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禮拜的第一天是那一天呢?
這…重要嗎?
有人因為這個問題,在法庭上爭執半天,還寫了很多份的書狀。所以,你覺得呢?

為甚麼呢?
法院在酌定小孩子的探視方式時,一般都是裁定探視權人得於每月份第二、四週週六上午九時起至兩造所約定地點或未成年子女所在地點,偕同未成年子女外出、同遊、同宿,並於翌日(星期日)下午六時前將子女送回上述住處。

那每月份的第二、四週是哪一週呢?
老婆主張:以102年4月份來看,如果一個禮拜的第一天是星期一者,4/1號那週是四月份第一週,所以,探視權人在4月3號就可以去探視小孩。但老公主張:如果一個禮拜的第一天是星期日的話,4/7號那週才是「四」月份的第一週,所以,探視權人必須要到4月20號才能去探視小孩。因此兩造產生了爭議。

其實,在法律爭議過程當中,有時候要再三的省思,自己的目的跟最主要利益是甚麼?

如果自己的目的及最主要利益是可以看到小孩,而不是要請法院去釐清到底一個禮拜的第一天是哪一天者,那就需要更進一步去思考,如果請法院釐清要花多久的時間呢?或許半年或許二個月。

但,爭議過程當中,如果堅持不依對方的方式進行,是不是錯失了看小孩的時間呢??所以,如果重新審視自己的初衷,差一週,是不是真的有差這麼多呢??或許會有不同的答案。另外,如果要跟對方妥協時,是否可以透過談判來取得其他的籌碼呢?比如說,雖然同意對方的看法,但希望這個禮拜,可以多一天跟小孩吃飯。

訴訟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解決方法。



arrow
arrow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