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Q & A-國術館費用可以要求對方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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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扭傷後,朋友看到常關心問:「有沒有去國術館喬一喬?」,必較少問是否有去醫院。
  
所以,發生車禍後,如果有發生扭傷等相類似情形時,國人大多也認為前往國術館橋一喬,且國術館費用應該可以向對方求償。
  

真是這樣嗎?
  
法律上的損害賠償金額,必需是該金額的支出對於身體健康回復是有必要的支出,就是真得可以幫助身體健康的復原。
    
但,國術館是所謂的民俗療法,在政府機關的認定裡面,不能宣稱有療效,即無法確定國術館的處理方式真的可以幫助身體健康的回復。
  
因此,在法院絕大多數的見解,都是認為國術館費用並非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
  

那真的有推拿的必要,要怎麼辦呢?
  
基本上目前的中醫診所甚多,中醫師的實施傳統的中醫推拿治療,且,西醫診所也有復建的專業治療,亦可以透過此部份來取代國術館的處理。
  
上開二費用不僅大多可以取得健保的補助,且自費支出費用部分,如有單據,大多可以屬於損害賠償金額。
  
希望大家都平安,但,如身邊有朋友不幸遇到此種需要時,記得提醒洽專業醫師診療。
   
   
高雄律師-林岡輝律師
106.11.09
  
提供法院判決供大家參考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6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
  
原告主張鴻仁國術館療程費用,如為治療上所必需,自得向被告請求賠償,惟是否為治療上所必須,通常以經醫生指示勸告,期間亦屬相當者為限。如未經醫生指示,又不能舉證證明其必要性及有效性者,自不能准許賠償。而原告上開主張並未舉證證明上開療程係在醫生指示下所為之必要及相當之治療,是以其此部分主張,即非正當。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6年度基小字第1535號
  
原告主張本件事故發生後,除當日經救護車送至礦工醫院急診治療後,旋即自105年10月3日起至105年11月9日自行開車前往新北市土城區崇德國術館,由整復師李榮財診斷為關節錯位,經診治13次,每次診療費600元、油資2,460元、ETC過路費689元,固據其提出收據、統一發票及帳單為憑。
  
參酌醫師法第1條、第28條之規定可知所謂醫療行為僅有取得醫師(即俗稱之西醫)或中醫師之資格,且領有醫師證書者,始得為之。而我國醫療院所甚為普及,醫療及復健設施亦稱完備,加以我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多年,大部分之醫療費用,健保多已支付,原告僅須支付部分負擔之費用,如原告不信任西醫,亦應選擇由中醫師治療。然原告選擇至推拿館進行所謂之傳統治療復健行為,係由整復員為國術損傷整復,並非由醫師所為之治療,其復未能舉證證明其至推拿館之整復行為為醫師所指示之醫療行為,即難認係因醫療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其請求此部分之醫療費用,即非有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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