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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離婚呢?

依照新聞報導,離婚率越來越高,或許身邊的朋友,也有這種困擾,我想要跟他/她離婚,要怎麼做呢?

 談或告  

 

離婚就兩個方式,談或告,即由兩造商談,經由兩造合意的兩願離婚;或者,符合一定要件時,一造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裁判離婚

 

如果兩造商談,要在哪裡談呢?由誰來談呢?

首先,如果兩造商談,雙方可以自行選擇要去哪裡談,就由雙方自己協商,比如說:雙方可以帶上心愛的小狗,來到吹著徐徐海風的岸邊,看著廣闊的大海,聽著遠方的海浪聲,想著以後自由、寬廣的人生,來談談離婚事宜。

 自己  

但,如果另一半有家庭暴力傾向的話,建議不要單獨與對方談判,尤其不要到海邊去一不小心就到海裡去了   以免增加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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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禮拜的第一天是那一天呢?
這…重要嗎?
有人因為這個問題,在法庭上爭執半天,還寫了很多份的書狀。所以,你覺得呢?

為甚麼呢?
法院在酌定小孩子的探視方式時,一般都是裁定探視權人得於每月份第二、四週週六上午九時起至兩造所約定地點或未成年子女所在地點,偕同未成年子女外出、同遊、同宿,並於翌日(星期日)下午六時前將子女送回上述住處。

那每月份的第二、四週是哪一週呢?
老婆主張:以102年4月份來看,如果一個禮拜的第一天是星期一者,4/1號那週是四月份第一週,所以,探視權人在4月3號就可以去探視小孩。但老公主張:如果一個禮拜的第一天是星期日的話,4/7號那週才是「四」月份的第一週,所以,探視權人必須要到4月20號才能去探視小孩。因此兩造產生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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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何種要件可以聲請法院裁判離婚呢?

 

婚姻關係不能維持時,通常由夫妻雙方洽談離婚事宜,如達成合意者,經戶政機關登記,或於法院之調解委員會達成合意,作成筆錄者,即發生兩願離婚之效力。然如無法達成合意者,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此,欲離婚之一方需證明對方有上述情形,始能得法院為准予離婚之裁判。就上述各款內容為何,或者,如擬提出訴訟時所需準備之文件、證據為何?再說明如下:

 

一、重婚:對方有重複結婚之情形。通常可提出之證據:於民國97年5月23日前對方有舉辦婚姻儀式者,可提出對方之喜帖或者舉證人證明有重複結婚之狀況;97年5月24日以後者,對方有重複為結婚登記之情形。對於此款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即未重婚者),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為一般俗稱之外遇。通常可提出之證據,如:對方坦承有跟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錄音檔,或者徵信社隨同警方抓姦在床之錄影或錄音,或對方與第三者往來函件中提及曾發生性行為者。對於此款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即無外遇者),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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