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對於律師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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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律師來說,情人節的意義可能是情人節會產生甚麼樣的法律問題,然後能夠在事前給予中肯的建議,避免發生法律風險。

 

首先想到的是網路上瘋傳的店家折扣[1]

 

帶女朋友打95折。

帶老婆打9折。

兩個都帶,免費。

 

但這種問題不是情人節獨有,禍因早已種於前。

 

在情人節當天最容易肇生的法律風險,恐怕主要是在血氣方剛的年輕人男女問題,尤其是未滿20歲者。

 

以下寫給家中有子女的父母,針對情人節的特別注意法律事項,可以適時的提醒小孩:

 

一、未滿16歲不可以

 

兩情相悅當然會想要有進一步的互動,但法律目前針對年齡畫了一條線,未滿16歲者沒有性的決定權[2],也就是說未滿16歲者就是不能跟他人發生性行為,即便未滿16歲者表示同意,在法律上會把那個同意當作看不見。

 

所以,子女如果跟未滿16歲者發生合意性行為,可能必須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1. 如果跟對象是未滿14歲者發生性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跟對象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發生性行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許子女年紀也很輕,對於法律也不是哪麼了解,法律就此部分也有考量,如果子女十八歲以下,卻跟未滿16歲者發生合意性行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該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未滿16歲者或其父母等告訴人追究,國家才會發動司法權來處罰。

 

此外,未滿18歲者,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來處理,主要是輔導為主,但仍需要接受國家的相關安排,對於子女的自由會產生一定之限制。

 

二、對方說「不」就是「不」

 

曾有人說,女人說不要,就是要。

事實上,這句話在男人也適用。

 

俗稱叫:「夭鬼假細禮(iau-kuiˋ keˋ-seʟ-dz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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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身體自主上面,法律尊重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只要對方說不,就是不。

 

如果對方說不,仍然為性行為者,恐怕構成強制性交罪、或加重強制性交罪,前者刑度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則是七年以上以期徒刑。

 

三、對方不能說「不」,還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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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們尊重身體自主,也要對方意識清醒或精神、身體、心智上能夠自主決定,才有所謂的自主問題。

 

所以,如果對方因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時,當然不能與對方為性行為。

 

舉例言之,如果對方情人節十分開心或十分難過,所以喝到爛醉,無法抵抗任何外力,此時,如果與對方仍然發生性行為者,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人節是快樂的日子,多些提醒,更添歡樂。

 

林岡輝律師   106.02.14

 


[1]https://www.facebook.com/Comedyrestricted/photos/a.615163175241251.1073741827.603459856411583/1311104702313758/?type=3

[2] 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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