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盟契約的糾紛當中,加盟店向加盟業主或契約所指定以外之廠商叫貨產生的糾紛,應該可以排到前幾名。
加盟店滿心歡喜地繳納加盟金後,總是期望可以獲得不錯的業績,所以,初期總也順著制度進行,向加盟業者或加盟業者所指定的廠商訂購貨品或原物料,但,商業經營,瞬間變化萬千,如果來不及因應,就會導致業績下滑。
此時,加盟店為了求生存,常常就把腦筋動到成本降低的這條路,看能不能拿到更便宜的原物料,來增加利潤,導致加盟業者與加盟店間,老是玩著貓抓老鼠的遊戲,加盟業者老是擔心加盟店跑貨。
加盟店可以任意向契約約定以外的廠商叫貨嗎?
大部分的加盟契約都會訂定類似:「乙方(即加盟店)營業所需貨料及相關設備等均一概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廠商供應及支援協助。」,「乙方若有違反前開約定者,乙方需賠甲方二十萬元」以及「乙方如有違約情事,以致損害甲方權益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損害,且甲方因涉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絕無異議。」等約款。
亦即依照大部分的加盟契約,加盟店如向契約約定以外之廠商叫貨,恐怕將會面臨違約金的求償,甚至終止加盟契約之法律效果,從此,與這個加盟制度絕緣。
加盟店常會抗辯,當時簽立的契約是屬於定型化契約(附合契約)(註1),他們只是經濟上的弱者,無法改變契約的內容,加上這樣的契約實在很不公平,他們就像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希望法院可以宣告上開約款無效。
法院怎麼看這樣的糾紛呢?
以高雄地方法院的相類似判決來看,大部分的法院會直接審查到底有沒有顯失公平的問題?即加盟業者是否利用契約來讓加盟店負擔過重的義務或負擔?並考慮加盟業者是否 限制競爭致違公平交易法規定。
法院見解有認為加盟制度的特性之一就是統一叫貨,透過統一的原料,以維持加盟業者的產品品質,使加盟店的商品或服務品質都能達到一定之水準,並使各店保持統一形象,建立品牌形象吸引消費者(註2),屬於加盟契約之特性,且對加盟店所為之管理或規範,衡其方法、手段,屬於必要,無不合比例之處,並無顯失公平之處,則約款屬公平且有效。
從加盟管理制度來看,隨著加盟者的增加,上開的約款可以使加盟總部集中採購,透過以量制價的方式,讓加盟店取得更便宜的原物料,降低進貨成本,並也降低商品售價,增加企業的競爭力(註3)。
因此,大部分情況下,加盟店家的抗辯,恐怕是無效的,需要面臨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不過,如果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濫用加盟店對其依賴關係所形成之相對優勢地位為下列行為: (一)同樣是加盟店,同樣的商品、原料,價格、交易條件或是否交易時,無正當理由下,竟然有不同的交易內容、(二)無正當理由要求加盟店購買A商品時,一定要同時購買B商品、(三)無正當理由強制加盟店採購一定數量之商品、原物料並禁止退貨,而該數量超過加盟店合理營業天數可銷售之數量或必要之存貨數量者,恐怕仍有遭法院認定約款屬於顯失公平約款的可能性(註4),從而,加盟業主並非可以任意訂定加盟約款。
民眾加盟前該怎麼做?
加盟前要了解簽約後,加盟業者所提供貨品或相關商品的訂貨廠商、訂貨價格為何?並私下探詢、了解此種商品的替代性是否高?市面上相類似商品的價格為何?此加盟業者所提供的價格是否合理?相類似加盟業者所提供類似商品的價格又為何?
如此簽約後,對於業績下滑是否純屬商品原物料的問題,至少可以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並且將拯救業績大作戰的主力,可能放在行銷、或者服務、或者內部經營管理、或者商圈環境客群是否變化?並與加盟總部配合下,解決問題,提升來客數及業績。
契約是這個樣子的:簽約前多考慮,好過事後多哭泣。
作者:林岡輝律師
註1:各種加盟契約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仍需視契約約款及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情形,個案判斷。
註2:新南美窗簾既已創立多年而稍有知名度,則新南美窗簾布之品牌於市場上即有一定之品牌形象,故原告為維持新南美窗簾布行之品牌所應有之產品品質、水準及客戶服務滿意度,而於加盟契約中約定被告等加盟者不得向其他廠商進貨等約定條款,即屬維持原告之新南美窗簾布行品牌形象之合理限制,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
註3:許英傑、李冠穎著,連鎖管理,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104年6月二版,頁44。
註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條(104.4.13.公服字第10412603441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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