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通知我去製作筆錄,我可以找律師陪同嗎?
目前刑事訴訟法中可以找律師陪同至警局製作筆錄的人,原則上是被告(即犯罪嫌疑人)或者告訴代理人。
因此,接到警局通知時,如果不是上開兩種身分[1],原則上,不能找律師陪同。
不過,實際的刑事案件當中,因為調查犯罪是一種浮動的過程,所以,有些情況是民眾原本以證人的身分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就警方所詢問的問題,配合說明,協助警方製作筆錄。但,製作筆錄到一半或者製作筆錄完畢後,就轉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
也就是說民眾原本以為自己只是個協助調查的善心公民,卻變成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作證時,如果自己的證詞可能使一定關係之人或者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者處罰[2]時,證人是可以拒絕證言的。
不過,一般人其實不太能確定自己那些供述會讓自己遭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也不曉得自己應該在什麼時間行使自己拒絕作證的權利。更不用說,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拒絕作證的權利,縱使檢警機關告知其可以行使拒絕作證的權利,一般人也不確定是否可以行使、抑或行使後是否有利、抑或會更不利。
因此,警局通知民眾去製作筆錄,如果民眾不是被告或是告訴代理人時,仍然建議民眾諮詢律師,充分了解自己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其可以行使之權利以及如果自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時,應該採取何種策略,以合法維護其權益。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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