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錢可以拿愛心零錢箱的錢來用嗎?(刑事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歡迎光臨。
小陳:「這杯咖啡真香。ㄟ,那個人又來了!」
小王:「誰?」
小陳:「他每次都會趁店員不注意,從愛心捐款箱裡面挖零錢」
小王:「你有制止他嗎?」
小陳:「我上次有罵他,說怎麼可以偷裡面的錢,他竟然嗆我說,你又不是店員,這又不是店裡面的錢,關我屁事」
小王:「真的可以這樣嗎?我有一位很好的朋友在高雄當律師,我來請教他好了。」
林岡輝律師說法:
未經他人同意,趁他人不注意時,以平和的方式,將他人持有的物品,比如說錢財或手機,取走並占為己有者,會構成竊盜罪[1]。
一般人把款項捐到愛心捐款箱,基本上是以給予受捐贈單位的意思將零錢投入,且投入後,受捐贈單位以一定方式占有該捐款箱,一般來說,可以認為該零錢應該屬於受捐款單位所有。
所以,上開那位進入店家偷挖走零錢的民眾,是趁人不注意時,將他人占有的零錢取走並違法占為己有,會構成竊盜罪。
那路過的民眾發現這種狀況,難道甚麼都不能做嗎?
竊盜罪部分,除非受害者與加害者是一定關係的親屬[2],否則,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一般所稱的公訴罪,人人均可向警察機關告發,告發後,警察機關也必須依法受理。
所以小陳路見不平,是可以拔刀相助的。
下次那位男子再來偷愛心捐款箱時,或許小陳就可以仗義執言:「你再偷,我就報警」。
這社會太亂,我們嚴重缺乏這種見義勇為的勇敢人士。
事無絕對,法律只是最後的手段
但,飢寒起盜心,該名男子,或許需要更多社會關心,是否一定要動用法律?
事情永遠都有不同面向,壞人不一定都是壞人,可憐之人也可能有可恨之處。
林岡輝律師 筆
10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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