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先前曾因改造空氣槍,遭法院認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的製造槍械罪,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

但小王近日又被警方查獲另外ㄧ把改造空氣手槍,有殺傷力,小王前往製作筆錄時,小王表示,這是前案警方沒有查獲的改造空氣槍,他改完第一把之後,覺得小有成就,所以又再改了這把,經檢察官起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罪。

開庭時,小王抗辯,ㄧ罪不二罰,這隻改造空氣槍,跟前面那個案建是同一個案子,前面那個案件已經判過他,法院不應該審理這個案子,是警方沒有查獲而已,小王抗辯是否有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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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林岡輝律師說法:

 

結論來說,小王抗辯失敗的機率很高。

  

法律上有ㄧ罪不二罰的原則,就是人做錯ㄧ件事,不能罰兩次。

  

如何判斷是否為同一件事?是很複雜的法律學問。

  

以在這個案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的製造槍械罪的規定是否為集合犯?如果該罪是集合犯,小王抗辯就有可能成功,反之,就會失敗。

 

甚麼是集合犯?

  

所謂的集合犯是指立法者預想某種犯罪類型,行為人會反覆實施,如果行為人基於ㄧ個犯罪的計劃,不管行為人犯ㄧ次或者數次,均只有論一罪。

  

舉例來說:

  

開設賭場提供賭客賭博者,會觸犯刑法第268條的犯罪,立法者認為開設賭場可能每天都有不同的賭客上門,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質,於刑法評價上,足認係具有營業犯性質而集合多數犯罪行為所成立之集合犯,所以,如果在警方破獲之前,犯罪者基於ㄧ次性的犯罪計畫,不管幾個賭客上門或持續營業幾天,都只會論一罪。

  

回來本案,如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的製造槍械罪是集合犯,小王的抗辯就會成功,即小王在先前已經判刑確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前,不管改幾把,都算是同一件事。反之,小王的抗辯就會失敗。

 

法院怎麼看這件事呢?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三號判決:「認為製造空氣槍之犯行,本質上並不當然含有同種行為反覆實行之要件。倘每次犯罪均係各別起意,則無論所犯罪名是否相同,自應併合論罪處罰。依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上訴人係自九十六年三、四月起至同年十月六日前之不詳期日,於逾六個月之期間,分別購入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六支,各於買進後數日內,製造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意,原判決因而論斷上訴人先後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行為,係各別獨立成罪,而予分論併罰,於法自無不合。上訴意旨()所指,仍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的製造槍械罪不是集合犯,小王先後製造具有殺傷力的空氣槍,是兩個犯罪,都要判刑處罰,所以,小王抗辯失敗的機率是十分高的。

 

高雄律師 林岡輝  律師 

10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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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三號(已確定)https://goo.gl/Xwej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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