

小明:「有夠衰的啦,我昨天去拜訪客戶,客戶家裡面養了一隻狗,狗在客廳裏面晃來晃去,我一再跟客戶講說,我小時候被狗咬過,有陰影,請他把狗綁起來,他就是不聽,我剛把產品從箱子裡面有拿出來時,那隻狗就衝過來咬我。」

小王:「後來客戶有要跟你買產品嗎?不是啦。我是說客戶後來有說怎麼處理嗎?」

小明:「沒啊,就好像當做沒這回事,還跟我說,我家的狗都很乖,他又沒有叫狗咬我,怎麼會發生這個是,真是令人生氣」

小王:「真是太可惡了,我有一位很好的朋友在高雄當律師,我來請教他好了。」

 

林岡輝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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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節對於律師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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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律師來說,情人節的意義可能是情人節會產生甚麼樣的法律問題,然後能夠在事前給予中肯的建議,避免發生法律風險。

 

首先想到的是網路上瘋傳的店家折扣[1]

 

帶女朋友打95折。

帶老婆打9折。

兩個都帶,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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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都花錢請人寫網誌及拍照,難道不能把網誌上的產品照片用在自己的網站嗎?(刑事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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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董:「林律師,我公司先前有委託某知名部落客撰寫網誌、及拍攝產品照片使用於網誌上,來增加我產品的曝光度,錢也付清了。

 

最近我公司官網要更新產品的刊登頁面,所以,我請部門的設計人員從網站下載照片後,使用在我公司網站,就是如這張網站截圖,左邊是部落客的產品照片,右邊就是我產品的說明。

 

沒想到我收到部落客的這封律師函,要求我三日內下架,並且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否則要依著作權法追究我民事、刑事責任,我真的需要下架嗎?」

 

部落客可否依著作權法追究,要先看該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所要保護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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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家棄子三十年,現在住進加護病房,可以告小孩遺棄嗎?(高雄律師說法-家事法律、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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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芬:「你臉色不太好看,怎麼了嗎?」

英明:「我最近收到地檢署的通知單,罪名是遺棄罪,是我爸告的。」

麗芬:「你爸?你爸不是過世很久了?」

英明:「我爸在我剛出生沒多久,就跟外面的女人跑了,音訊全無,我媽一個人把我帶大,一直到現在我三十多歲,也不知道他長甚麼樣子。對我來說,我爸跟死了是一樣的,而且,不想要被別人笑,我乾脆說我爸已經死了。」

麗芬:「那他有甚麼臉來告你遺棄?」

英明:「我也搞不懂,我收到傳票不久後,我久未連絡的姑姑有打電話來,說我爸目前在醫院的加護病房,必須持續接受治療才能維持生命,且他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所以,她只好替我爸提告,希望我可以出面處理。唉,我也很擔心,到底會怎麼樣,我再來請教律師。」

 

英明會構成遺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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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關於同性婚姻議題,讓支持反對雙方提出各種不同意見,在Line的群組中,也有各式各樣的訊息傳遞,其中有一篇是這樣寫的:

 

「你没有孩子吧?所以十年後、二十年後,這個社會變得怎麼樣都不會影響你,只要有錢,你就可以舒舒服服的終老。可是我們卻得在你那些不顧後果所立下的法律下掙扎,害怕孩子有一天會說:

 

"15歲性行為有什麼關係?學校說要戴保險套,又没說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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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真的這樣說,跟這次的修法有關嗎?

答案是: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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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報導,賭博可以經營好的人際關係,也不易罹患憂鬱症,且過去曾執行在公園抓老人賭博的案件,民眾卻只認為是欺負老人家,而非是抓賭博,對於員警是一種傷害,但,基層警:用什麼標準執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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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員警的心聲是否正確呢?

 

基層員警的心聲是對的,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之前,基層的員警在取締賭博罪方面,並沒有辦法針對老人家涉犯賭博罪時法外開恩,否則,員警恐怕自已將背上圖利罪之刑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該刑責遠遠重於賭博罪(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解套方式是甚麼呢?

 

其實賭博罪這件事情,一直以來都是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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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博杯三次,神明都同意我把他請回去,怎麼說我有犯竊盜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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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報導:

 

60歲湯姓男子日前騎單車,還肩扛財神爺神像,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警方覺得可疑盤查,廟方人員尾隨到場指證湯是竊賊。湯男否認,並指稱他是擲3次允杯獲神明同意,警方要上銬送辦時,湯男竟要求先擲筊請示神明,讓警方哭笑不得,依竊盜罪送辦。[1]

 

民眾看到這新聞時,想著自己到廟裡面求平安米、或者香符、或者發財金、甚至神明分靈回家參拜時,不也是擲3次允杯,就將米等相關物品請回家,湯姓男子既然得到神明同意,應該不會構成竊盜罪吧?

 

林律師,請問甚麼叫竊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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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是個爛人,難道我不能讓大家都看清他的真面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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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及小李分手後,小花因為飽受感情創傷,遂在臉書(FACEBOOK)網站,以公開模式,張貼前男友小李之照片,並刊登「注意此男蟲,他不僅會騙財騙色,還是雙性戀! ! 他都要求你拿現金給他,等到你人財兩失時,再把你踢一邊,請大家傳下去! !告訴女孩們小心為妙!」等留言,請問:小花會構成誹謗罪嗎?

 

一般人都認為刑法上的誹謗罪,只有處罰不實言論,所以,小花或許是認為:「他就是個爛人,我一定要讓大家看清楚他的真面目」,才在臉書上Po文。

 

但,只要是事實都可以公開講嗎?

 

關於誹謗罪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是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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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找錯人寫告訴狀,是害人、又害己嗎?-論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成立要件(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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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唉,我前幾天騎機車在高雄鳳山發生車禍,我還受傷了呢,但是對方都不出來跟我談賠償,我想去地檢署告他,你有沒有認識的律師可以幫忙的?

老林:不用啦,找律師多麻煩,找我就行了啦,我書狀超強、超有效的。

小王:你不是律師,你可以幫人寫狀喔?

老林:我本來就有幫人代撰狀,幫你寫個告訴狀遞進去就好啦,這我寫過很多次,你先給個前金一萬二,寫完後再給我六千,這費用不貴啦。

小林:好吧那你快幫我寫一寫,我等下匯錢給你。

 

老林的行為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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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警察朋友寫的:

殺綠蠵龜 羈押 
殺鴿子 ... ...
殺小白 包圍營區
殺鴿子 ... ...
  
將心比心,要保護警察,希望司法對於對警察施暴者,給予懲罰,更希望社會大眾能夠支持警察,尊重警察,這都是能夠接受及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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