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甚麼都沒做,離婚時,還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嗎?
瑩潔是銀行的高階經理人,上班時精明幹練,身段柔軟,總是把公司事務處理的四平八穩,下班後,也把家裡打點得很好,總是在FB上可以看到瑩潔放上她跟小女兒的合照,但,似乎沒有看見她老公陪伴在身旁。
某天,瑩潔來到事務所。
瑩潔:林律師,我想要跟我先生小陳離婚,他也有離婚的意願,不過,他說我要分給他一半的財產,他才願意離。
林律師:您不想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對嗎?為什麼呢?
瑩潔:我不甘心,我跟小陳是因為小孩才結婚,婚後不到一個月,他就跟別的女人在外面同居,結婚後的支出,包含我坐月子及住月子中心的錢,都是我自己及娘家負擔。我原本想要維持家庭的完整,所以睜一隻眼閉一眼,沒想到他完全不想負擔小孩的扶養費及家裡的一切費用,還跟外面的野女人生了一個小孩。他說,我這麼厲害,不需要他的錢,但她需要。更不用講這些年來,我過著單親媽媽的生活,女兒現在已經四歲了,根本沒看過爸爸,常常問我說,爸爸是誰?林律師,他這樣主張合理嗎?
他這樣主張合理嗎?
一般夫妻結婚後,如果沒有做任何婚姻財產制的登記,就會是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法律制度設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個請求權是甚麼呢?
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註1),雙方均各以婚後所增加之財產扣除婚後增加之負債,雙方均各得計算出一個剩餘財產差額,數額少者可以向數額多者請求二數額相減差額之半數。
舉例言之,如夫婚後財產為0萬,婚後負債為0,二者扣減之數額為0;妻婚後財產為100萬,婚後負債為0,相扣減後之數額為100萬,夫可向妻要求50萬(計算式:{100萬-0}/2=50萬。
為何會這樣設計呢?
常聽到人說成功的男人背後一定有一個偉大的女人;成功的女人背後一定有一個偉大的男人。
這二句話應該都是設想一方在外面打拼事業時,由於另一方對於家庭的付出,不管是家中整潔、安全的維持;或小孩的照料、抑或是實際賺取金錢共同負擔家計;甚或投入另一方的事業等,在外面打拼事業之一方,才能取得相當之財富累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設計理由,也是如此,當婚姻關係消滅時,為合乎公平及正確評價夫或妻於婚姻中之貢獻,所以,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較多者,有義務分配半數予另一方較少者。
因此,婚後財產當然是指努力而來的才算,如果是與努力無關的,諸如遺產、或他人之贈與、抑或因為損害才發生及取得之精神慰撫金等,都不會計入婚後財產之數額內。
如果另一半甚麼都沒做呢?
既然制度是為了合乎公平及正確評價夫或妻在婚姻中之貢獻,如果另一半對於他方婚後財產之累積無貢獻、或貢獻甚少者,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舉例來說: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鎮日從事賭博等情事,於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抑或夫妻分居多年,分居之一方均未盡任何義務,未照顧未成年子女、亦未負擔任何家計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瑩潔的先生小陳在婚後即分居,分居期間小陳均未提供任何扶養費,更未分擔家庭中之義務,小陳對於瑩潔婚後財產之增加顯然是無貢獻、抑或貢獻甚少。所以,小陳的主張並不合理。
建議瑩潔可以再與小陳協商,告知法律上相關之規定,抑或向各地家事法院聲請家事調解,由委員告知小陳正確觀念,並達成瑩潔離婚之目的。
家庭是雙方共同組隊打怪,共同享受甜蜜的地方,沒有任一方的付出、努力,家庭的維持都是困難,但如真未付出者,實在不應該有所苛求,致生不必要之糾紛或負擔。
註1:如一方提起裁判離婚者,婚後財產之計算基準係算至提起起訴日止。
圖片來源:
- 攝圖網,http://699pic.com/tupian-100476602.html
- 拍攝者: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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