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錢可以拿愛心零錢箱的錢來用嗎?(刑事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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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光臨。

小陳:「這杯咖啡真香。ㄟ,那個人又來了!」

小王:「誰?」

小陳:「他每次都會趁店員不注意,從愛心捐款箱裡面挖零錢」

小王:「你有制止他嗎?」

小陳:「我上次有罵他,說怎麼可以偷裡面的錢,他竟然嗆我說,你又不是店員,這又不是店裡面的錢,關我屁事」

小王:「真的可以這樣嗎?我有一位很好的朋友在高雄當律師,我來請教他好了。」

 

林岡輝律師說法:

 

未經他人同意,趁他人不注意時,以平和的方式,將他人持有的物品,比如說錢財或手機,取走並占為己有者,會構成竊盜罪[1]

 

一般人把款項捐到愛心捐款箱,基本上是以給予受捐贈單位的意思將零錢投入,且投入後,受捐贈單位以一定方式占有該捐款箱,一般來說,可以認為該零錢應該屬於受捐款單位所有。

 

所以,上開那位進入店家偷挖走零錢的民眾,是趁人不注意時,將他人占有的零錢取走並違法占為己有,會構成竊盜罪。

 

那路過的民眾發現這種狀況,難道甚麼都不能做嗎?

 

竊盜罪部分,除非受害者與加害者是一定關係的親屬[2],否則,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一般所稱的公訴罪,人人均可向警察機關告發,告發後,警察機關也必須依法受理。

 

所以小陳路見不平,是可以拔刀相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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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那位男子再來偷愛心捐款箱時,或許小陳就可以仗義執言:「你再偷,我就報警」。

 

這社會太亂,我們嚴重缺乏這種見義勇為的勇敢人士。

 

事無絕對,法律只是最後的手段

 

但,飢寒起盜心,該名男子,或許需要更多社會關心,是否一定要動用法律?

事情永遠都有不同面向,壞人不一定都是壞人,可憐之人也可能有可恨之處。

 

林岡輝律師 筆

106.02.16

 

 


[1]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假稱購物入店乘隙竊取貨物應構成竊盜罪,統字第517號。「竊盜之客體係指行為人以平和方式破壞物之所有權人、持有權人對物品持有支配關係,而重新建立新之支配管領力」台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60號判決

[2] 刑法第324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圖片來源:

1.自行拍攝,拍攝地點與本文無關

2.CC0, pooh49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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