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加盟契約範本中競業禁止約款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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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加盟主及加盟者建立和諧信賴的合作關係,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商研院」)受經濟部商業司委託,特擬定加盟契約範本(註1),其中關於競業禁止之約款約定內容如下:「

第二十七條 競業禁止

乙方同意為保障甲方之營業秘密與商業利益,於本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乙方不得承諾任何與甲方具競爭關係或有競爭之虞之事業體或組織擔任任何主

管、受僱人或代理人,或為其任何利益支援該事業體或組織。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創立任何與甲方具競爭關係或有競爭之虞的事業體或組織。

前項合意於契約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仍然有效。

若乙方違反本條之規定,甲方得主張乙方由該違約行為所得之獲利做為損害賠償 (乙方應給付甲方賠償金 萬元整)   」

 

由於此範本公開於網路上,或許有加盟主會使用上開範本作為加盟契約之基礎,但此範本是否有效?及妥適呢?

 

此範本是否有效呢?

 

曾有實務見解表示審查加盟契約之競業禁止約款是否有效之標準大致為:

(1)加盟總公司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在。

(2)加盟者因職務知悉上開營業秘密。

(3)限制加盟者繼續經營類似營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註2)。

 

如以文義解釋方式來解讀上開範本之約款者,上開約款似乎未就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為限定,即如加盟者加盟A居酒屋產業,於加盟契約結束後,加盟者擔任競爭關係之B居酒屋產之店長,即便該店所座落之縣市並無任何A居酒屋產業之店面者,加盟者似不得擔任該B早午餐於該縣市店長。

 

基此,比對上開實務見解後,因上開約款未就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為限定,似有遭法院認逾合理範疇之法律上風險。

 

即便有效,打官司可以要到錢嗎?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如身為加盟主之讀者選擇範本中:「甲方得主張乙方由該違約行為所得之獲利做為損害賠償」之約定方式者,於加盟店違約之訴訟進行中,加盟主需證明加盟店之獲利金額為何。但加盟店係任職於有競爭關係之產業者,其是否會配合提供相關證據?其所提供之證據如何驗證?且如有競爭關係之產業非上市、上櫃公司者,其財務狀況恐怕無法透明及驗證。從而,加盟主於證明乙方獲利金額之數額部分,將會面臨重重關卡,一旦加盟主無法證明金額者,法院恐怕無法依加盟主所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為判決(註3)

 

契約範本僅供參考,仍依實際經營狀況審酌各約款之效果內容

 

誠如商研院於契約範本的說明中表示:「本契約範本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僅具教育、參考功能,乃是經濟部商業司為協助業者合法經營加盟事業、促進加盟產業健全發展所為之契約例示。是故,簽訂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均不受到該契約範本之拘束,雙方仍可據實際經營所需協議契約內容。」(註1)

 

所以,讀者為自己之加盟帝國打造宛如建築物地基的加盟契約時,不宜直接套用加盟契約範本二十七條關於競業禁止之約款,建議請教律師後,再訂立加盟契約約款,始得降低法律風險。

 

林岡輝律師  105.12.14

 

註1:http://www.cdri.org.tw/content/news/news01_in.aspx?sid=27 、加盟契約範本請參: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1&cad=rja&uact=8&ved=0ahUKEwjLlO3Q4vHQAhXFJZQKHVj-BLgQFggYMAA&url=http%3A%2F%2Fciis.cdri.org.tw%2Fdl_file.aspx%3Funit%3D11%26sid%3D0G004395402901277957&usg=AFQjCNGBUdnLg0GvAaEi4_tYNN91ZMeepw&sig2=JnwOY9LNTPcWLlR55zY5uQ

 

註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及加盟關係結束後,可以在原加盟店店址或附近,從事相同的行業嗎?  

註3:加盟主仍可請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請法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圖片來源:

Arcaion,CC0,https://pixabay.com/en/the-fence-trellis-wire-pen-fencing-161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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