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聽到感情詐欺這種說法,那是表示說,如果我覺得前男友/前女友欺騙了我的感情,我就可以去告他/她嗎?

 

如果不涉及婚姻或財物,只有單純情感部分的詐欺,不管是欺騙或是隱瞞,諸如劈腿等,原則上是道德問題,這不是法律所要處罰的,也就是說,如果向女朋友偽稱辦公室加班或上課,但卻是跟狐群狗黨等好朋友到PUB或咖啡館為中華隊加油者,是道德問題,而且這還涉及民族大義跟兒女私情的衝突,不需要面臨法律處罰,但可能會面臨冷戰或其他感情交往中的不利益。

 

法律上會處理到與感情有關的詐欺問題,比較常見的態樣是行為人利用錯誤的事實,致他人陷於錯誤,致他人為一定財物之交付或一定利益之交付,所以新聞上常聽到的感情詐欺,通常是對方利用他人因為熱戀沖昏頭產生判斷力低落、或者,基於感情產生的信任感,虛構其資金需要,諸如:父親生病、就學需要、創業需要、積欠地下錢莊、需要贖身、業績沒做到會被罰錢等不實的事由,致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者,對方才有構成法律上詐欺罪的問題。

 

另一種則是行為人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諸如:行為人為已婚之身分,但欺瞞他人,並完成結婚之登記,且後婚經法院判決重婚無效者,可以追究該行為人刑責。但由於目前結婚之要件,除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外,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考量戶政機關就相關戶籍資料均有電腦紀錄可以比對,此種犯罪發生的機率應該甚低。

 

當然如果行為人偽稱:意欲結婚,並虛構資金需要,致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者,仍然可追究該行為人詐欺的刑事責任,此有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464號前例,可供參考。

 

其實,要求人在熱戀時,要注意對方所稱的資金需求是否為事實?基本上,可以說是違反愛情的本質,愛不就是要信任對方嗎?但換個角度來看,愛也是一種純粹,所以只要牽扯到金錢,上開信任原則,可能就要退讓了喔!!

因此,誠摯的建議,讓愛情的歸愛情,金錢的歸金錢吧。這也可以參考連有血緣關係的兄弟,古人都說:親兄弟,明算帳了!所以,如果男女朋友間涉及金錢,尤其是剛認識不久者,即熱戀中就要借錢者,可能就要好好想清楚及查證一下了,避免日後變成詐欺的被害人。又如果真的要借貸的話,也切記要留下相關借據及資金往來的證據為宜,要不,可能心中要有,這筆錢付出去,就不打算拿回來的胸襟及打算,日後就比較不會有後悔的心情或者因此跑法院追究對方的遭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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