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被告的律師時,常有當事人在他自己案件還沒有結案前,比如說尚未被檢察官起訴的、或法院還沒判決確定的,常會問律師說:告我的那個人說謊,我現在一定要告他誣告或偽證!!那律師我要不要告呢??
有時候面臨火災燒到房子前,把可能會燃燒的物品通通都燒掉,可能可以避免火勢延燒過來。但現在房子已經失火後,再去把別人的房子放把火,效果可能就不太好了!
告對方誣告,就有如這種情況,目前既然已經有案件在繫屬中,就專心把自己的火勢給撲滅,看有甚麼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所述不實,或找出對方所述矛盾瑕疵之處,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如果另外再去告了誣告或偽證,實務上,偵辦誣告的檢察官或法官,也有會等本案的結果,再來做綜合的判斷,以避免產生歧異的結果,所以,繞了一圈,還是回到原點。
此外,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去告了對方誣告,但本案不幸被檢察官起訴,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對方可能還會再追究誣告的罪刑,人生就更加的雪上加霜了!!
當然有人會說,如果告對方誣告或偽證對方或許會怕,所以就坦承自己的犯行,基本上,除非證據非常明確,或對方真的良心發現,否則,比較難想像對方願意坦承誣告或偽證。再說,如果證據明確或對方真的良心發現,那就先把自己的火滅了,再好好的盤算,到底要不要花時間或成本,再去放一把火,攻擊對方,讓對方一擊斃命,或者把那武器留而不用,不是更好嗎?比如說:邱毅 vs 陳致中。
因此,如果要告對方誣告,原則上等自己的火勢滅了,再來想想怎樣讓對方一擊斃命,才是比較好的!
不過,案件的評估上,或許是這樣,但當事人有時為了要產生釐清或製造真相不明的效果,也會以提告方式來自清,效果相當於以前的廟口前面斬雞頭。這常見於選舉前夕,一被候選人指稱對方毀謗等,敵對陣營之被候選人就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所以,最近新聞報導媽媽嘴老闆打算要告謝依涵誣告部分,既然謝依涵似乎也改口了!現在該老闆的主要目的,應該就是要以提告手段來自清吧!!也就是說他的主要目的應該並不是以此來讓他個人的刑事案件解套。
新聞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312/17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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