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車禍案件的法律諮詢過程中,偶爾會有這種狀況,當事人問:真的是對方的錯,可是我沒有行車紀錄器,路口也沒有監視器,更不知道有無證人,怎麼辦?

 

首先,要看現場圖及跡證是否能判斷肇事責任。

 

部分車禍案件,如轉彎車未禮讓來車的態樣,在筆者過往執業經驗,通常只要透過車輛的撞擊後,雙方車輛的停放位置、雙方供述、現場跡證及現場圖,大致上即可認定其中一方有違反:「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之注意義務,並進而認定肇事責任。

 

但,大部分的車禍案件,恐怕無法單憑這些資料釐清,且本著證據越完整,真相越清楚地想法,證據當然越多越好。

 

所以,可能有以下兩種建議方法:

 

一種,當事人可於與相近於案發時間之前後,至案發地舉牌徵求目擊證人及行車紀錄器影片。

 

如果車禍發生的時間點大概是上下班左右的時間,衡諸大部分人都有慣性,上下班返家時大致上都會走相近的路線,並於相近的時間點經過,所以,可以在與案發時間點相近的前後一小時,至案發地以明顯木牌徵求車禍目擊證人及行車紀錄器影片。

 

另一種,透過FB等社群軟體之貼文徵求目擊證人或行車紀錄器影片。

 

據報導台灣的Facebook使用者於108年4月間已經超過1900萬人(註1),加上六度理論,及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網路上貼文的分享效果,有時是很驚人的。

 

但有五點要提醒注意:

 

(1)勿公佈加害駕駛者之個人資料:

 

因本案車禍之肇責原因為何尚有爭議,且無公布加害駕駛者個人基本資料之必要,從而,不宜公布對方之真實姓名或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

 

至於車牌號碼、車型或車輛顏色等部分,對於一般人來說無法從車牌直接連結到駕駛者身上,並非屬於個人資料,自得公布。

 

(2)用語務必中立

 

客觀說明車禍發生經過,諸如:於某某路口發生撞擊、抑或擦撞擊等,徵求看到事發經過者即可,不宜直接在文中主張對方有肇事責任、或一些情緒用語,諸如:垃圾人都不處理等,否則,可能衍生不必要的妨害名譽訴訟。

 

(3)建議提供易付卡之手機號碼或公務機關電話。

 

網路上的人千奇百怪,且自己常用的手機號碼一旦公布,有時也會擔心收到不必要的干擾,所以可以考慮聲請一張易付卡,作為此案件用,一旦徵求到目擊證人,或時間過長即可停掉。

 

另一種亦可徵得承辦員警同意後,公布警局承辦員警的公務電話及分機。

 

(4)發文要附圖。

 

發文不附圖,此風不可長,如果附上車禍路口的照片,對於大家在記憶、回想或轉發,都比較方便。

 

(5)有被對方知悉案件弱點的風險:

以網路貼文方式徵求,也有可能讓對造看到,對方可能知道您並無足夠的證據,謹一併提醒。

但,有時候要取捨,如果我們走入法律途徑,對方早晚會知道我們到底有多少證據的,不如盡最大的努力,才不會後悔。

 

綜上,提供徵求證人及行車紀錄器的文稿一篇,供大家參考。

 


您好,我朋友在  年  月  日 時左右,駕駛車號OOO-OOO號之機車行經高雄市前金區  路與  路之交叉路口,與車號OOOO-OOOO號之汽車發生擦撞,我朋友因此受有      等傷勢,希望能夠徵求目擊證人及有拍攝到車禍經過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懇請各位朋友們協助轉發這則貼文。

 

有經過肇事現場目擊車禍經過,或者有行車紀錄器影片之好心人士者,拜託您發揮愛心,跟我、或承辦員警聯繫,十分感謝您的愛心跟正義感。

 

OOO,聯絡手機號碼:OOOOOOOOOO

O警官,連絡電話:OO-OOOOOOOO ,分機:OO

 

最後,再次懇請 大家幫忙轉發這篇文章。

 


 

所有的法律風險,預防的成本最低,處理的成本最高。

 

就如同我先前在車禍發生時,不知道這三件事,就完蛋了!一文中所呼籲跟提醒的:
 

您或您身邊家人的行車紀錄器買了嗎?裝了嗎?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9.04.16

 



註1:https://tyenews.com/2019/04/1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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