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常識-恐怖的支付命令

A因故遠離他鄉,其戶籍地之母親B接獲法院之信封,拆開後內有一封法院的文書,其抬頭處記載著:「臺灣OO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ooooo號」(支付命令裁定的長相),B未多加注意,想說等A打電話回來再問他。半年後,遠離他鄉的A打電話回問:「媽!你有收到支付命令嗎??」,母親B表示有,A遂稱:「為何不跟我說呢?現在對方已經查封我的財產了,我剛起步的工作都完了!」。究竟,這是命運的作弄?又或是前世因果的報應?A為何會說他財產被查封了?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支付命令是我國民事訴訟法針對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案件所創設的簡便制度,諸如:請求清償借款或請求給付票據款項等案件,債權人只要將記載:「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等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提出予法院,法院不訊問債務人,也不開庭,如認聲請人之說法大致可信者,即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受該支付命令,如於收受日20內不表示反對之意見,置之不理者,該支付命令就會發生如同確定判決之效力,即債權人可以持該確定的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的所有財產,以達滿足其支付命令上所載金額之效果,也就是如果債務人名下有房子,債權人即可請法院的強制執行處,查封該房屋,並將該屋拍賣。所以,A說他的財產被查封後,就是因為A對於支付命令,置之不理的恐怖效果

 

那一般民眾收到支付命令要怎麼辦呢?

 

如果民眾發覺該支付命令之內容不實,或有疑義之處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即一般民眾寫個狀紙或寫封信,載明支付命令上之「101年度司促字第ooooo號」及其有下角之「xx股」,及不服之旨,如我不能接受101年度司促字第ooooo號支付命令,或者我不服101年度司促字第ooooo號支付命令異議例稿,將該狀紙或信寄至支付命令上方所記載之法院,即可阻止該支付命令發生如同確定判決之效果。而該支付命令之聲請將視同債權人提起一般的民事訴訟,法院就會命債權人繳交裁判費用,並且通知兩造開庭,一般民眾即可就對方主張不實,或有疑義之處,於開庭前,以書狀詳細反駁,並於開庭時到庭,以言詞表示意見!

 

最後,還是要呼籲,遠行的遊子,有空就打個電話回家,關心一下父母親吧!還有,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把這小常識分享給身邊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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