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進步,全裸拍照的風險無上限(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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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近日報導:「高雄市一名可拍上空大尺度外拍陳姓小模,也遭一名新加坡籍無良攝影師設計,對方雖付費八千五百元,卻偷拍她休息時露點走光照,張貼在供特定人瀏覽的網頁,陳女認為該批照片毫無美感要求撤除,對方卻封鎖臉書且拒接電話,女模報警揭發,盼警惕其他小模注意」[1]

 

陳姓模特兒的法律權益可以獲得落實嗎?

 

林律師說法:

 

模特兒為了追求藝術或好的照片,必要時,似乎願意全裸入鏡。

 

但,科技進步,一旦遭不肖的攝影師蓄意上傳不雅的照片至網路;抑或疏忽導致照片上傳至網路者,該照片會迅速流竄至各論壇或各網站,甚至是外國的網站及論壇。

 

司法權為國家主權,主權獨立國家間其實可以無視或不理其它國家的判決,但,基於國際互動往來的便利及互惠,不少國家會簽署司法互助的國際條款,彼此承認對方的判決,並透過一定程序後以該國的公權力執行其他國家的判決;抑或配合進行人犯的引渡。

 

很可惜的是,因為台灣的國際地位特殊,所以,在國際上僅跟少數國家簽署相關司法互助的協定。

 

民事部分恐只能執行新加坡攝影師在台灣的財產

 

以這新聞觀之,如新聞主角Betty所述均屬實者,其如於台灣提起民事訴訟並獲得勝訴判決,且新加坡攝影師於台灣有財產所得者,Betty可以透過強制執行實現民事權利。

 

反之,如新加坡攝影師於台灣有財產所得者因為台灣與新加坡並沒有簽屬司法互助協定,加上新加坡與台灣並無邦交,似乎承認一個中國原則[2],是否能持台灣法院的判決於新加坡地區強制執行,恐怕是一個大問號。

 

被告不在台灣,刑案部分恐怕無結果

 

此外,在刑事案件也有相類似的問題,如果該新加坡籍攝影師目前人不在台灣者,恐怕也沒有辦法透過司法互助把該新加坡攝影師引渡至台灣地受審或執行,此也可以參考先前林克穎案件的處理情形[3]。所以,刑案部分恐怕無法制裁到該新加坡攝影師。

 

至於,新加坡是否處罰新加坡攝影師在台灣地區的行為,恐怕要再探詢新加坡籍律師。

 

綜上所述,模特兒在與外國攝影師或外國公司進行互動前,考量上開國際現實情況,模特兒恐怕要更謹慎思考,為追求夢想,是否要承受如此大的風險呢?

 

林岡輝律師  筆

 


[1]石秀華、王煌忠╱綜合報導,女模大尺度外拍 露點照遭po  要求撤除反被封鎖 怒轟「不配當攝影師」,蘋果日報20170313 ,來源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313/37581203/applesearch/%E5%A5%B3%E6%A8%A1%E5%A4%A7%E5%B0%BA%E5%BA%A6%E5%A4%96%E6%8B%8D%E9%9C%B2%E9%BB%9E%E7%85%A7%E9%81%ADpo%E7%B6%B2

[3]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85103

 

圖片來源: I'm PriscillaU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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