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求來開庭或調解的薪資損失或者交通費嗎?

 

手臂包著紗布,椅子旁邊放著拐杖的李先生,眼睛盯著坐在對面,下巴抬得超高,眼神透漏著不屑的王先生。

 

李先生大聲的說:「都是因你這個車禍,害我要來調解,還有開庭。所以你要賠償給我這幾天的薪資」

 

王先生說,我也來調解啊,那你要賠給我嗎?

 

到底

 

假設車禍確實是王先生的錯,即王先生要負百分之百肇責,針對車禍後,李先生因為前來開庭或調解,導致未領到工作收入或薪水部分,李先生可否請求王先生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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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岡輝律師說法:

 

就一般民眾的感情上,會覺得如果沒有車禍,我為什麼需要來法院,所以因此來法院的調解、或是開庭費用,抑或,因此沒有領到的薪水,車禍的肇事者應該都必須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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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在判斷損害賠償上,主要的判斷是損害跟侵害行為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

 

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指的是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73 號判決)

 

 

舉例來說:

 

因為傷害導致手臂受傷支出受傷部位的醫療費用,在一般情形,有此種傷勢的同條件環境,被害者會支出手臂的醫療費用的話,侵害行為跟手臂的醫療費用就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如果車禍只有導致手部擦傷,可否請求胃潰瘍的醫療費用呢?

 

在一般車禍導致手部擦傷的案件中,不會支出胃潰瘍的醫療費用,侵害行為跟胃潰瘍的醫療費用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反過頭來看,關於出庭或者調解所導致的交通費、或者因此沒有辦法請領的上班薪水,是否與車禍間會有相當因果關係嗎?

 

如果有,在這個案例中,李先生就可以求償,反之,李先生就無法請求。

 

針對被害者來開庭或者調解的交通費、或薪資部分,有法院採取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不得請求上開費用的看法。

 

法院判決認為被害者要維護權益,透過訴訟程序解決,所以這是屬於主張權利的必要費用,不是因為侵害行為所造成的,跟侵害行為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1]

 

此外,有法院判決更進一步指出,來法院訴訟或調解,是原告可預估之程序上勞費,他方來參與司法救濟程序,也會有勞力或費用的支出,這是法治社會解決私權紛爭制度設計所產生的必然結果,沒有辦法認為此部分的勞力或費用,跟加害者的侵權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2]

 

關於薪水部分,有法院判決指出,不論出席調解會、申請事故鑑定等均非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原告親自出席而不能工作,即難視為因車禍所致[3]

 

綜合以上的說明,如果依照上開的法院判決見解,李先生不能向王先生請求其前來調解的交通費用或者薪水損失。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11.08.17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旗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小字第752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營簡字第152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小字第2990號民事判決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雄小字第2343號民事判決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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