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03 Mon 2016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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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賭博除罪化? 基層員警目前可以這樣做嗎?(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
- Oct 03 Mon 201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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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博杯三次,神明都同意我把他請回去,怎麼說我有犯竊盜罪呢?(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
- Sep 18 Sun 201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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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是個爛人,難道我不能讓大家都看清他的真面目嗎?(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
- Sep 10 Sat 201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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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員工侵占我賣房子賺到的錢,我可以要求加盟總店賠錢嗎?(高雄律師說法-加盟法律)
- Sep 08 Thu 201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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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我就是不想要分財產給另一半,現在我準備要結婚,有甚麼辦法嗎?(高雄律師說法-離婚法律)
- Sep 08 Thu 201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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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甚麼都沒做,離婚時,還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嗎?

他甚麼都沒做,離婚時,還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嗎?
瑩潔是銀行的高階經理人,上班時精明幹練,身段柔軟,總是把公司事務處理的四平八穩,下班後,也把家裡打點得很好,總是在FB上可以看到瑩潔放上她跟小女兒的合照,但,似乎沒有看見她老公陪伴在身旁。
- Aug 12 Fri 201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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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找錯人寫告訴狀,是害人、又害己嗎?-論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成立要件(刑事法律)
- Aug 03 Wed 201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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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綠蠵龜,羈押、砍警察,竟交保?(刑事法律-高雄林岡輝律師說法)

一個警察朋友寫的:
「
殺綠蠵龜 羈押
殺鴿子 ... ...
殺小白 包圍營區
殺鴿子 ... ...」
將心比心,要保護警察,希望司法對於對警察施暴者,給予懲罰,更希望社會大眾能夠支持警察,尊重警察,這都是能夠接受及理解的。
但,甚麼情況下可以羈押一個人呢?
壞人就羈押他嗎?他很可惡,眾人都討厭他,所以就羈押他嗎?
其實羈押不等於有罪,羈押的目的也不是在於事發後,立即給予犯罪嫌疑人懲處[1]。
實務上,羈押後的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甚至即便法院判決有罪,但事後經查核為冤案的亦所在多有。
羈押的目的是什麼呢?
第一,是要確保日後偵查及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且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或有破壞證據、或串證或之虞;或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有逃亡之虞或使證據遭破壞之可能者,法院才能夠羈押犯罪嫌疑人。
第二,是針對特定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反覆實施之可能性,犯罪嫌疑重大,為保護社會大眾,所以可以裁准羈押,比如說詐欺犯、或傷害罪經提起告訴,法院擔心犯罪嫌疑人還會去詐欺其他人、還會傷害被害者或其他人者,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能夠羈押犯罪嫌疑人。
所以,這個案件法院讓砍警的廚師交保部分,應該要審究是否符合上面的羈押規定。
就廚師自動到案,繳交兇刀,且有證人目睹事發經過、並有監視錄影來看,是否有逃亡或逃亡之虞、甚至破壞證據、串證之虞,恐怕都有困難。從而,即便審酌被砍之警員員左上臂、左肩、左胸有5處刀傷,晚間手術後仍在加護病房,廚師恐怕涉有殺人之罪嫌來看,因為似乎沒有上開逃亡之虞、或破壞證據等使案件無法進行的因素存在,法院認為不符合羈押的要件,似乎是依法辦理。
另外,由案件屬於針對警方開單所生,似乎也很難想像該廚師會有反覆實施傷害之可能,所以,法院恐怕也無法依據此規定羈押該廚師。
罵法官恐龍前,大家可以先等等嗎?
當然,沒有看到卷證資料,也無法確保我這樣的推論是否正確,但在眾人喊殺、眾人怒罵恐龍法官之前,或許可以看看法律的規定,再來討論。
- Jul 30 Sat 2016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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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業者可以任意改加盟店的名稱嗎?可以今天是真鍋珈琲館,明天變成KOHIKAN珈琲館嗎?

真鍋珈琲館曾變成KOHIKAN珈琲館
民國81年間,當時源自於日本加盟體系的真鍋咖琲,經由國際商聯公司引進台灣後,因為其定位明確,展店十分迅速,在五六年間,即成為咖啡連鎖市場的第一品牌[1]。
- Jul 20 Wed 201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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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老闆注意,姊不是好惹的-淺論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有關「虧損」之爭議(律師說法-高雄律師)
- Jul 20 Wed 201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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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審時才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該上游者,被告可以減刑嗎?(刑事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 Jun 17 Fri 201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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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住宿的定金不能全退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