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關於小孩監護權部分,分成兩種解決方式,一種就是由父母親自行達成協議,自行談妥小孩監護權的歸屬;另一種就是由法院來判斷。
因為離婚也分成兩種方式,一種是夫妻兩願離婚,一種是由法院來判斷是否准許離婚的要件,所以,實務上常發稱夫妻以小孩監護權的歸屬作為是否離婚的談判籌碼,如小孩監護權歸我,我就同意跟你離婚等。因此,當夫妻離婚時,雙方常會因為小孩監護權,應該要歸誰,到底要跟爸爸或媽媽,產生困惑、甚至爭執。
如果雙方爭執不下,只好交由法院來做判斷。
法院判斷的標準是甚麼呢?
只有一個標準,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就是小孩監護權如果歸爸爸,對小孩是最好的,那就應該判給爸爸,反之,就應該判給媽媽。
但,短短的六個字,還是過於抽象,所以,法務部曾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邀集學者、專家、司法院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研商會議,並依會議結論提出以下幾個參考原則(註1),不過,法院在判斷時,仍然會總體考量,且會請社工或程序監理人進行協助,並不會直接以單一的原則做判斷。
參考原則是指:幼兒從母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現狀維持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善意父母等,我們一一說明如下:
幼兒從母
怎麼說呢?讓我們來看段影片吧…
OkOk,這影片是比較誇張啦。
不過不可否認的事情就是,嬰兒從出生開始,因為目前醫學界均肯認母乳對於小孩的助益很大,所以,如果進行母奶哺育,卻將監護權歸由父親,與父親共同生活、同住者,顯然不是小孩的最佳利益。
曾有判決指出,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所以,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78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家上字第 263 號判決)。
自主判斷
當小孩年紀較大時,會產生自主判斷的能力,小孩也會去考慮與那一方同住生活,會更融洽,且評估何方的照顧較為妥適,所以,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於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其意 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註1: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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