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法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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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遭檢察官起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跟律師在看守所討論刑事案件的答辯方向。

 

小王:律師,這案子我在警察跟檢察官那邊,都沒有承認,現在我想要認罪,有機會可以判輕一點嗎?

律師:首先,看你要不要供出毒品的來源,如果經查獲屬實,是可以減刑,甚至有機會免刑。

 

小王:可是我先前在警察局及檢察官那邊都沒有說我毒品的來源,現在到法院說可以嗎?

律師:應該可以。但是,重點還是你所述的內容必需屬實,且有證據可以支持你所供出的對象曾販賣毒品給你,而你所宣稱取得毒品的犯行,也必需要與你本案的販賣第一級有關,即至少取得的時間要在你被起訴販賣罪行的時間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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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傻了!這麼賺的投資,真的不該一起賺!!(刑事法律之銀行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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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神奇的,我到現在還不敢相信 ………
  
不到三個月 ,總共賺32萬多 ……
扣除成本還有23萬 ,
應該早點辭職來做的。
  
我投入的成本只有二萬,我還給他分36期 ……所以我到現在只從我口袋拿出了一千多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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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錢可以拿愛心零錢箱的錢來用嗎?(刑事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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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光臨。

小陳:「這杯咖啡真香。ㄟ,那個人又來了!」

小王:「誰?」

小陳:「他每次都會趁店員不注意,從愛心捐款箱裡面挖零錢」

小王:「你有制止他嗎?」

小陳:「我上次有罵他,說怎麼可以偷裡面的錢,他竟然嗆我說,你又不是店員,這又不是店裡面的錢,關我屁事」

小王:「真的可以這樣嗎?我有一位很好的朋友在高雄當律師,我來請教他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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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報導台灣人在肯亞地區,涉嫌對大陸地區人民實施詐術,被遣返至大陸地區,先不提政治及遣返的議題,很多朋友就這個案件台灣的法院有沒有權利審判,也充滿了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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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國旗,CC0)

 

屬地原則

 

台灣人是否會受到台灣的刑法處罰,其實要看他在哪邊實施犯罪?犯罪結果發生在哪裡?

 

如果有其中之一發生在我國領土範圍內,我們就有處罰的權限,一般稱為屬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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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

或許有朋友不知道這個名字代表甚麼?

 

台中知名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劉北元,為了追求女友,不惜將所有財產給妻子,換取一紙離婚協議書,沒料到女方仍提出分手,劉北元疑不堪人財兩空,昨竟在光天化日下,憤而拿菜刀當街將女友砍殺十五刀,被害人頸部幾乎砍斷身亡,劉北元逃離現場後半小時投案,晚上移送地檢署偵辦。

(離婚蕩產換苦戀 律師當街殺女友,邱植培、林世雄╱蘋果日報報導)


之後,劉北元賠償被害人家屬一筆款項,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經法院判刑12年,2013年經過假釋獲准。

 

一個知名律師,原本月收入一、兩百萬,人生勝利組,卻在人生的一個轉折點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啷噹入獄,從溫拿變成魯蛇,到底為什麼會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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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宏國大使發生車禍後,遭被害少年之母親指控大使肇事致人傷害後,只留下名片就逃逸,宏國大使表示,他留在現場40分鐘,等到他父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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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https://youtu.be/Xc1DB6bo_Ok)

 宏國大使於記者會上表示,他犯了沒有報警的錯,他出於善意沒有報警。

 中天新聞報導的標題則顯示:【留名片仍算肇逃 ?警:關鍵是否打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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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https://youtu.be/U2TfesH4WB8)

 

雖然宏國大使有外交豁免權,不會構成我國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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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的投資,就別碰!!

 

「不懂的我就不投資」,股神巴菲特。

 

記得一年前,好友小王詢問我,大陸地區的朋友邀請他參與一個計畫,主要內容是,投資馬來西亞的賭場,只要付74萬,每個月可以拿回四萬多塊,利率高達76%,而且據說連律師、或調查員或議員等都有投資,小王十分的心動,想著被動性的收入才是王道,但又有所不安,所以,問問看我的意見。

 

我問小王:你有聽過從眾心理嗎?

小王說:沒有,那是甚麼?

我說:心理學家研究,當我們面對不確定的事情時,如果大多數人決定怎麼做,我們會很仍容易跟隨大部分的人的選擇,尤其是大多數人中,有所謂的名人或者政治人物或者專業人士時,我們很容易會信以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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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聞報導,包庇者哭泣:大家都放水。

大家都放水      

(圖片來源:https://youtu.be/0i_-OKoRA_U )



這樣的說法有何影響呢?
基本上,這是一個大家一起
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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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被告的律師時,常有當事人在他自己案件還沒有結案前,比如說尚未被檢察官起訴的、或法院還沒判決確定的,常會問律師說:告我的那個人說謊,我現在一定要告他誣告或偽證!!那律師我要不要告呢??


有時候面臨火災燒到房子前,把可能會燃燒的物品通通都燒掉,可能可以避免火勢延燒過來。但現在房子已經失火後,再去把別人的房子放把火,效果可能就不太好了!

 

告對方誣告,就有如這種情況,目前既然已經有案件在繫屬中,就專心把自己的火勢給撲滅,看有甚麼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所述不實,或找出對方所述矛盾瑕疵之處,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如果另外再去告了誣告或偽證,實務上,偵辦誣告的檢察官或法官,也有會等本案的結果,再來做綜合的判斷,以避免產生歧異的結果,所以,繞了一圈,還是回到原點。

此外,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去告了對方誣告,但本案不幸被檢察官起訴,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對方可能還會再追究誣告的罪刑,人生就更加的雪上加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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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蘋果日報:「網po小王電話 老公起訴」之報導,某曹姓男子,將與其妻通姦之郭姓男子之姓名及電話於網路上公告,遭檢察官起訴。因此,原則上未經他人同意,不宜將他人之姓名及電話於網路上公告,否則會有如新聞報導所載遭檢察官起訴及法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判決有罪之風險。

但有疑義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其立法理由:「依本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例如:社交活動等)或家庭活動(例如:建立親友通訊錄等)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如納入本法之適用,恐造成民眾之不便亦無必要,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排除」,似指針對自然人蒐集、處理、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如僅為單純個人之目的,與職業、或業務無關者,不需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案曹姓男子張貼郭男姓名及電話部分,乃係因郭男與其妻之通姦犯行,其基於單純個人之目的,或為報復,或為制裁,而利用郭男之個人資料,與曹姓男子之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職是,似得認其行為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可能,則曹姓男子或許不需負擔個人資料保護法41條之刑責。

(註:法院就此類案件,尚無定見,讀者不得以此篇文章作為行為免責之依據,否則仍有受法院判決有罪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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