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家棄子三十年,現在住進加護病房,可以告小孩遺棄嗎?(高雄律師說法-家事法律、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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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芬:「你臉色不太好看,怎麼了嗎?」

英明:「我最近收到地檢署的通知單,罪名是遺棄罪,是我爸告的。」

麗芬:「你爸?你爸不是過世很久了?」

英明:「我爸在我剛出生沒多久,就跟外面的女人跑了,音訊全無,我媽一個人把我帶大,一直到現在我三十多歲,也不知道他長甚麼樣子。對我來說,我爸跟死了是一樣的,而且,不想要被別人笑,我乾脆說我爸已經死了。」

麗芬:「那他有甚麼臉來告你遺棄?」

英明:「我也搞不懂,我收到傳票不久後,我久未連絡的姑姑有打電話來,說我爸目前在醫院的加護病房,必須持續接受治療才能維持生命,且他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所以,她只好替我爸提告,希望我可以出面處理。唉,我也很擔心,到底會怎麼樣,我再來請教律師。」

 

英明會構成遺棄罪嗎?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就遺棄罪規定,依法令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規定,成年之小孩原則上對於沒有錢、無法扶養自己之父親,有扶養義務,所以,英明對於其父親會屬於上開條文所規定之依法令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

 

另外,英明的父親如果沒在醫院加護病房,就會死亡,所以,英明的父親也屬於上開法律所指的無自救之人。

 

總的來說,如果單純看刑法第294條規定,英明似乎有構成刑法第294條第一項後段遺棄罪的可能。

 

但適用法律必須綜合考量所有的規定。

 

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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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傳統年代是這麼想的,不管父母多麼的惡劣,縱使幾乎未盡扶養小孩的義務,父母老了,小孩還是要支付扶養費,還是要擔起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

 

但時代在改變,觀念也在變。

 

如果父母親於小孩年幼時,無正當之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卻於其年老,需要扶養時,反過頭來告自己的子女,實在很不公平。

 

立法者審酌上開理由以及刑法所規定之處罰效果後,遂在刑法第294條之一規定: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因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而不對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亦即無自救能力之父母,對於小孩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該小孩就算不去扶助、養育或保護,法院也不該用刑法的遺棄罪來處罰。

 

英明不會構成遺棄罪

 

英明的父親於英明出生後沒多久,就沒有盡扶養義務,持續已逾二年,且長久下來,縱父子至親,亦形同陌路,其情節實屬重大。

 

所以,英明可以於偵查程序中提出相關證據,如請檢察官傳喚其母親到庭作證上開事實、抑或戶口名簿的登記資料、抑或其母親聲請法院裁判離婚的判決等,據以主張不罰。

 

各人作業,各人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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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人常講養兒防老,確實要有養,才有機會防老。

 

種何因,得何果,各人作業,各人擔。

 

林岡輝律師  105.12.23

 

圖片來源:

1:真亮法律事務所,http://www.skblawfirm.com/LegalKnowledgeContent.aspx?id=35 CC BY-NC-S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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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AKUTASO,モデル:大川竜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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