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生當中永遠無法避免的兩件事-死亡與繳稅」-班傑明.富蘭克林

 

人總有面對死亡的一天,在面對生命消逝時,處理後事及情緒,往往佔據遺屬全部的心靈,但死亡是無法避免的,隨著死亡所伴隨的遺產稅,也是必須要考慮的課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者,繼承人需於六個月內向戶籍地之國稅局或其各分處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未按時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核定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不可不慎。又,如果親人死亡時完全沒有財產,始可免除申報之義務。此外,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者,如有繼承人散居海內外、或因遺產資料蒐集不全等,繼承人需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親自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申請延長,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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