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聞報導,賭博可以經營好的人際關係,也不易罹患憂鬱症,且過去曾執行在公園抓老人賭博的案件,民眾卻只認為是欺負老人家,而非是抓賭博,對於員警是一種傷害,但,基層警:用什麼標準執法[1]
mahjong-1404029_1280.jpg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60930003956.jpg
我博杯三次,神明都同意我把他請回去,怎麼說我有犯竊盜罪呢?
日前新聞報導: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people-1492052_1280.jpg
他就是個爛人,難道我不能讓大家都看清他的真面目嗎?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加盟店員工侵占我的款項,我可以要求加盟總店賠錢嗎?
euro-76015_1280.jpg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離婚時,我就是不想要分財產給另一半,現在我準備要結婚,有甚麼辦法嗎?
orange-453458_640.jpg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摄图网- (1).jpg
他甚麼都沒做,離婚時,還要分他一半的財產嗎?
瑩潔是銀行的高階經理人,上班時精明幹練,身段柔軟,總是把公司事務處理的四平八穩,下班後,也把家裡打點得很好,總是在FB上可以看到瑩潔放上她跟小女兒的合照,但,似乎沒有看見她老公陪伴在身旁。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60812_163006.jpg
你知道找錯人寫告訴狀,是害人、又害己嗎?-論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成立要件(刑事法律)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簡報2.png
一個警察朋友寫的:

殺綠蠵龜 羈押 
殺鴿子 ... ...
殺小白 包圍營區
殺鴿子 ... ...
  
將心比心,要保護警察,希望司法對於對警察施暴者,給予懲罰,更希望社會大眾能夠支持警察,尊重警察,這都是能夠接受及理解的。
  

但,甚麼情況下可以羈押一個人呢?
  
壞人就羈押他嗎?他很可惡,眾人都討厭他,所以就羈押他嗎?
  
其實羈押不等於有罪,羈押的目的也不是在於事發後,立即給予犯罪嫌疑人懲處
[1]
  
實務上,羈押後的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甚至即便法院判決有罪,但事後經查核為冤案的亦所在多有。
  

羈押的目的是什麼呢?
  
第一,是要確保日後偵查及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且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或有破壞證據、或串證或之虞;或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有逃亡之虞或使證據遭破壞之可能者,法院才能夠羈押犯罪嫌疑人。
  
第二,是針對特定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反覆實施之可能性,犯罪嫌疑重大,為保護社會大眾,所以可以裁准羈押,比如說詐欺犯、或傷害罪經提起告訴,法院擔心犯罪嫌疑人還會去詐欺其他人、還會傷害被害者或其他人者,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能夠羈押犯罪嫌疑人。
  
所以,這個案件法院讓砍警的廚師交保部分,應該要審究是否符合上面的羈押規定。
  
就廚師自動到案,繳交兇刀,且有證人目睹事發經過、並有監視錄影來看,是否有逃亡或逃亡之虞、甚至破壞證據、串證之虞,恐怕都有困難。從而,即便審酌被砍之警員員左上臂、左肩、左胸有5處刀傷,晚間手術後仍在加護病房,廚師恐怕涉有殺人之罪嫌來看,因為似乎沒有上開逃亡之虞、或破壞證據等使案件無法進行的因素存在,法院認為不符合羈押的要件,似乎是依法辦理。
  
另外,由案件屬於針對警方開單所生,似乎也很難想像該廚師會有反覆實施傷害之可能,所以,法院恐怕也無法依據此規定羈押該廚師。

罵法官恐龍前,大家可以先等等嗎? 
  
當然,沒有看到卷證資料,也無法確保我這樣的推論是否正確,但在眾人喊殺、眾人怒罵恐龍法官之前,或許可以看看法律的規定,再來討論。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up-1009221_1280.jpg
真鍋珈琲館曾變成KOHIKAN珈琲館
民國81年間,當時源自於日本加盟體系的真鍋咖琲,經由國際商聯公司引進台灣後,因為其定位明確,展店十分迅速,在五六年間,即成為咖啡連鎖市場的第一品牌[1]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town-sign-96612_1280.jpg

 
老闆:「Amy阿,是這樣子的,公司虧損好久了,必須裁掉一些人,所以妳明天開始就不用來上班了。」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rugs-1276769_1280.jpg

 
小王遭檢察官起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跟律師在看守所討論刑事案件的答辯方向。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undefined

 (圖片作者: erdenebayar ,來源網站:Morguefile ,圖片旅館與本文無關 )
 

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