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蘋果日報:「網po小王電話 老公起訴」之報導,某曹姓男子,將與其妻通姦之郭姓男子之姓名及電話於網路上公告,遭檢察官起訴。因此,原則上未經他人同意,不宜將他人之姓名及電話於網路上公告,否則會有如新聞報導所載遭檢察官起訴及法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判決有罪之風險。
但有疑義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其立法理由:「依本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例如:社交活動等)或家庭活動(例如:建立親友通訊錄等)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如納入本法之適用,恐造成民眾之不便亦無必要,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排除」,似指針對自然人蒐集、處理、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如僅為單純個人之目的,與職業、或業務無關者,不需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案曹姓男子張貼郭男姓名及電話部分,乃係因郭男與其妻之通姦犯行,其基於單純個人之目的,或為報復,或為制裁,而利用郭男之個人資料,與曹姓男子之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職是,似得認其行為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可能,則曹姓男子或許不需負擔個人資料保護法41條之刑責。
(註:法院就此類案件,尚無定見,讀者不得以此篇文章作為行為免責之依據,否則仍有受法院判決有罪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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