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跳票了,賣家還要出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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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昏暗的角落,徐董舉杯敬了陳董。

徐董:「這威士忌是18年的艾雷島,這味道真是棒,男人就是要喝這種行擱猛的」

陳董:「甚麼行擱猛,是single malt,單一純麥。你這麼愛喝艾雷島,我去廁所拿罐消毒水給你啦!

 

徐董:「呵呵!對了,陳董,聽說不可靠股份有限公司經濟狀況出問題,他跳票了,你知道嗎?

陳董:「我知道啊,我貨出到一半,就聽到這個消息,我還在想,剩下的貨還要不要出啊!

徐董:「你貨款收到了嗎?」

陳董:「就是還沒收全啊,還有六十幾萬!

徐董:「那當然就不要出貨啊!

陳董:「可是我合約有約定違約金,如果我沒先出貨,要罰三倍的貨款,要360幾萬啊」

徐董:「這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先乾了,明天再問律師啦!

 

能出貨嗎?

 

既然不可靠公司產生跳票的狀況,出貨之後,依商業經營的實務狀況來看,收不到貨款的機率一定是很高的。所以,出貨後的貨款,很顯然會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了。

 

但,不出貨呢?

 

誠如陳董所擔心的,如果採購合約中有約定,未遵期交貨者,恐怕會面臨違約的問題。

 

相關合約的簽立及履行,基本上是站在誠實信用原則的立場,如果對方的經濟狀況出了問題,仍要求出貨商遵期出貨,再請求即將落空的貨款債權,恐怕與誠信原則有相違背之處。

 

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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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56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依上開規定,陳董原本依約應該先出貨,但,如果陳董簽約時,對方的財產是足以清償債務,簽約後,不管甚麼原因,對方的財產減少,導致有可能無法付清貨款者,陳董可以依照上開規定向對方主張等到對方有付清貨款、抑或提出抵押權、保證人等擔保後,陳董才有出貨的義務。

 

陳董主張上開規定後,如對方未付清貨款,或提出擔保時,陳董沒有出貨之契約義務,自然也就沒有違反契約之違約責任、抑或違約金的問題,且陳董亦可據此規定再與對方商談契約後續之權利義務關係。

 

 

如何確認對方真有跳票呢?

 

基本上可以洽各地的金融業者填表查詢對方的票據信用狀況,了解對方是否跳票。

 

此外,也可利用下列網站查詢:

 

 

 

如何避免遇到事情呢?

 

要完全避免被倒債的風險,老實說,很困難,幾乎是不可能,但身為類似陳董一樣,必須要先出貨,再收款之賣家者,或許可以衡量雙方經濟上之實力,考慮以下幾個步驟,來降低遇到這樣事情的風險:

 

一、妥善審查主體資格及能力:在簽約前,盡可能去了解對方的營運狀況、市場情形、財務情況,且,如簽約者為公司者,應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調閱公司登記資料比對了解確認。

 

二、要求買方提供擔保:如賣方出貨之數量龐大,或與買方長期配合者,賣方亦可考慮請求賣方提供相當價值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

 

三、分期交貨、分期付款並搭配拒絕出貨約款:如貨款一次給付者,對方一次未付之金額,相較於分期出貨,並分期付款之情形,前者之風險自然是較高。所以,可以考慮透過契約上之設計降低個其所需出貨之數量,並要求對方即時付款。此外,併可考慮於合約中約定,如一期未遵期付款者,賣方有拒絕供應日後貨物之義務。

 

 

風險之所在,利潤之所在,但透過相關契約約款控管風險,自然有機會逢兇化吉,讓利潤能夠真正的落袋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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