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新聞媒體中,跟便當文事件有關的處罰規定似乎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中63條1項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便當文符合該規定的話,最重有可能被關到三天。至於其他處罰種類,也有可能是罰錢,最多罰三萬元以下;或者關二天以下。

 

便當文事件必須符合:「散佈謠言」以及「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二個要件,才可以處罰。這些要件是甚麼意思呢?? 

 

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非行,必須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1年度北秩字第4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96年度桃秩字第47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中秩字第69、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101年度雄秩字第39號)。

 

實務上曾經被裁罰過的事實,例如:謊稱女友在火車站遇擄人勒贖,但還好警察騎車經過;冒用政府名義通知民眾,臺電核二廠因地震引起海嘯侵襲受損,可能有輻射外洩,請民眾儘速回屋內掩蔽減少外出;或在公眾可閱覽之公開網站,散佈不實之「2011年5月初開始大地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100年度埔秩字第1號);或者在公開網站上,散佈「夜市扎針得愛滋」之不實言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97年度南秩字第36號);或者散佈「聽說~抓小孩集團已經來到宜蘭了,隨意在學校領走小孩後取出器官變賣再把小孩隨意丟棄或賣到國外……頭城已抓到3位了,蘇澳1位~有小孩的家長們要多留意或告知校方喔!恐怖喔!…」之不實謠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2年度宜秩字第2號)。

 

如果再重新來看一下便當文這件事,主要的核心問題應該在於這樣的便當文是否造成畏懼與恐慌??

如果從目前的新聞媒體的大眾反應看來,一般民眾的情緒應該不是畏懼與恐慌!!大部分的反應是丟了國家的臉。再從一般常情來看,實在很難想像菲勞沒買到便當,有人見義勇為的情形,會讓一般人覺得畏懼與恐慌。所以,便當文事件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款的處罰規定。

 

法律所代表的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是規範全體社會大眾的,法律所代表的道德標準,自然不應該是出凡入聖或高道德的那端,否則,該法律是無法運作的。所以法律所代表著只是一個讓大眾可以遵守及運行的標準。所以,一個人行為合法,但未必是品德高尚或有道德的人。

 最後,就如同劉宏恩副教授的文章所說:「道德的錯誤就請只停留在道德上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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