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自己跑去咬你,又不是我叫狗咬你,為何要叫我負責?(刑事法律-高雄律師說法)
小王:「你還好嗎?怎麼這三天都沒有看到你啊。咦,你膝蓋、雙腿及腳踝都裹滿紗布,你犁田喔?」
小明:「有夠衰的啦,我昨天去拜訪客戶,客戶家裡面養了一隻狗,狗在客廳裏面晃來晃去,我一再跟客戶講說,我小時候被狗咬過,有陰影,請他把狗綁起來,他就是不聽,我剛把產品從箱子裡面有拿出來時,那隻狗就衝過來咬我。」
小王:「後來客戶有要跟你買產品嗎?不是啦。我是說客戶後來有說怎麼處理嗎?」
小明:「沒啊,就好像當做沒這回事,還跟我說,我家的狗都很乖,他又沒有叫狗咬我,怎麼會發生這個是,真是令人生氣」
小王:「真是太可惡了,我有一位很好的朋友在高雄當律師,我來請教他好了。」
林岡輝律師說法:
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愛狗者,莫不把狗視為家人。
但,飼養多時的狗仍然有獸性,仍有可能失控傷人。
不是我叫狗咬你,為何要叫我負責?
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即動物的所有人、或者實際帶著狗的人,應該要小心照料,避免動物一時失控傷人,比如說,適時使用狗鍊、嘴套或其他適當之防護措施,以避免狗無故攻擊或咬傷他人[1]。
如飼主並無任何不能照料犬隻的情形,卻疏於注意,以致其所飼養之小狗咬傷被害人,飼主顯有過失,且被害人因遭飼主飼養之小狗撲咬受傷,與飼主之過失行為間,並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該飼主應該會構成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2][3]。
因此,即便飼主未叫狗咬人,但飼主未盡相關照料義務者,仍可能需要負擔過失傷害犯罪或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責任。
本件小明客戶家裏面的小狗,沒有使用狗鍊,且當時也沒有任何不能施以相關狗鍊的情況,卻疏於注意,以致其所飼養之小狗咬傷小明,該客戶顯有過失,且小明因遭客戶飼養之小狗咬傷,與客戶之過失行為間,並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該客戶應該會構成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除刑事責任外,該客戶也應該負擔民事責任,包含醫療費用、其他生活上之必要支出、如醫生於診斷證明書載明宜在家休養,就休養時,不能上班之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均可要求該客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4]。
好朋友就是要互相提醒
狗既然是人類的最好朋友,身為朋友,避免朋友出事或傷害他人,是朋友的責任及義務。
當然,如果您身邊有養狗的朋友,請記得提醒他/她要注意犬隻,避免動物一時失控傷人,這才是好朋友啊。
林岡輝律師 筆
106.02.21
[1]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又所謂「飼主」,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3 條第6 款、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
[2] 如飼主是將其犬隻帶至其營業店面,卻發生過失傷害他人之情事者,有判決認為構成業務過失傷害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29號。
[3] 目前實務上依照傷勢輕重及被告之一切犯罪刑最,量處不同之刑度,如單以傷勢來看,臚列以下幾則判決供參:(1) 受有膝、腿(大腿除外)及足踝開放性傷口(狗咬傷)等傷害,法院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505號);(2) 右下肢多處撕裂傷及穿刺傷、左下肢皮下血腫」之傷害,法院判處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以按月分期平均支付或一次全額支付之方式,支付被害人賴世吉總額新臺幣玖仟元完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29號,本件為業務過失傷害);(3) 受有右大腿狗咬傷約3.1X2.5公分之傷害,法院判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簡上字第6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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